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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試用期間怎樣算工資?

我是一位剛畢業的學生,是這樣的,我是在9月25日開始第一天上班,在10月26月辭職了,在結算工資的時候,老闆只給我開實習工資700,可是我工作了32天,公司正式員工一個月的工作天數是26天,我辭職的時候自己是按天數算的工資,幹了多少天的工作,就給多少天的錢,請問我這麼算是合理的嗎?老闆說我這麼算是錯誤的`,他給我算的週期是9月25到10月25日就算是實習一個月,正式工了才按26天算,多幹了幾天再按天給錢。我不太明白,到底實習期間工作日應該是怎麼算的?工資應該怎麼給?
有明白的人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請問:試用期間怎樣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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