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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日至2015年7月1日補繳養老金的滯納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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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開始收取滯納金

2011年7月日至2015年7月1日補繳養老金的滯納金是多少

1995年1月,王先生在我市一家工廠工作,直到2000年1月,工廠才爲他參加了養老保險,此後一直繳納養老保險繳費至2005年12月。2005年12月之後,王先生辭職,沒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王先生重新找到工作,直到2013年1月這家單位纔開始爲王先生繳納社保費(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

“從王先生的經歷來看,他需要補繳3個階段的費用。”市社保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按照《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職工社會保險補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王先生需要補繳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間、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及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等3個階段的費用。而從欠繳行爲來看,王先生髮生“首次參保前未繳費”以及“參保過程中中斷繳費”兩種情況,第一次欠繳屬於首次參保前欠繳行爲,後兩次則屬於中斷參保繳費的行爲。

此外,記者瞭解到,我市目前執行的補繳政策是以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爲界,按照規定要求,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補繳的,不收滯納金,2013年1月1日之後補繳的,需要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補繳基數爲1500元

據這名負責人介紹,無論是首次參保前發生的欠繳行爲還是中斷參保行爲,只要是發生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繳費基數均執行1500元。滯納金從《社會保險法》實施的2011年7月1日開始計算直至繳費當天,“差別在於,參保職工對首次參保前發生的欠繳行爲進行補繳時,需要提供這個階段的工資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件。”

由於王先生的前兩次欠繳行爲均發生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因此前兩次均按照1500元的繳費基數、26%的繳費比例補繳。也就是說,王先生月繳費額爲390元,年繳費額爲4680元。補繳1995年至1999年12月這5年的養老保險費共爲4680×5=23400元。此外,王先生還需要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假設王先生在2013年1月1日補繳了這部分費用,則需要加收23400×0.05%×548=6411.6元的滯納金。

補繳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的費用,不僅需要補繳本金23010元,還需要補繳自2011年7月1日開始的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滯納金自應繳的次月計算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出現首次參保前發生欠繳行爲或中斷參保行爲,繳費基數按照國家規定本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如果參保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年國家公佈的最低繳費基數,則按照當年的最低基數確定,如果高於最低繳費基數、低於當年的最高繳費基數,則按照實際工資確定。滯納金則從應繳費用的次月開始計算。”該負責人說,補繳中斷期間的費用又分爲兩種情況:沒有工作,沒有進行檔案託管的人員不允許補繳;有工作單位的則需要提供工資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件。

按照這一規定,王先生補繳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的費用時,繳費基數須按照國家規定本人當年的實際工資確定、繳費比例爲26%。此外,補繳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養老保險費,要同時補繳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費,並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補繳越早滯納金越少

“養老保險關係參保職工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如果不及時補繳將會影響未來的待遇。”這名負責人提醒說,參保職工應該及時繳納當年的社會保險費。如果未能及時繳納,可能導致退休後的待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造成延遲退休情況的出現。這樣,不僅直接造成了晚領退休費,也會造成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形。如果中斷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過了5年以上,還會對退休待遇造成影響。

另外,對需要補繳2011年7月1日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職工來說,由於是按照繳費本金全額收取滯納金,年滯納金收取率是18.25%,因此晚繳1年,每年就要多交18.5%的滯納金。

此外,對廣大的靈活就業人員和檔案託管人員來說,自2012年開始,當年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以後不可以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