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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氣瓶充裝站和檢驗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3.26W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於開展氣瓶充裝站和檢驗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來,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規定,各地不斷強化以氣瓶產權改革爲基礎的氣瓶安全監察工作,爲查清全國在用氣瓶數量、強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氣瓶事故的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氣瓶使用量大面廣,使用者法制意識不強,氣瓶違法充裝、超期不檢、違規檢驗或修理改造報廢氣瓶等問題導致的氣瓶事故仍居高不下。爲了預防和減少因氣瓶充裝和檢驗問題造成的事故,確保氣瓶安全使用,按照總局《2010年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年”和“質量提升”活動實施方案》的要求,現將開展氣瓶充裝站和檢驗站(以下簡稱“兩站”)集中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兩站”治理工作目標和要點

(一)治理工作的目標。

通過規範和強化氣瓶“兩站”的'安全管理,鞏固以氣瓶充裝站爲

氣瓶安全責任主體的氣瓶安全監管工作模式,積極探索充裝站分類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氣瓶“兩站”許可率、充裝和檢驗人員持證率、氣瓶使用登記率和定期檢驗率,有效解決氣瓶違法充裝、超期不檢、違規使用或修理改造報廢氣瓶等問題,遏止氣瓶因充裝和檢驗不當導致的事故。

(二)治理工作要點。

1. 督促氣瓶充裝站和檢驗站進一步完善安全技術條件,規範“兩站”許可工作和氣瓶安全管理;

2. 加強在用氣瓶使用登記和檢驗治理工作,督促兩站建立對超過使用壽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及時進行破壞性處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隱患;

3. 嚴厲打擊違規改造、改裝、翻新廢舊氣瓶行爲和充裝單位未經許可充裝或不按安全技術規範充裝行爲;查處氣瓶檢驗站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及報廢處理的行爲;

4. 進一步落實氣瓶充裝站的氣瓶安全主體責任,建立以充裝站和檢驗站爲安全監察重點,氣瓶“兩站”定期將氣瓶送檢和檢驗信息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氣瓶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探索氣瓶充裝站分類監管試點。

二、治理工作範圍和重點

此次全國氣瓶“兩站”治理的範圍包括各類氣瓶充裝站和檢驗站。治理的重點是氫氣瓶、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和車用氣瓶等氣瓶充裝站和檢驗站,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治理重點。治理的重點單位是氣瓶安全管理水平低、舉報投訴多的氣

瓶充裝站和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站。

三、“兩站”治理工作依據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三)《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四)《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充裝許可規則》、《氣瓶使用登記規則》、《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覈准規則》等相關氣瓶安全技術規範;

(五)相關氣瓶國家標準。

四、“兩站”治理工作內容

(一)氣瓶充裝站治理。

氣瓶充裝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1. 檢查氣瓶充裝站及人員資格許可情況。

(1)充裝站是否持有有效的充裝許可證;

(2)充裝站是否超範圍充裝;

(3)相關充裝作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資格證件,充裝站充裝資源條件是否持續滿足有關法規、規範要求。

2. 檢查充裝站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

(2)充裝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實用並及時修訂;

(3)是否有符合許可規則要求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4)現行氣瓶安全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是否齊全。

3. 檢查充裝站氣瓶管理情況。

(1)充裝單位應擁有與其氣體生產或儲存能力相適應的自有產權氣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應滿足充裝許可發證機關規定的數量要求;

(2)自有產權氣瓶是否標註充裝站標誌,氣瓶漆色是否符合規定且維護良好;

(3)自有產權氣瓶是否建檔,並辦理使用登記;

(4)氣瓶收發、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充裝站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1)是否按規定充裝自有產權氣瓶和託管氣瓶(車用氣瓶等特殊氣瓶除外);

(2)是否按規定進行氣瓶充裝,是否違規充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3)是否按規定在充裝的氣瓶上逐只粘貼警示標籤、充裝標籤;

(4)是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按規定做好工作記錄並妥善保管(特別是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後複驗和檢查記錄)。

5.檢查充裝站氣瓶送檢和報廢氣瓶處置情況。

(1)是否已落實氣瓶檢驗責任,並按規定將氣瓶及時送氣瓶檢驗站進行定期檢驗;

(2)氣瓶更換的瓶閥是否由持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

(3)是否將超過使用年限的報廢氣瓶送檢驗站進行破壞性處理;

(4)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裝、翻新廢舊氣瓶的行爲。

(二)氣瓶檢驗站治理。

氣瓶檢驗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 檢查氣瓶檢驗站和檢驗人員資格許可情況。

(1)檢驗站是否按規定經過覈准並在有效期內;

(2)檢驗站是否超範圍檢驗或涉嫌從事氣瓶修理改造;

(3)檢驗站相關檢驗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檢驗人員證件,人員數量、項目是否符合許可要求;

(4)檢驗站資源條件是否持續滿足有關法規、規範要求。

2. 檢查檢驗站檢驗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氣瓶檢驗安全質量保證體系;

(2)檢驗安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實用並及時修訂;

(3)各項氣瓶檢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建立;

(4)現行氣瓶安全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檢驗標準是否齊全。

3. 檢查檢驗站氣瓶檢驗安全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1)是否按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氣瓶的定期檢驗;

(2)氣瓶檢驗記錄是否真實;

(3)氣瓶檢驗更換的瓶閥是否由持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瓶閥;

(4)經檢驗合格的氣瓶是否有檢驗合格標誌,對按安全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