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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4篇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4篇

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1

第一條制定目的

爲進一步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預防丟失和泄密,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管制度》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分支機構

第三條管理部門

1、集團各分支機構檔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2、集團財務部及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丟失和泄密。

第四條會計檔案歸檔範圍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財務分析、財務政策、管理制度等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公司經濟業務的重要材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票據類: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支票、銀行匯票等。

5、其他類:財務預算及分析材料、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會計政策、管理制度、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覈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

第五條會計檔案的裝訂和保管

1、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憑證用綿紙封口並蓋章,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2、會計檔案的裝訂:會計檔案的裝訂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的裝訂,裝訂要符合國家會計檔案要求,內容齊全,便於查閱。

3、會計檔案的保管:會計檔案由財務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由財務會計部門保管1年,期滿後應由財務部門編造清冊移交本公司檔案部門保管。

4、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會同財務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六條會計檔案的借閱

1、會計檔案爲本公司提供利用,原則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須經公司負責人或集團相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批准方可借閱。

2、公司以外的部門借閱會計檔案時,借閱人應持有所屬單位正式介紹信,經被借閱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閱手續。集團總部部門因工作需要須借閱各分子公司會計檔案時,應經集團財務總監和被借閱單位財務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閱手續。

3、財務部應建立借閱登記清冊,所有借閱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閱登記簿,將借閱人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詳見附表)

4、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不得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換、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本單位領導和財務主管批准後方能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

5、借出的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按期如數收回,並辦理註銷借閱手續。6、

所有內外部會計檔案借閱,一律須被借閱單位財務部檔案管理員全程陪同,借閱地點僅限本單位檔案室或財務部。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保管15年。

2、會計賬簿保存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存25年。

3、會計報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決算表永久保存。

4、會計移交清冊15年。

5、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永久保存。具體保管期限詳見附表“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滿,需要銷燬時,應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經本公司負責人審查,報請集團總裁、董事長批准後銷燬。但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爲止。

2、銷燬檔案前,應按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的項目逐一清查覈對;各單位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管理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上級主管部門派員監銷。

3、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在“銷燬清冊”上籤章,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負責人,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九條獎懲辦法

對會計檔案保管較好,有突出貢獻者,予以獎勵。對違反會計檔案管理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嚴重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附則

1、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2、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按集團相關制度執行。

3、本管理制度由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爲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及時,根據和及財政部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1、公司檔案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2、財務部門及公司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會計檔案歸檔的範圍

1、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3、財務報告。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包括規定和主管部門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說明書。上級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

4、其它會計覈算資料。凡與會計覈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

5、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整理

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立卷。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1、會計憑證。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案卷目錄,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裝訂:根據憑證的多少,分散裝訂,做到整齊、牢固、美觀。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2、會計賬簿。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它內容。

(2)會計賬簿在裝訂前,應按賬簿啓用表的使用頁數,覈對各個賬戶賬面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3)活頁賬簿去空白頁後,將本賬面數項填寫齊全,撤去賬尺,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賬不得裝訂在一起。

(4)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

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啓用表→賬戶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5)裝訂後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6)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印章。

(7)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8)會計賬簿的編號爲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爲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借)款日記賬、分戶明細賬、輔助賬。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年度終了統一歸檔保管。

第五章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1、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存入檔案並由專人保管。

2、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閱、銷燬等一系列工作。

3、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借閱使用

1、財務部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閱登記清冊。

2、凡需借會計檔案人員,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調閱手續。

3、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4、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單位領導批准需

需要複製會計檔案的,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複製。

第七章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保管15年。

2、會計賬簿保存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存25年。

3、會計報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決算表永久保存。

4、發貨票保管5年。

第八章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清單,匯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後,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經主管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燬。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爲止。

2、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審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要認真清點、覈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領導。

第九章附則

1、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未涉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附表

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3

1.目的

爲了加強集團財務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統一會計檔案工作制度,更好地爲集團經濟業務覈算服務,以保證財務覈算資料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辦法。

2.應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財務部負責集團總部及集團所屬各子公司財務覈算檔案的使用與保管工作,必須保證財務檔案的安全完整。

3.2因保管需要,財務部需定期將財務檔案移交總裁辦檔案室,檔案室要保證財務檔案的安全,並隨時保證財務部門的`查詢語調檔。

4.具體規定

4.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會計覈算專業資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覈算業務的重要史料和依據。集團財務部負責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燬等管理工作。

4.2集團財務部各子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對本公司的財務覈算資料,必須按照會計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可暫由低櫃架擺放,超過一年以上的會計檔案應存放到高櫃架擺放。三年以上的會計檔案,全部移交到集團總裁辦的檔案庫保管,並辦理規定的交接手續。

4.3檔案部門對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必須認真負責保管,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裝訂,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會同原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對所管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4.4會計檔案應爲本單位積極提供利用,向外單位提供利用時,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上級主管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冊,由財務部門派專人攜帶隨同辦理,借出檔案必須在當日歸還,次日再借。

4.5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起特點,分爲永久、定期二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爲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種。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4.6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會計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並報集團董事會同意後方可實施銷燬。

4.7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應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字蓋章,並將銷燬情況向集團董事會報告。

4.8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

4.8.1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彙總憑證保管期限15年;其中涉及外事的會計憑證永久保存。

4.8.2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保管期限3年。

4.8.3會計賬簿:日記賬、明細賬、總賬輔助賬簿保管期限15年;其中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5年,涉及外事的會計帳簿永久保存。

4.8.4會計報表:月、季度財務報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期5年,年度會計報表(決算)永久保存。

4.8.5會計移交清冊保管期15年;會計檔案清冊保管期25年。

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4

1、財務檔案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手工賬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稅務相關資料、各種票據領購使用登記薄、財務人員移交清單及交接登記薄、財務軟件計算機拷貝磁盤或光盤、各種經濟合同、項目成本資料、資產評估報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記合同、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已作廢的各種票據、已使用完的各種票據存根、各項內部審計報告等。

2、每月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應在每月賬務完成納稅申報後,由會計人員協同會計主管人員整理、裝訂,並登記編號入庫管理。對於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資料、手工賬薄、各種登記薄、移交清單等在年終賬務完後整理裝訂入庫;對於計算機拷貝磁盤或光盤在拷貝後即刻納入檔案管理;對於其他財務資料應該入庫保管的,但根據工作需要暫時保管在不同會計人員手中,但對於十分重要的資料也應先辦理入庫手續,然後由相關財務人員按照正常借閱手續借出,以明確責任,保證財務資料的安全。

3、建立“財務檔案登記薄”,每項財務檔案歸檔前,由主管人員確定檔案的分類,按照不同的檔案類別分別編號登記管理,由檔案管理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在登記薄上簽字(蓋章)。

4、建立“財務檔案調閱、借閱登記薄”,財務部門內部需要查閱檔案的,需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查閱;需要複印財務資料的,必須由財務負責人批准,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複印;財務部門以外的人員原則上不能直接查閱財務檔案資料,如有特殊需要,確需查閱、複印財務資料的,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並且在“財務檔案調閱、借閱登記薄”上登記

5、財務資料只能保留在公司範圍內,不能帶出公司。除了財務部門內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閱給其他人員。如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執法需要調閱或借閱公司財務資料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出具正式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判決書”等法律文件以及工作證件,並由財務負責人批准後,按照以上手續辦理借閱、調閱。

6、財務檔案的保管按照《檔案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如果超過規定的保管時間需要銷燬的,應上報財務中心並建立“財務檔案銷燬清冊”,在保管人員、主辦會計及財務負責人共同監督下銷燬,“銷燬清冊”作爲財務檔案保管;其中未清債權債務雖超過期限也不得銷燬。

7、財務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財務人員不得擅自公佈財務資料;不得擅自銷燬、塗改、僞造財務檔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寫、複製財務檔案;不得損毀、分散、丟失財務檔案;如發生以上情況,應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檢查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8、行政部門應爲財務檔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條件。

9、財務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財務檔案管理情況;集團財務中心定期對分支機構的財務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內部審計財務檔案管理情況作爲審計重點,確保財務檔案的科學管理。

公司財務管理檔案規章制度3

第一條爲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爲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各級人民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覈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覈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制度。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爲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爲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爲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爲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十二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覈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採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十五條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檔案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4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佈的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