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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定金具有法律效力,而訂金沒有法律效力,當收定金的一方違約是,定金可雙倍返回,而訂金只能返還原額。本文是本站小編精心收集的訂金與定金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何爲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接受方。

定金可以同時保證雙方的權益,而並不是字面上的意義,用這筆錢“定下”這個房子。事實上,如果買房不履行約定的,會喪失這筆定金;相反如果賣方不履行約定的,則需要雙倍賠償。這也是現如今房產市場上定金如此受歡迎的原因,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它替我們解決了很多麻煩,不過也正因如此,在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明確自己想要的房子,以免後期賠償定金。

何爲訂金?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定金和訂金是不同的,訂金可退而定金不可退。定金具有法律效力,而訂金沒有法律效力,當收定金的一方違約是,定金可雙倍返回,而訂金只能返還原額。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家住山東濟南的薛先生欲購一輛新車,在10月中旬看中了一輛寶馬3系,便於當日交付了訂金。過了幾天,薛先生聽到消息,4S店將於雙十一搞全面的促銷活動,自己已付訂金的車輛也會在活動期間降價促銷。薛先生瞬間覺得自己很吃虧,便前往4S店表明自己不想要購買寶馬3繫了,並要求返還已付的訂金。4S店經理不同意退還金額,聲稱已付的金額爲定金,如果不購買這輛車,是不退還的。

法理分析:

那麼,訂金和定金有什麼區別呢?爲什麼薛先生主張所付款項性質爲訂金,而4S店經理卻堅持爲定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中有關定金的表述是這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定金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一般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其不但可以作爲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且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當雙方當事人沒有對違約做出明確的約定時,若定金的給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接收方違約,則需雙倍返還給付方所付的定金數額。

而訂金並非專門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條文中也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實踐中一般作爲預付款,若出現違約的情況,和定金不同的是,其不能直接予以沒收或者雙倍返還。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具體情形,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或者根據過錯來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在簽訂合同或者預先支付一定款項時,一定要區分好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併合理進行運用,這樣當違約情況發生時便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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