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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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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訴求。爲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執行異議申請書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執行異議申請書4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__,姓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__人,務農,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縣人民法院於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執字第114號執行裁定書,將位於徐小燕名下的玉山縣東門花園農民安置地基陸直予以查封,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對查封該處陸直地基中的兩直地基執行裁定提出異議。

申請人與徐小燕於____年9月30日就位於江西省玉山縣三清東路農民安置區第十一棟從東到西第3、4直達成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徐小燕名下的該處兩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權已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於____年9月30日簽訂本協議的,當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權轉讓款,該處安置地基使用權系屬於申請人,申請人也已在該處安置地基上建造了兩直四層的房屋。故貴院對該處地基進行查封,已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後,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玉山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2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與***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法院(****)*執字第**號及(****)*執字**號民事裁定書,解除扣押***在**縣房屋徵收經辦中心的房屋拆遷補償款****萬元,現申請人決定撤銷該執行異議申請書。理由如下:

*****年父親***及母親***離婚,將位於**縣***街*區的房屋(產權證號分別爲:*房字第*******號,建築面積******平米;*房字第*******號建築面積********平米)贈予給申請人這是事實。但***年*月**日,房屋還沒有辦理贈予過戶手續時,父母又用該房屋向***抵押借款**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爲**年

(**********)。****年該贈予房屋拆遷時,還在抵押期限內,截止****年*月**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償還***萬元,尚餘**餘萬未償還,依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對拆遷補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裁定扣押的行爲首先侵害了抵押權人***的利益。故申請人決定撤銷已經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請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銀川市奔馬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x農業開發銀行

申請執行人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500萬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貴院執行該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未徵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擅自達成協議,將本案申請人價值1500餘萬元的貸款抵押物(150畝土地及其廠房)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將500餘萬元款項匯入申請人的賬戶。申請執行人隨即將該款項扣劃到自己的賬戶,以此履行本案判決書申請人的支付義務。

近日,申請人接到拍賣行通知,稱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再次申請執行,其已接受貴院委託,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申請人認爲,貴院繼續對本案進行執行,並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是及其不妥的,其行爲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在於: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申請書

一、根據申請人從中國人民銀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息報告(詳見證據)顯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經從申請人的'賬戶中扣劃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決書項下申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的抵押物與案外人是否達成轉讓協議,與本案是倆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與本案的執行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三、案外人向申請人賬戶支付500餘萬元款項,該款進入申請人賬戶後其所有權就已經屬於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從申請人賬戶扣款,只能說明是申請人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支付義務,本案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貴院繼續執行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此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男,漢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電話:13983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 號 裁定書

二、解除對於申請人所擁有的房屋的查封狀態;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與借款萬元,雙方暫定六月之內償還,並且願意以 執行令中涉及的 號房屋用於抵押。隨後爲了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對此進行了公證。因此,申請人對債務並無異議,對其真實性表示認可,但是對於貴院發佈的(令) 以及執行辦法以及查封行爲不予認可。

申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 申請人與本案債權人約定有效,但是其具體抵押行爲並未完成,查封行爲違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四十一條 四十二條同時規定了 ,以不動產作爲抵押時 應當以登記作爲抵押成立要件,並且規定了各種不動產和動產的登記部門。

因此,貴院查封行爲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所有權 ,支配權。請求貴院對此行爲予以糾正。

二、雙方的做的公證只能是對債權債務真實性的一種證明,以此強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爲不合法

申請人與 之間債權債務真實有效,申請人予以認可,但是公證書只能是對於本次債權債務真實性認可的第三人見證行爲,並不對其公正內容是否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承擔責任,因此,貴院不能以公證代替國家強制性規定,以抵押權之名查封我方房屋,進而強令我方將所涉不動產交付他人其行爲不合法

三、抵押權是爲了使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保障行爲,在抵押權成立之前不得對抗第三人

作爲獨立法人機構 我方債務衆多,在不動產抵押登記前如何處置財產是我方自主行爲,我方通過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償還,但是貴院查封之後,該房產價值遠超所欠債務,對申請人並不公平,對於所涉其他債權人更不公平。而且執行書中涉及房產無法交易 無法變現,導致債權糾紛更加嚴重,矛盾更加尖銳,並不符合積極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矛盾的主旨。因此貴院在執行令中標註的或者強制交付房屋一說不合理。

四 根據上述三條 申請人可以推論,在貴院頒佈的執行令中,後加的一條“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種強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應該出現在該執行令中,申請人不能依據該文書內容協助執行,更不應該作爲貴院一種手段強加於申請人。因此請求貴院對於該執行令予以中止。

申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