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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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社保工傷保險 老闆爲何還要掏腰包?

鍾老闆經營着一家衣櫥加工廠,這幾年效益還蠻不錯。隨着生意不斷做大,工人也多了起來。想到自己經營的是加工企業,容易發生工傷事故。一直以來鍾老闆都遵守國家規定,只要是公司的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併爲其買了社會保險,想的就是給員工和企業一份保障。因爲一直狠抓安全生產,這幾年也沒有發生過工傷事故。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不幸的事情還是發生了,2012年,員工小周在工作中被鋸子把左手拇指、食指完全鋸斷。前後花了28000多元的醫療費,因爲有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費用基本上工傷保險都給與了報銷。

買了社保工傷保險 老闆爲何還要掏腰包?

經過這次事故,小周的手從此也落下了殘疾,不想再從事這個行業,於是向鍾老闆提出辭職,並要求老闆一次性賠償其傷殘補助金。因爲小周的傷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爲8級傷殘,按照《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8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約4.5萬元),而且這筆錢是由老闆自行承擔。

問題1:

社保工傷保險,哪些不能報銷?

工傷保險,作爲我國勞動保護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安排,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指國家和社會爲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於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核心要點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3.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那麼,社保體系中的工傷保險,又有哪些費用是不能報銷,須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呢?

秦瑜稱,按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員工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後,絕大部分費用都可按社保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報銷,但是也有一些費用,社保工傷保險是不給報銷的。

比如,《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或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係的,自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問題2: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秦瑜指出,上述案例中小周獲得的.4.5萬餘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屬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

據秦瑜介紹,許多用人單位以爲給員工買了社保工傷保險,啥子費用都可找社保報銷,其實,這是一個誤區。發生工傷事故後,很多用人單位都額外支付過工傷員工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少的幾萬元,多的幾十萬元。這就是爲什麼商業保險公司要推出“補充工傷保險產品”的原因。

問題3:

補充工傷保險 可避免老闆掏腰包

秦瑜指出,補充工傷保險,也稱“工傷責任險”。補充工傷保險是從國家目前開辦的基本工傷保險中衍生出來的一個新的業務領域。它是指企業單位在參加基本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爲減輕其因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待遇方面的經濟負擔,分散工傷風險,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而形成的業務。

其保險責任爲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五至十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目前,商業補充工傷保險產品主要分爲兩種:一種是採取團體意外險的條款,一種是採取的僱主責任險的條款,兩種都可幫老闆規避老闆承擔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是在具體賠償對象稍有區別。

屬於團體意外險的,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員工;而僱主責任險,則是保險公司先支付給老闆,再由老闆支付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