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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平均提高21.1%大綱

3月17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新標準平均提高21.1%。

廣東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平均提高21.1%大綱

記者17日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今年5月1日起,廣東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相應提高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水平平均提高21.1%。

調整後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爲五個檔次,其中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爲1030元/月,增幅爲19.8%,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9.9元/小時;

第二類標準爲920元/月,增幅爲19.5%,執行地區爲珠三角地區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8.8元/小時;

第三類標準爲810元/月,增幅爲20.9%,執行地區爲汕頭、惠州、江門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7.9元/小時;

第四類標準爲710元/月,增幅爲22.4%,執行地區爲韶關、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6.9元/小時;

第五類標準爲660元/月,增幅爲24.5%,由執行四類市的部分困難縣及縣級市執行,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6.4元/小時。

據介紹,此次調整是根據廣東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照《最低工資規定》規定的比重法、恩格爾係數法、國際平均工資比例法等辦法,綜合考慮近期就業狀況、工資水平、物價增長、社保水平等因素制定。目的在於進一步增強廣東的`就業吸引力,引導外來勞動力迴流,緩解廣東部分行業企業的“招工難”問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林王平表示,這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適應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緩解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和珠三角地區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也能改善廣東省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