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書信範文 > 申請書

管轄異議申請書15篇

申請書2.35W

在現在社會,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一起來參考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管轄異議申請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管轄異議申請書15篇

管轄異議申請書1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後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後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於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可見,被異議人認爲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爲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爲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後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後對本案無管轄權。

爲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月*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2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

職務:董事長

地址: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

地址:新鄉市紅旗區新飛大道正陽花園F1樓1單元1號。

被申請人:田衛傑,男,漢族,19xx年11月9日出生,現住長垣縣孟崗鄉田石頭莊村。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田衛傑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20xx】紅民七年級字第627號),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本案,河南省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依據法律規定不具有獨立的訴訟權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應列爲第二被告。申請人才是本案適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地新鄉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xx月x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申請人認爲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依據雙方簽訂的'《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貴委提起仲裁申請,但《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第12條關於合同爭議的解決約定爲“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仍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爲合同簽訂地(古縣)。”據此,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屬於“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之後,雙方也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此致

臨汾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20xx年2月20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4

申請人:張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爲(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爲,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於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1999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李四作爲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三

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5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爲:xxxxxxxx和xxxxxxx)。

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

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於申請人並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並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

xxxx年十二月二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________,男,白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雲南省大理________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________職工宿舍402室,身份證號碼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爲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爲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複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7

申請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XX財經中心某號樓某單元某某室,電話:81971XXX,13661057XXX

申請人因孫某某訴其離婚糾紛一案,向貴院提出管轄異議。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孫某在19xx年上半年經人介紹認識,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後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xx財經中心某號樓某單元某某室,且雙方戶口所在地均爲北京市朝陽區,申請人並未在海淀區居住滿一年,孫某起訴時的租賃合同顯系僞造。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禮!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偉

  年月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將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你院已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我們認爲,你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現提出異議。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單寫明事情經過、合同約定的.管轄內容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規依據等) 綜上所述,請你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 市人民法院審理。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人: 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9

申請人:XXX,女,漢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信息學院路10號院3號樓36號

申請人對貴院受理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行一案不服,現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

申請人於20xx年11月6日收到貴院關於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行一案的執行通知書,執行申請人提起執行的'依據是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本案中被執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鄭州市金水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本案應當由金水區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0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____

申請人因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__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爲本案應由__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爲20__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於20__年6月17日交給____有限公司,用於《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

因此對於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於20__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採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_年9月8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1

申請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街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姚xx,該公司總經理。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爲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xx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xx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製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後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

”這應該屬於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綜上,申請人認爲,xx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xx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2

申請人:中國______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____坊___棟___樓。

負責人:____峯,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請求撤回對黃山市___區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____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業由貴院依法進行審理。訴訟中,申請人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申請人請求撤回該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予以准許。

此致

敬禮!

黃山市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國____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管轄異議申請書13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申請人認爲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依據雙方簽訂的《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貴委提起仲裁申請,但《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第12條關於合同爭議的'解決約定爲“12.1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仍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12.2仲裁地點爲合同簽訂地(古縣)。”據此,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屬於“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之後,雙方也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此致

  臨汾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2月20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4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xx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後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後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xx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xx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於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可見,被異議人認爲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爲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爲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後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後對本案無管轄權。

爲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xx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致

xx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x月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5

申請人:張三,女,xxxx年1月10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爲(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爲,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於xxxx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xxxx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李四作爲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