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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2篇

通告3.07W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

爲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現就縣城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通告如下: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2篇

一、禁燃時間及範圍: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東至廣梅汕鐵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豐達路、北至湯坑鎮段橋。在禁燃時間和禁燃範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湯坑鎮人民政府、縣城管局要組織專門隊伍對禁燃區範圍內加強巡查,做好羣衆解釋工作,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要及時進行勸阻、制止。

三、縣城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範圍內醒目位置設置規範的禁燃標誌,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爲。

四、在禁燃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爲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在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成年人違反本通告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爲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台州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種類

嚴禁向零售點和個人銷售禮花類、摩擦型、煙霧型以及單筒內徑大於30毫米、單發藥量大於25克、總藥量大於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圍牆外側和歷史建築保護點50米以內;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消防重點單位圍牆外側100米以內;

(三)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圍牆外側50米以內;

(四)風景名勝區域、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七)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黨政軍警、人大、政協機關駐地圍牆外側50米以內;

(十)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銷售、燃放時間規定

(一)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爲:除第二條規定禁止燃放區域外,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台州經濟開發區全部範圍。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在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七年級、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五日燃放。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確定《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確保市區煙花爆竹實行定時定點銷售。

四、凡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方可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燃放。

五、違反本通告應承擔的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爲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置。

(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公民有權對違反通告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和舉報,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舉報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監督。

七、本通告所稱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11月8日發佈的《關於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1月20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3

家長朋友們:

春節將至。燃放煙花爆竹慶祝新春佳節是我國的傳統習俗,但與之相伴的卻是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燃放煙花爆竹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以及PM2.5等污染物,造成空氣嚴重污染。空氣中二氧化硫等有害物的濃度超過允許值時,會刺激呼吸道粘膜,傷害肺組織,引起或誘發支氣管炎、氣管炎、肺炎、肺氣腫等疾病,嚴重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

近年來,受不利氣象因素以及揚塵、機動車、燃煤等人爲活動的影響,我們身邊的空氣質量連續出現重度污染,霧霾天數明顯增加,對羣衆健康和城市形象都造成較大影響。春節臨近,因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我區空氣質量將面臨嚴重污染的挑戰。爲了倡導文明新風,減少污染,杜絕火災等事故的發生,讓大家過一個喜慶、平安、健康的春節,紅園倡議:

1、自覺學習環保知識。認識目前空氣質量現狀、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等環保知識,樹立綠色環保意識。

2、自身做起積極行動。向家人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爭取家人的支持,春節及元宵節期間不在任何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自己的行動帶動周圍的`親戚朋友。

3、低碳環保文明過節。可採取貼春聯、秧歌、聯歡、電子爆竹、播放音樂等文明環保的方式歡度春節,儘量減少有害物質對環境的污染。

“同呼吸,共擔當。”家長朋友們,讓我們行動起來,一起告別不良節日習俗,過一個低碳、環保、文明、健康的春節!

  倡議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4

爲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啓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爲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羣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爲。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5

全體教職工、全校學生及家長:

根據《x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全體教職工積極倡導移風易俗、文明過節,不得以任何名義燃放煙花爆竹,尤其是春節、元宵、開學期間禁止一切燃放煙花爆竹,做到令行禁止。縣公安局在春節、元宵、開學期間開展全面檢查,一旦查處依法處理,全縣通報。全體班主任根據學校政教處的具體安排,通知到廣大學生及家長併發放《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告家長書》書面資料。希各知照!

根據《x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和x縣教育局緊急通知精神,學校特倡議全校家長和學生移風易俗,文明過節,不以任何名義燃放煙花爆竹,尤其是春節、元宵、開學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學校已向廣大學生及家長髮放《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告家長書》書面資料。現再次通過微信轉發《縉雲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縣教育局從_月x日開始將不間斷地對全縣學生、家長進行電話抽查,請予以配合。謝謝大家!

  x_年x月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6

爲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滿足人民羣衆關於降低大氣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預防和減少火災,建設美麗孝感,維護城市生產生活的良好秩序,經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市第五屆人大會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會議上作出《關於批准在孝感城區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改爲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議》,孝感城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現就孝感城區"禁鞭"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鞭"時間。從20xx年12月1日零時起實施。

二、"禁鞭"範圍。(一)東至澴川路(包括臨路臨街所有商業門店、企事業單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國道複線;(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長興三路及其規劃延伸線。

三、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燃放、攜帶、郵寄和運輸煙花爆竹。針對上述行爲,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舉報的權利。

四、孝南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儲存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八、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二、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紀律規範行爲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違紀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區"禁鞭"工作領導小組

  x年十一月三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7

校屬各單位、各位師生員工、家屬區住戶:

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政府令20xx第217號),自20xx年1月1日起鄭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爲切實做好我校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範圍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兩校區校園內(含花園校區家屬院、龍子湖校區教師週轉房區、教學區、學生生活區及操場、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三、具體要求

校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關於禁放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門衛及巡邏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處罰

凡在校園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敬請廣大師生員工、住戶自覺遵守,維護校園良好秩序。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20xx年1月17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8

爲保障全縣人民度過一個平安、祥和、歡樂的新春佳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興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xx〕173號)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20xx年春節期間長興中心城區範圍內實行煙花爆竹燃放有限開禁,特通告如下:

一、有限開禁時間

20xx年1月23日(農曆臘月廿六)至2月11日(農曆正月十五)期間,除本通告第二條規定的區域外,其他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二、有限開禁期間禁止燃放地點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縣行政中心等重點防火區

三、各鄉鎮(街道、園區)要切實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確保有限開禁期間煙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序,倡導市民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儘量消除火災隱患,減少大氣污染影響。縣公安、環保、安監、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四、廣大市民應當自覺遵守長政辦發〔20xx〕173號文件和本通告有關規定,自覺抵制假冒僞劣煙花爆竹產品,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積極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爲。

五、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長興縣人民政府

  20xx年1月11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9

爲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氣污染,預防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羣衆健康,全力打造潔淨、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在劃定的區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襄汾縣主城區範圍以內:東至上莊、柴村;西至西外環;南至解村坡、紡織廠;北至襄臺線,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凡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公告起至解除預警(除夕、正月七年級、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任何時間內在以下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高鐵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引起火災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八、對在限制區域、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襄汾縣人民政府

  xxxx年1月23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0

尊敬的業主朋友們:

值此新春佳節來臨之際,寧駿物業服務中心全體員工祝您:新春快樂、闔家安康!春節是我國的`傳統節,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歡慶傳統節日,營造喜慶氣氛。然而集中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易引發火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還帶來了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危害身體健康,爲使廣大度過一個快樂和諧、安全的新春佳節,爲此服務中心提示各位業主務必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1、請您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2、爲確保節日安全和社區和諧,小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屆時物業服務中心加大園區巡視,勸阻、制止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3、樓外、樓梯間、公共區域及陽臺也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免造成火災隱患和不必要的損失

4、請您務必以公共利益爲重,切勿在家中或樓道公共區域放置煙花爆竹;家中已經購買並存放煙花爆竹的,請您從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務必自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以免發生火災隱患。

感謝您爲共建溫馨和諧社區付出的努力。

  xxx

  20xx年xx月x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1

爲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範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隻;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曆除夕、春節、正月八年級、正月九年級、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後,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要主動予以制止並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87917(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88117(縣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2

爲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發佈,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爲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爲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曆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七年級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餘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 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覈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僞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20xx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