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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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天辭職,但上司不在辭職信上簽名

辭職信2.76W
打算提前三十天辭職,但上司不在辭職信上簽名,而且公司行政還用勞動法說:合同沒到期,員工自己解除合約不但要提前三十天辭職,還是領導簽名,還要有人來交接才能走,如果三十天後還沒找到人來交接,也不可以走的',如果員工自己走了,公司是不給工資的。
請問是勞動法有這樣的規定嗎?提前三十天還必須有人交接才能走嗎?
還想問一下,要保留什麼東西才能作爲曾在這家公司的工作的證據呢,勞動合同有籤,但行政死活沒給我一份。

提前三十天辭職,但上司不在辭職信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