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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補繳

社保1.45W

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企業職工,從2015年7月1日起,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養老金待遇。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昨天出爐,對補繳範圍條件、補繳基數和比例、補繳年限和年齡限定以及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做了明確的規定,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職工養老保險補繳

補繳範圍和條件

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

據介紹,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爲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和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對補繳範圍條件、補繳基數和比例、補繳年限和年齡限定以及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做了明確的規定。

凡是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係、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中,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係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基數和比例

按歷年或上年度社平工資60%爲基數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並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爲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補繳。利息以歷年公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按8%的比例爲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後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爲0.6,並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補繳年限和年齡限定

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可補繳15年

男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未滿55週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於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週歲以上人員統一按70週歲的計發月數確定。以上年齡計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補繳程序和注意事項

辦理補繳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將停發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屬地原則,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

提醒市民注意的是,以個人身份補繳、有過工作經歷、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且能夠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爲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認定爲視同繳費年限。

按本政策規定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已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予封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已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自辦理補繳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其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