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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搬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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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搬遷通告1

由於東山市場(包括農貿、竹木市場,下同)使用年限較長,內部設施破舊,功能不全且存在嚴重的消防等安全隱患,需全面整改,整體搬遷。同時,天麓廣場農貿市場、桂花園農貿市場已全面竣工。經研究,現就東山市場搬遷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

一、東山市場自20範文篇年2月3日24:00起關閉,各經營戶在2月3日上午12:00前完成搬遷,分流搬遷到天麓廣場農貿市場(上猶二中旁)和桂花園農貿市場(備田大道)。

二、天麓廣場農貿市場和桂花園農貿市場是我縣統一規劃建設的農貿市場,於20範文篇年1月25日起試營業,2月4日正式營業。東山市場的經營戶從即日起辦理東山市場的退場手續和天麓廣場農貿市場、桂花園農貿市場的入場交易手續。

三、未按規定時間搬遷的經營戶,依法終止東山市場經營關係。市場關閉搬遷過程中,阻礙、使用暴力等方法阻撓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將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請各經營戶積極配合,合法依規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年1月12日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2

爲加強集鎮市容管理,改善老子山鎮長期以來佔道經營、亂擺亂放、破壞衛生環境、阻礙交通等狀況,進一步提升集鎮品位和對外形象,保證集鎮主幹道的暢通,給廣大人民羣衆提供一個良好的購物、休閒環境,根據集鎮總體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鎮政府研究決定,位於集鎮丹山路農貿市場的經營商販,全部搬遷到張咀丹山苑農貿市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搬遷時間:

20xx年5月1日前

二、搬遷內容:

原丹山路農貿市場經營商販、沿街擺賣、佔道經營的所有蔬菜、肉類、魚內經營戶和村民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遷入丹山苑農貿市場進行經營,並自覺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依法依規經營。

三、搬遷要求:

1、原丹山路農貿市場經營戶和沿街擺賣的經營戶必須自行拆除私自搭建物,市場搬遷期限後,依法取消、封閉原農貿市場,將組織公安、工商、茶庵居委會、城建、城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原市場進行現場清理,原馬路市場和正街不允許任何形式的佔道擺攤經營活動,違者依法取締。

2、農貿市場搬遷,是全鎮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有關經營戶要提高認識,顧全大局,積極行動起來,按照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迅速搬遷到指定位置,並根據農貿市場的功能分區,落實好各自的經營位置,爲廣大消費者提供良好的購物環境。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經營戶,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法採取相關措施,對無理取鬧、聚衆鬧事,造成重大影響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對於20範文篇年5月1日後仍在丹山路農貿市場和街道擺攤設點的經營戶,將視爲亂擺亂放,由相關執法部門予以取締。

3、嚴禁在集鎮道路兩側、街頭及公共場所隨意設立任何市場,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四、優惠政策:

1、自公告公佈之日起接受各類攤位預登記,先行登記者優先選擇攤位。

2、按登記搬遷進序排名,完成搬遷在前20名的獎免全年攤位租金,前21至40名的獎免半年租金,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獎免3個月租金。

3、20xx年5月1日以後自行或強行搬遷的攤位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

4、拒不配合搬遷,由此封市、取締等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後果由經營戶自行承擔。

特此通告。

  xx鎮人民政府

  xx年3月24日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3

爲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髒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範,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範圍佔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淨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後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範、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並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誌;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後,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後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菸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衝式、無臭味、無尿鹼。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4

爲進一步加快板橋鎮小城鎮建設步伐、完善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提高人民羣衆生活質量,滿足日常生活消費需求,給廣大人民羣衆提供一個優美、整潔、文明的經營購物環境,經板橋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將板橋鎮農貿市場搬遷至新型農貿市場(原鐵廠舊址)。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遷原因

1、解決因馬路市場長期佔道導致320省道線擁堵、車輛違規佔道停放等問題。

2、受場地限制,原市場佔道經營嚴重,對通行車輛及人員造成極大安全隱患。

3、原市場爲開放管理,攤位亂擺,秩序混亂,環境髒、亂、差,嚴重影響板橋鎮“四創”工作推進。

二、搬遷地點

板橋鎮新型農貿市場地點:原鐵廠舊址

三、搬遷時間

定於20範文篇年11月5日將原農貿市場、板橋國土所至南江路口、板橋國土所至五中路段兩側所有室外經營攤點,遷入新型農貿市場,自覺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依法依規經營,自行拆除原經營點私自搭建物。市場搬遷結束後,板橋鎮人民政府將組織公安、工商、四創辦、衛生、環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原農貿市場及道路兩側進行清理,不再允許原市場範圍內以任何形式從事室外擺攤經營活動。

四、村民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可以自行入市,在指定位置擺攤經營。

五、對不按時搬遷,不服從管理,聚衆鬧事,妨礙執行公務者,有關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惡意阻撓或暴力抗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公告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xx縣xx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5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僞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爲,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覈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爲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覈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爲;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並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覈,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