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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業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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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說明

深圳市失業保險條例

【條例一】:2013年深圳市失業保險最新規定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條例二】:失業保險條例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258號

生效日期:1999年1月22日

【條例三】: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生效時間:1997年3月1日

最新動態

【動態一】:深圳失業保險金上調,最新標準爲每月1280元

【簡介】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公佈數據顯示,自2013年起,我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至1600元整,按相關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按照該標準計算及最新官方公佈,現時失業保險金標準爲每月1280元,2013年3月1日起執行。

【動態二】:非深圳戶籍職工獲得失業保險保障

【簡介】自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將納入失業保險參保範圍,根據《2013年深圳社會保險徵繳費率費基執行標準》數據顯示,單位職工每月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爲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x 3%,其中用人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沒有戶籍限制,換言之非深戶籍職工將與深戶職工獲得同等失業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