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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3篇

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1

一、爲規範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覈對,報經執行合夥人簽字同意後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覈對並報經執行合夥人批准後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並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覈對和主管會計複覈簽字,再由執行合夥人簽署同意後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夥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覈簽名後,再由執行合夥人簽署同意後領取。

九、合夥人完稅後個人業務收入賬上餘額不得少於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後可預領x%,餘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後於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夥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夥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夥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夥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並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夥處理,由此發生的退夥,合夥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並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夥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夥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衝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夥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夥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後,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夥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夥人覈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製作《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夥人。合夥人在覈對後,應在當月的《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於收到《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覈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並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併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夥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或合夥人會議反映本所合夥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爲。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夥人私人印鑑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夥人提議,並由合夥人會議以全體合夥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夥人會議。

本制度於x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2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覈算,自收自支,結餘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並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後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於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xxx%爲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xxx%爲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xxx%爲醫療基金;

(5)xxx%爲業務培訓基金;

(6)xxx%爲儲備基金;

(7)xxx%爲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夥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准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夥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准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爲: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夥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於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着從業清廉,減輕委託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託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託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後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爲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並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覈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餘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覈。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曆年爲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覈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爲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曆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覈算以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摺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摺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並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爲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後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並便於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於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後。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並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餘數,不得超過覈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三)收入總額___%爲企業基金,主要用於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四)收入總額___%用於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___%用於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爲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餘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並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着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範圍並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儘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覈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着重於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並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並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後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並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後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