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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規中數字比率隱含意義論文

證券1.96W

隨着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規範發展,有關市場規範、監管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不斷增加,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法律法規體系,涉及到的數量方面的法規條款多不勝舉。這些定量的要求應該是規範、監管思想的最明確的表述,但實際上涉及到法規中的數字,很多人經常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疑問,例如,爲什麼上市公司流通股份不能少於25%?國有資產折股爲什麼不能少於65%?很多人認爲,這是政策制訂者“拍拍腦袋”的結果,沒有什麼特別的含意。那麼,在這些數字後面,有沒有帶有普遍意義的規律?或者說,這些數字有沒有一種內在的邏輯?

證券法規中數字比率隱含意義論文

圍繞上述問題,本文對現行的證券法規中的數量要求(主要是數字比率)進行了探索,發現在現行的證券法規中除有關關聯交易的規範不同的規章之間有一些差異外,法規涉及到的數字比率的控制意義和《公司法》、《證券法》都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體現了在社會意識中人們對比率的基本觀念以及對中國證券市場的一般認識。

  一、研究方法

1、對數字比率的分類

百分數:假設監管對象的要素爲一個100%的集合,控制的目標或者參數是達到某個數量的點,最常見的有5%、10%、20%、25%、30%、50%、70%、75%、80%、90%、95%.按照集合進行分割,上面的百分比可以分爲互補的六組5%~95%、10%~90%、20%~80%、25%~75%、30%~70%、50%,每一組中只有一個獨立的邏輯含義。

分數:用分數表示的比率,是以1作爲分子,如四分之

一、三分之

一、二分之

一、三分之二,轉化成百分數,相當於百分比中的25%、30%、50%、70%.儘管在絕對的數值大小上不完全相同,但有基本相同的意義。

通過這樣的分類,法規中比率就只有5%、10%、20%、30%、50%等5種,這一簡化使分析方便易於得出一般的規律性結論。

2、分析和比較

在對數字比率分類的基礎上,本文根據現行證券法規對有關數字比率作了以下歸納和比較:(1)現行法規中按照5%、10%、20%、30%、50%的順序相鄰的兩個比率之間的控制意義的差別;(2)現行法規中相同的數字比率其代表的控制意義的差別;(3)相同的經濟變量在不同的法規中控制比率的差別。

3、分析對象

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部門規章包括《審覈備忘錄》等在內涉及到現行證券發行制度的主要法規。

  二、不同數字比率之間控制意義的差別

1、比率的控制意義

每個數字比率在不同法規中有大量的應用,但只有相鄰的兩個比率如5%和10%,其控制上的內涵纔有可能產生混淆。本文經過分析歸納,列出其基本含義(見附表)。

2、比較分析

在上述比率的'含義中,容易混淆的是以下幾組:

5%和10%的差異。5%和10%在100%之中都爲小數,在5%以下一般認爲微不足道的小數,5%的含義是值得關注,而10%一般的含義是相當重要,標誌着該部分組分已經成爲100%的集合中一個獨立的主體。

涉及股東權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具有提案權,而持股10%以上的股東則具有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在有關公開信息披露要求中涉及的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變化、對外股權擔保等必須披露,體現了值得關注的基本思想。

涉及企業資產的變化一般以10%的淨資產爲關注的限度,如基金投資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上市公司出售資產超過總資產10%以上必須披露等等。

在收益變化中,也有幾處法規涉及到5%,如年報中期間數據變動幅度超過30%,或者佔總資產5%,報告期利潤總額的10%應說明情況以及變動原因。這裏因爲是變化幅度,所以更加嚴了;發生大額銀行退票(佔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應予以披露(《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可能退票隱藏巨大風險所以特別關注。

25%與20%、30%的差異。20%的概念通常讓人想到帕雷託分佈,人們通常認爲世界“80%的財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中”,20%的含義是非常重要,但並沒有達到質變的程度。因此在法規中用到20%的地方往往不具有定性判斷的含意,一般是提醒管理者或者檢查者關注起潛在的風險,另一種應用是爲控制集合的性質,某些參數需要嚴格限制其在集合中的影響,在20%以下或者80%以上。

30%和70%在實質上是相對應的一組比率,大致等於1/3和2/3,但前者不足,後者有餘。1/3的意義在於在平均分佈的一個團體中有可能成爲控制力量。30%在100%團體中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這裏的實質性影響指這些參數的變化,可能導致體系功能、性質等重大的變化。

介於20%和30%之間的25%儘管在數字大小上和前兩者差距不大,但意義上卻截然不同。如在確定涉及補價的交易是否爲非貨幣性交易時,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收到的補價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的比例等於或者低於25%確定。

30%和50%的差異。30%的控制意義是具有實質性影響,50%則是控制的實現。某一集合參數超過50%以後,在數量上就控制了局面,涉及到系統的性質則將發生質變。典型的例子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中來自經營管理層的董事不能超過董事會人數的50%,其目的顯然是避免形成現代企業委託管理中“內部人控制”問題。因此,在一般會議表決過半數通過就認爲是決議生效,但重要的決議則需要出席會議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目的是要保持大部分股東意見一致,以便公司經營管理穩定。

  三、同類比率代表的控制意義的差別

1、三分之一和30%的差異

一般而言,三分之一主要針對人員而言,在數量上應該相當於33%,但在證券法規中30%很常用,33%幾乎沒有(所得稅),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對於執行和使用中便於記憶、簡化的考慮。但這種差異就30%、70%以上而言,其控制意義加強了,而30、70%以下其控制作用有所放鬆。例如對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的要求,相對於三分之二是放鬆了,但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完工進度不低於70%的要求則有所加強。

35%和65%在法規中非常少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部分不少於股本總額的35%,體現了確保達到33%(三分之一)的意思。另外,在國有資產折股中有一個65%的下限,大致體現了政策制定者在促進國有資產的盤活、重組和國有資產流失壓力之間的矛盾心態。

2、有關20%在法規中意義的細微差別

20%的基本意義是“非常重要”,有可能對體系的性質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法規中有兩種不同的應用:

非判定性質的應用。在非判定性的應用中,法規要求公衆或者監管者(股東)關注某些重要的事項如持股超過20%的股東,投資佔20%的股權,但並沒有強制性規定不能超過這一界限,其意思爲可能對公司造成較大的影響。另外在信息披露中,因爲超過20%可能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對某些經營的情況進行公開披露,如投資者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達到20%、發行人持股超過20%,等。

限定性質的應用。在限定性的規定中,低於20%或者高於80%一般把相關的資產、人員等組分限定在一定範圍內。如非專利技術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資、合格境外投資者所佔的比例,可以成爲重要的部分,但不能成爲必不可少的組分,把風險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20%以上、80%以下則是強調其重要性,如要約收購中保證金,保證收購方的收購誠意。

四、同樣的經濟系統參量在不同法規中的控制尺度

在不同的證券法規中,一般很少有對同一參數作出不同規定的情況,但有關關聯交易出現了一種例外。

在對關聯交易的控制中,不同部門法規的口徑並不一致,例如對關聯自然人的界定在企業會計制度和交易所規則之間並不一致,前者要求持有10%或以上股份,後者要求5%以上即可。涉及到關聯交易的金額或者佔企業淨資產的百分比在證監會的公開信息披露要求中一般以超過淨資產的5%爲標準界定爲重大關聯交易(在年報的格式準則要求中增加了超過淨利潤10%的標準);但在交易所規則中,對於關聯交易的披露加嚴到淨資產的0.5%,而超過5%的則需要經股東大會批准。

在不涉及關聯交易的情況下,對於資產變化一般10%爲關注的起點。關聯交易對於上市公司則達到0.5%就需要披露,5%以上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意見。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旨在規範上市公司中大股東侵佔中小股東特別是公衆股東權益的現象,不同時期制定的法規可能針對當時的特殊情況,呈現不斷加嚴的趨勢,反映出不同類別股東之間利益趨向不一致的矛盾還相當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