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調解員應如何調解合同爭議
合同爭議調解員應如何調解合同爭議? 調解員應當提前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調解員調解合同爭議,應當擬定調解提綱,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實做好調解筆錄,積極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一方因正當的或者對方當事人可以諒解的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中途退出調解的,可以延期調解。
一方當事人不願意繼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
合同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蔘加。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徵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調解。
調解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合同。調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調解終結。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調解終結後,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
調解終結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爭議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請求和調解結果,並由調解員署名,加蓋合同爭議調解專用章。
應當事人的要求,調解終結書可以送達給當事人。
因農業承包合同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
因農業承包合同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掠奪性生產經營的,承包方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1999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6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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