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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典)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加強本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爲,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單位黨風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務部門負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覈、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財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覈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着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覈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

第九條單位應加強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的貨物採購、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1、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僞造、變造採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爲。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爲: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託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覈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覈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覈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逃避監管。

第十九條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爲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進行明細覈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四條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六條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覈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覈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覈、檢查的行爲。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三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爲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等行爲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爲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第三十六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第三十七條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適用於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公司等行政單位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內部考勤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2

一、認真執行各項財經法規,發揚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傳統,發揮經費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局長、辦公室、經辦人審批簽字。局內一切費用支出、貨款劃撥必須經局長批准、辦公室和經辦人簽字後,方可支付。未經籤批而私自辦理報銷、劃撥手續的,財務人員停職追回。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

三、實行當週報賬制。每週的單據於週一由局長簽字報銷,確實不能簽字時,另行通知

四、日常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購置,購置時,先寫申請,報局長批准後方可購買。對於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須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參加,一人負責,私自購置的不予報銷。

五、財產由辦公室負責登記,造冊存檔。實行領用簽字的管理辦法,做到購進有入庫單,領出有支出憑證。各科室領取辦公用品,科長領取並簽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愛護公物,誰損害誰賠償,誰丟失誰賠償。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會議,需要打印、複印的各種材料、文件、報表,原則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況特殊確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機關的副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出據打印憑證並登記後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辦理,私自隨意打印者,費用自理。

七、各種會議,食宿等費用支出,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籤批後方可安排,凡未經批准擅自安排的費用自理。

八、必要的業務招待,要本着“節約、適度、從儉”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出據派餐單,經局長、分管局長批准並按規定標準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種報表、例會及各鄉鎮計生辦工作人員來局請示、彙報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內)。未經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報銷。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費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內,住宿費控制在60元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十、各級舉辦的業務學習、培訓班,經局長同意後,方可參加。學習期間的培訓費、食宿費,按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和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報銷,車船費報銷往返一次。

十一、對外使用的收支憑證一律由財務科負責,其它任何科室無權收支現金。嚴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臨時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憑證、註明結帳還款日期,經局長審批簽字後,財會人員方可借付。對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給予財會人員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財會人員堅持日清月結,每月報表必須於下月5日前向局長提供。

十三、羣衆監督。財務人員應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現金收付準確無誤,並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幹部職工對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項可以通過正當渠道提出,經領導批准,由財務科解釋,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爲,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以下簡稱)內各行政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有關管理規定;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爲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行政單位實行單位報賬制度,由財政局會計覈算中心統一負責行政單位的會計覈算工作。

第二章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六條行政單位財務預算是指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行政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財政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八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九條行政單位預算依據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並報送財政局;

(二)財政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預算以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年度計劃,審覈分配單位財務預算指標;

(三)財政局將審覈後的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審批後正式下達。

第十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收入是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局覈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專戶按照規定覈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局覈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項目補助資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條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四條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爲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支出包括:

(一)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爲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二)專項支出(含上級補助資金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爲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財政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覈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管委會有關經費支出管理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同時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及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覈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結餘是指行政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的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爲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的分類按的統一標準設置。固定資產實行計劃審批、統一採購。

第二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政局統一建賬、覈算,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由財政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上報管委會統一審批。

第三十條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金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條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發生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六條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上報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爲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爲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七條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佔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一條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覈、檢查的行爲。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覈、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審覈、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三條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行政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行政單位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行政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4

爲了加強我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認真搞好鄉財縣管鄉用的管理工作,規範各單位的財務覈算,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和縣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金管理

(一)、財務預算與管理

鄉屬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統一管理,收入與支出根據各單位收費、經營等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收支方案,再由鄉鎮政府與鄉財政所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方案。

(二)、現金、存款管理

1、鄉財政所設立資金結算統管賬戶,統一管理各單位財務,貨幣資金(現金、存款)由覈算會計管理。各單位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須及時存入資金結算賬戶,其他人不得管理現金。

2、任何單位不準坐支現金、不準侵佔、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不準留用各項收入。

3、鄉屬各單位不準在鄉信用社私設賬戶,統一由財政所在信用社設立資金結算賬戶。

4、各單位大額支出費用實行銀行轉賬,日常公用支出由報賬員在備用金中支付後再報賬列支。

5、嚴格控制資金出借,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辦理預支資金超過1000元由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辦理。

6、各單位由報賬員可以申請留有2000元的備用金,用於各單位報賬。

7、覈算會計必須每月與開戶銀行及總出納覈對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單位的收入、支出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坐支”現金。

2、各單位的收入必須按規定存入財政結算戶,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3、各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通過財政結算戶,支出經審批後,由財政結算戶撥付到支出專戶,才能列支各項費用。

4、嚴格執行單位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各單位的支出票據,由覈算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審覈後,由報賬員填經費支出報賬單,財政所稽覈後方可列支。

5、支出票據報銷辦法。支出票據由經辦人、證明人和單位領導簽字後,由報賬員在備用金中預支,四費採用一單五籤的審批辦法。

6、各單位的差旅費報支,由出差人員在出差結束後15天內必須報清票據,不得拖延,造成賬務處理不及時。

7、覈算會計必須嚴格按會計制度辦事,嚴格審覈,報銷票據,準確覈算登記帳務,每月30日前記清當月賬務,並及時、準確填報個單位會計報表。

8、覈算會計總出納和報賬員必須根據審覈無誤的收付憑證,做好各類款項的結算,做到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現金日記賬日清月結,並定期和銀行覈對賬務,做到賬賬相符,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完整。

二、財產管理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財產登記簿,所有財產都必須登記入賬並指定專人保管。

2、定期盤點賬務是否相符,需購置、變賣、報廢固定資產時,必須報請鄉領導辦公會議集體研究並報縣政府採購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審批。

3、對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資產要簽訂合同,對丟失損壞集體財產者,保管員要按賬面財產原值予以賠償。

4、人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辦理公有財產的移交手續。

5、新購財產、物資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凡涉及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先向採購辦申報審批,然後根據採購辦的審批意見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三、財務監督與審計

1、鄉財政所負責落實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財務公開制度。

2、鄉財政所每年必須對各單位的賬務審計一次。

3、鄉財政所負責統一管理票據的領發、繳銷和保管,並對有收費的單位依據票據管理規定嚴格審覈領銷票,各單位對領取的票據必須按票據管理法規,妥善管理,不得轉借、轉讓、買賣、代開、銷燬、塗改收費票據。

4、鄉屬各單位幹部離任時,凡涉及到有關財務的.人員,必須進行離任審計,結清財務手續,並健全移交檔案後,寫出書面審計報告。

四、處罰辦法

1、會計賬務的處理必須堅持日清月結,每月25日前各單位必須結清當月賬務,否則按《會計法》從嚴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2、對坐支現金、侵佔、挪用公款或專項資金、公款私存、白條抵庫、留用各項收入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3、對未經領導同意的借款,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按銀行同期最高利息計收利息,並及時追回借出款項。

4、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如發現有不按審批程序擅自開支的,誰批准,誰負責,冰錐、並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5、對發現有不按規定使用票據者,依據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6、對造成公共財物損壞、丟失、被盜的,追究財務保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由財務保管員按照賬面原值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