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考試

【推薦】自學考試合同3篇

考試2.15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自學考試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薦】自學考試合同3篇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爲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係。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後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後,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於丙的行爲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後發生的原因行爲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的權利(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

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於甲。甲於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爲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並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係,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爲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爲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佔有使用爲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爲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爲,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爲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爲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爲有償也可爲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對於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爲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於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採無過錯原則;對於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並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爲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爲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爲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範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築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准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於登記、批准的合同。

關於“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採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試點在於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了過去,後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於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爲成立。

默示:

默示分爲有兩種:一是作爲的默示,一是不作爲的默示。這裏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於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標籤:自學 考試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