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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肅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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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爲2014甘肅養老保險新政策:

2014甘肅養老保險新政策

第一條爲成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系統,保障農村住民的根基餬口,統籌城鄉社會和諧成長,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力,團結我省現實,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年滿16週歲以上(不含在校門生)、未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農村住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年滿60週歲以上的農村住民小我私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務補貼的基本養老金,但其切合參保前提的後世該當參保繳費。

第三條新農保制度僵持“保根基、廣包圍、有彈性、可一連”;從農村現實出發,低程度起步,籌資尺度和報酬程度與經濟成長及各方面遭受手段相順應;小我私人(家庭)、集團、當局公道分管責任,權力與任務相對應;當局主導和農夫自願相團結;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徵地農夫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跟尾等原則。第四條新農保制度實施小我私人賬戶和基本養老金相團結的制度模式,採納小我私人繳費、集團補貼、當局津貼相團結的籌資方法。

第五條新農保制度實施縣級統籌。

第六條新農保採納按年繳費的方法繳納。

(一)小我私人繳費。切合參保前提的農村住民該當按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尺度暫設爲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按照現實環境可恰當進步繳費尺度。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團補貼。有前提的村集團該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補貼尺度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勉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爲參保人繳費提供扶助。

(三)當局津貼。國度財務對切合領取前提的參保人全額付出基本養老金。省級財務憑證現實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津貼30元。應承有前提的試點市州、縣市區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給以恰當津貼,詳細步伐由市州當局擬定,報省新農保試點事變率領小組覈准後實驗。

第七條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堅苦羣體,由試點市州、縣市區當局認真爲其代繳部門或所有最低尺度的養老保險費。詳細步伐由有試點縣市區的市州當局確定。

第八條新農保制度實驗時,年滿16週歲且不滿45週歲的農村住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週歲以上的農村住民,至60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承補繳,補繳時,當局津貼部門由試點縣市區當局包袱。

第九條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爲參保職員成立小我私人賬戶。小我私人賬戶資金包羅:小我私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集團補貼資金;其他經濟組織扶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財務補貼資金;利錢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條參保職員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相關的,小我私人賬戶中的.資金所有轉移。

第十一條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農村有戶籍的晚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調養老金報酬由基本養老金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構成,付出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尺度爲每人每月55元,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尺度爲小我私人賬戶所有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二條參保職員衰亡的,小我私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當局津貼外,可以依法擔任,當局津貼餘額用於繼承付出其他參保職員的養老金。

第十三條本步伐實驗時,已經憑證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週歲的農村住民,同時享受新農保基本養老金;未滿60週歲的,小我私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小我私人賬戶,憑證新農保的繳費尺度繼承繳費,待切合劃定前提時享受響應報酬。

第十四條本步伐實驗時,介入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徵地農夫養老保險尚未到達報酬享受年數的職員,該當介入新農保,其小我私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小我私人賬戶,到達報酬享受年數時,按本步伐劃定計發養老金;已到達報酬享受年數的職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徵地農夫養老保險報酬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