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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通告模板

通告2.62W

國稅通告模板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稅通告模板

爲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稅控系統管理,提高辦稅效率,提升納稅人對稅控服務滿意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團總部採取集中購買稅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納稅人,其所需的稅控專用設備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上述兩家單位授權的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購買。銷售單位應保障稅控專用設備的質量和如數供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者拒絕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的要求。

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爲納稅人或其書面委託的單位辦理稅控專用設備發行,不限定只爲本省範圍購買的稅控專用設備進行發行。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簡化稅控專用設備發行流程,提高辦稅效率。

二、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後,銷售單位不得向納稅人指定增值稅稅控系統維護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不得強迫納稅人接受服務。納稅人可在所在區域範圍內具備服務資格的服務單位間自行選擇。

納稅人向服務單位提出安裝要求後,服務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安裝、調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拒絕。

承擔集團總部集中購買稅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單位,應爲納稅人做好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維護服務,可以自建服務體系,並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也可委託具備服務資格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並承擔相關責任。

三、嚴禁銷售單位及服務單位借銷售稅控專用設備或維護服務之機違規搭售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規定之外的各種名目的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數據接口規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25號),已對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相關數據接口規範予以發佈,供納稅人免費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收取任何名義的開票軟件接口費用。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銷售單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迴應納稅人投訴,對存在問題的銷售單位、服務單位責令其立即糾正,並限期整改。對違反規定的,按照《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xx年7月19日

國稅通告模板2

爲進一步規範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管理,現將紅字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爲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爲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爲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9號)的規定,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73號)第四條、附件1、附件2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9號)第五條、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xx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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