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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九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九篇

勞動合同 篇1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勞動者:(以下簡稱乙方)

因乙方(自願申請辭職/違反甲方勞動人事規章制度/試用不合格/無法提供計劃生育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無法提供相關崗位從業資格證/身份證過期/)(或因甲乙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達成協議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爲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日,從次日起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失效,甲乙雙方均不再爲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義務。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辦理工作交接,並於交接完成後立即結清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需交出宿舍甲方財物,並結清乙方承擔的相關住宿費用(如水電費、衛生費等),否則,甲方有權在結算其工資福利待遇時代扣。

四、乙方移交工作需寫出明細清單,移交後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遺漏,雖雙方已乙方也需協助甲方解決。

五、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若在原勞動合同期間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雙方均有責任和義務配合解決。

六、在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後一年內,雙方須保證以下之一有效通訊方式能與之聯繫:

甲方辦公電話:____________ 甲方負責人電子郵箱:____________

乙方電話(手機): ____________乙方電子郵箱:____________

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甲方將停交乙方社保,同時甲方將中止乙方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勞動合同 篇2

聘用方:(以下簡稱甲方)單位住所: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住所地: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爲規範甲方的管理,明確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籤訂本合同,並共同約定以下條款: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年。

2、本合同時間從年月日起至月

3、本合同包含試用期,時間爲:起至年月日止,教師類崗位由於入職後需要參加由甲方出資的就業培訓,因此試用期時間與培訓期一致;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聘請乙方在單位從事工作;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

1、甲方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相關勞動法規安排乙方工作時間,如果乙方從事教學或與學校有關崗位工作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每日的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8小時,但因個人原因或者沒有履行加班手續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做加班處理。

2、因特殊原因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上班時間和休息時間,超過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甲方可以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一律履行加班手續且必須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後執行。加班手續是乙方加班的唯一依據並依此進行補休或者發放加班工資。因爲乙方個人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低下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於加班範圍;

4、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接受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爲工作目標的工作安排時,完成本項工作的工作時間不按照本條規定執行,超過本條規定的工作時間不屬於加班。

第四條勞動報酬與發放

1、甲方實行月工資制,並按以下第條的方式計算乙方的工資報酬;

2、固定工資制:乙方的基本工資爲元/月;

3、活動工資制:工資由基本工資和課時獎金組成,乙方的基本工資根據帶班數量和類型爲至元/月,課時獎金根據乙方教學質量等不同而按照相應標準計算,具體參照《教師工資制度》爲準;

4、乙方的基本工資由基礎工資、保密費用、績效工資三部分組成,其中基礎工資、保密費用爲固定部分,績效工資根據業績情況進行考覈

5、乙方試用期工資固定爲/月。

6、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當月的工資在次月10日至中旬發放,如果甲方因爲特殊原因需要緩

發工資的,最遲不超過30天。

7、合同履行期間,如果甲方出資輸送乙方進行培訓的,培訓期間工資發放按照培訓協議的規

定執行;

第五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和當地社保機構規定爲乙方購買保險;

扣代繳;

第六條體檢與審查

1、乙方入職時,必須提交甲方規定項目的體檢報告原件;

2、乙方入職時,應如實在檔案表上填寫本人和家族的病史情況。如果乙方有傳染病史的,必

須提交市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病癒證明。如果乙方入職時正患病,必須如實告訴甲方。

3、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證實乙方有違反以上規定沒有履行告之義務的,甲方可以立刻終止

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不給乙方任何補償;

4、如果因爲乙方違反以上規定而給甲方造成損失,其損失和一切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編制下達工作任務,對乙方進行愛崗敬業,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教育,對乙方進行崗位目標(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檢查考覈。

2、制定甲方規範化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對全體教職員工加強管理。凡違反規章制度的,必須進行

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如經批評教育不改,甲方將按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給甲方聲譽造成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消除影響,並賠償一切損失。

3、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金。(1)乙方處於試用期的;

(2)乙方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或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3)乙方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4)乙方不履行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經批評教育仍不能夠改正的;

(5)乙方違反《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的,經教育不改正的。

4、合同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覈,如果乙方不能勝任目前崗位的,甲方可以調整乙方工

作崗位,並按照相應崗位的標準調整工資福利。

5、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及辦公用品,創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及辦公用品,完善安全措施。

2、乙方完成合同義務後,有權要求甲方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如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強行要求乙方違規工作,乙方有權提出糾正意見,並

可拒絕執行,甲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處於試用期的;

(2)甲方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存在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保護措施等嚴重危害

乙方身體健康的。

(3)甲方未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能履行勞務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在合同期內,服從甲方管理,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按時按質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6、愛護學校的辦公、教學設施、用品,不得丟失或損壞;在工作時間,如丟失或損壞學校物品,系

乙方的責任,乙方應予賠償或修復。

7、乙方在教學、工作時間內,應盡心盡責,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採取

相應的措施,預防和消除教學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的學生。如學生的安全事故是由於乙方工作失職或者不作爲造成的,乙方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8、配合甲方宣傳學校的優勢,擴大對外影響,維護學校聲譽。

第八條關於培訓的協議

教師類崗位入職後,由甲方墊資輸送乙方到第三方進行培訓,培訓各項費用合計20xx元,如果由於乙方的原因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乙方應當支付甲方培訓損失,培訓損失總額爲20xx元,但隨着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時間而逐漸遞減,具體遞減標準爲:從乙方培訓合格上崗後開始計算,每工作滿1個月,培訓費損失減少100元。

1、乙方工作期間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其他有償培訓,相關規定以乙方簽字確認的培訓協議爲準;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七條所列條款以外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乙方工作時間沒有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沒有辦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乙方工作時間沒有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

4、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違反合同規定,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

1、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培訓費用;

2、如果因乙方的原因,且不按規定離職,或不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應向甲方支付20xx元違約

金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十條保密協議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工作祕密,不得向外泄露,否則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2、如果因爲乙方自己的原因要求在本合同還沒有到期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根據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承諾在解除合同後的24個月內不在與甲方性質相同的學校或培訓機構裏任職、或者自行舉辦(包括與他人合夥經營)業務與甲方相同的機構,如果乙方違反此約定,應向甲方支付損害賠償金1.5----2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關於對乙方教學行爲的約定

甲方屬於教育行業,從業人員必須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同時甲方在本行業內也具有極高的權威性,擁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爲保證教學質量,規範教師職業行爲,提高教師職業修養,甲、乙雙方就保證教學質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制定爲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的各項教學制度,並組織乙方學習;

(二)、甲方制定完善的教學服務制度和教學流程,組織乙方學習,乙方工作期間必須嚴格按

照所制定的

流程進行教學;(三)、經甲方調查覈實,乙方有下列行爲或者因下列行爲而導致學生流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所

帶學生學費50—100%的標準支付甲方損失費。如果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甲方可依法要求乙方恢復甲方的聲譽或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1、乙方不按照教學流程進行教學工作的;

2、乙方要求或者暗示學生(家長)送禮、請吃飯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3、乙方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進行體罰的;

4、乙方冷落、鄙視、嘲笑學生的;

5、乙方進行錯誤教學、傳授不適宜知識、錯誤引導學生的;

6、乙方散佈學校的不實消息、詆譭學校聲譽、誤導家長和學生對學校認識的;

7、乙方拒絕正常工作安排,無故或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突然離職而使正常教學工作無法

開展的;

8、乙方離職期間或合同到期前不配合正常工作交接的。

第十二條關於提前解除合同的約定

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除“乙方有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或因過失造成責任;被依

法勞教,追究刑事責任;遇國家方針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外,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除本合同規定的“甲方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外,乙方必須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3、乙方提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在規定的交接期內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工作交接。如果由於乙方不配合交接或者交接不全的,甲方可以暫時不進行離職結算。

第十三條其他規定

乙方在簽定本合同前,已經接受了甲方各項管理制度的培訓,乙方確認已經知曉各項內容,

願意遵守管理制度裏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第十五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關管

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3

一、勞動者對勞動關係的消滅主觀上無法定過錯。

如果因可歸責於勞動者主觀過錯的原因而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例如辭職),勞動者本應對合同解除所可能帶來的對自己生活不利後果負責。因此,勞動者對合同解除主觀上無過錯作爲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之一是世界各國法律的普遍規定,我國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勞動者辭職和勞動者因出現用人單位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被辭退的,其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由此可明顯看出,我國勞動法將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排除在可獲得經濟補償的範圍之外。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消滅的事實。

總括我國法律的規定,基於下列原因導致勞動關係消滅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

1、因用人單位的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的;

2、因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不可歸責於勞動合同雙方 當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 篇4

無論是一式兩份,還是一式三份,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後,企業都需要將其中的一份退回員工,讓員工自行保存。如果單位強行收繳,不依法將文本交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爲,勞動者可向勞動檢查部門舉報。

實踐中,勞動者入職後,單位必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支付二倍工資賠償,這個道理用人單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會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因而有些單位爲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後對自己不利,在簽訂合同後不給對方,致使勞動者維權時因舉證困難,最終放棄維權。這對勞動者來說,存在很大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簽訂勞動合同後一定要索要一份,自行保管!

案例:

小楊是一名剛到北京的務工人員,通過面試等相關程序後,小楊被一傢俬營企業錄用。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後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籤合同時,只簡單的給小楊看了勞動報酬等相關條款便催他趕緊籤,簽完後就把勞動合同收走了。小楊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裏沒有合同,如果日後出現勞動糾紛,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的做法對嗎?於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想正確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答疑: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和保存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上述兩條規定,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在操作過程中單位存在違規行爲,勞動者須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名稱 姓名

住所 性別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

(主要負責人) 號碼

聯繫人 住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深圳勞動合同範本。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誌是 。

(二)試用期爲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乙方的工作地點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 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工資 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 元)或按執行。

(三)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

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 作業,可能產生 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 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 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合同範本《深圳勞動合同範本》。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的發放標準應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五、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七、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十、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 篇7

第一、“勞動關係”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爲了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認定與區別問題,並不太可能因爲本法的頒佈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週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於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本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於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後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爲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範,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髮放工資的週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後,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好評,但筆者不以爲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裏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於,如果套用“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爲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爲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爲,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爲這一規定過於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後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爲,對於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爲時隔一定期限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於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爲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勞動合同 篇8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身份證號 , 住址 。

勞動合同期限爲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因 生產經營發生困難 ,根據《勞動法》第 四十一 條第 二 款,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員工組合同服務 合同開始日

試用結束日期 合同到期日期

勞動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ⅹⅹⅹ有限公司勞動合同

甲方名稱: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乙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甲方: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地址: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乙方:(身份證號碼: )

性別: 出生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本人聯繫電話: 家庭聯繫人:家庭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定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爲期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本合同即行終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爲個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崗位)工

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第三條 乙方同意工作地點爲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

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乙方要求瞭解其他有關工作的情況。

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

動紀律以及其他與工作有關的情況。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以及上級安排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一) 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上班時

間,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確定。

(二)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上下班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三)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以月(季、半年、一年)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第七條 甲方在國家規定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變更工作崗位,乙方薪酬標準由甲乙雙方重新協商確定。

第九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工資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掛鉤的薪酬制度,依法自主確定薪酬分配方式和薪酬水平。並可根據對乙方的考評結果和公司制度,相應調整乙方的薪酬。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合格後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試用期工資 元/月。 第十一條 甲方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資,發薪日一般爲次月的8-10日,甲方不得無故剋扣或故意拖欠。

第十二條 甲方按相關規定,爲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國家與地方政府規定的稅費、保險費等。

第十三條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從其月應發工資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或經濟賠償。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且乙方應在貳星期內辦理完相關手續,乙方逾期辦理導致的後果及增加甲方的成本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工傷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衛生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第二十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危害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行爲拒絕執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 乙方因身體等原因,不適合從事某些工作崗位或項目,乙方應在上崗前以正式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因乙方隱瞞,甲方在乙方工作後獲知此情況,甲方有權隨時終止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且不須向乙方提供任何經濟補償。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甲方制定的與員工利益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在公司內公示。乙方應主動認真學習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維護甲方形象。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職,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向甲方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相應的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

(一)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合同的相關內容相應進行變更。

(二) 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

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三)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本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雙方表示續訂或不續訂意見。乙方接到甲方續訂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做書面答覆,視爲乙方提出不再與甲方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

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

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九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

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須按照甲方規定辦理及所有技術、經營、生產等資料和信息載體的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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