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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合同範本

不知道如何擬定有限合夥合同?沒關係,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有限合夥合同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有限合夥合同範本

有限合夥合同範本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月日簽訂:

1、甲方:

2、乙方:

各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長沙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同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爲: (有限合夥)

第五條 註冊地址

本企業註冊地址爲:市 區 路 號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六條 合夥目的

爲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夥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業務、投資諮詢、商務信息諮詢服務;企業形象策劃(以工商覈准爲準)。

第八條 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爲 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爲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九條 合夥人的名字、名稱、住所和相關資料

如下表:

第十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10.1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資額的繳付期限:

10.2.1 首期繳付時間:20 年月日,按各合夥人認繳總金額的%繳付;餘下資金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10.2.2 上述繳付,由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向各合夥人發出繳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當期出資足額繳付至本企業指定帳戶。

10.3 認繳出資額的增加和減少:

10.3.1 本合夥企業設立的第二個財政年度後,如10.2條約定的出資繳付條

件未成就,本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將通過決議並修改本協議,減少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解除全體合夥人認繳但因繳付條件未成就而尚未實際繳付部分的出資責任。但,下列出資不得減少:①支付本企業的管理費;②支付本企業的債務和責任;③本企業已經完成或再約定期內的交易中的投資;④對現有投資組合中繼續投資。

10.3.2 本合夥企業成立後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以及合夥債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收益分配的原則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1 若有合夥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2 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2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夥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爲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19.1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的餘額。

11.2 儘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獎勵。

第十二條 稅賦

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合夥人資本帳戶餘額中扣減。

第十三條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或可流通的有價證券進行。分配任何有價證券的價值以派發當日有關部門公佈的市場收盤價爲計算依據。

13.2 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結束後,或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更早時間,在扣除管理費後分配當期收益(包括紅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項目投資,收到出售收入後,儘快將回收的

本金和收益派發給合夥人。

第十五條 收益派發

15.1 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及本金須回到本企業指定銀行帳戶,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15.2 投資收益應經獨立審計機構審計確定;

15.3 經審計確定的投資收益按本協議約定比例、按以下順序向合夥人派發: 15.3.1 首先所有合夥人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獲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過1年的管理費準備金;

15.3.3 扣除上述兩項提取後的餘額部分,其20%獎勵給普通合夥人,80%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第十六條 虧損的分擔

16.1 所有合夥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16.2 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虧損的分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16.3 當虧損超過全體合夥人出資時,有限合夥人不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虧損;普通合夥人須承擔超過出資額以外的虧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本企業債務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會議和投資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8.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吳學愚爲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該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不再執行事務合夥人職責時,經佔2/3以上出資額的合夥人同意另行選定執行事務合夥人。

18.2 執行合夥人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

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 18.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8.3.1 執行合夥人不能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包括其他合夥人。下同)舉債及對外擔保;

18.3.2 對於本企業投資項目的債務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決定投資時必須由清晰的界定,並制定適當的財務安排予以規避;

18.3.3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按照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市場情況選擇各類投資工具;

18.3.4 對於各類投資的風險控制,執行合夥人應該制定具體的方案,向年度合夥人會議報告,在獲得合夥人會議批准後在本年度實施;

18.3.5 執行合夥人每季度應將本合夥企業的各類投資的狀態以書面方式向其他合夥人報告;

18.3.6 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權,應該由執行合夥人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定予以保證;

18.3.8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限。

18.4 執行合夥人應在以下期限內,向所有有限合夥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開始後十日內,提交上一季度本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簡明報告;

㈡.每半年開始後的十日內,提交未經過審計的半年財務報告;

㈢.每一財務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㈣.在有限合夥人提出要求後五日內,提交申報所得稅所需的信息;

㈤.項目的評估報告或投資項目結算報告完成後五日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 第十九條 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費用和報酬

19.1 管理費

本企業按年度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合夥財產支付。 19.1.1 管理費標準

本企業管理費按年度支付。在實現分紅前,按照本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應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本企業實現分紅後,按全體合夥人實際出資額減去分紅項目投資額後餘額的2%支付管理費。

簽名:

時間:

有限合夥合同範本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爲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覈准登記的爲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爲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萬元,以_______(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 :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萬元,以_______(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___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選擇。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簽名,爲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