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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殘疾人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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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爲提高殘疾人的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促進和穩定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5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殘疾人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2016北京殘疾人低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是指以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水平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爲目的.的職業指導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職業能力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男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16週歲未滿50週歲(不含在校學生)自願參加職業培訓的殘疾人。 第四條殘疾人蔘加以下培訓爲免費培訓: (一)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二)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託培訓機構或與用人單位聯合舉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第五條城鎮登記失業殘疾人和農村轉移就業殘疾人,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5號)的規定,每年可結合自身條件和就業需求,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考覈、資金申請及撥付程序等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登記失業殘疾人和農村轉移就業殘疾人享受本條第一款免費培訓政策取得結業或職業資格證書後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的,當年再到市殘聯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標準的90%給予培訓補貼。 第六條在職殘疾人蔘加本單位組織的培訓後,爲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參加從事的職業(工種)培訓並取得高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標準的60%給予補貼;在職殘疾人蔘加本人從事的職業(工種)之外的職業資格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標準的50%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