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與證券市場相關的法律問題
與證券市場相關的法律問題如何解決?
對於證券市場中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老鼠倉”等行爲,投資者如果有明確的線索或者證據,也可以向證監部門進行舉報,如該行爲被查實處罰,或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依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爲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也可以向內幕交易行爲人、操縱市場行爲人提起索賠。
與證券公司以及證券服務機構相關的法律問題
對於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與投資者相關的法律問題,常見的如由於證券公司電腦系統問題導致投資者無法正常交易,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違規代客理財,非法證券諮詢等。由於證券公司電腦系統問題導致客戶無法正常交易,投資者開戶時與證券公司簽訂的委託協議上一般都有約定,證券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證券公司必須對此舉證證明,而投資者要求賠償,需證明在該時段無法正常交易,這個舉證難度相當大,因此,一般都是協商解決。對於違規代客理財,一般是簽訂保本協議,投資者不承擔虧損的風險,這樣的保本協議,因違反《證券法》而無效,對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應該由各方共同承擔。
投資者遇到的非法證券諮詢行爲,經常以“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進行矇騙。
案例:某投資者受人提供“股市黑馬”的誘惑,讓其交納每年30000元年費,在簽訂合同交費時,卻成爲與某科技公司簽訂購買操作軟件的合同,並向科技公司支付軟件購買款,業務員向其提供軟件的售後服務:“黑馬”信息。投資者依據這些信息購買股票,造成鉅額虧損,要求科技公司退回年費,賠償其損失。科技公司拒不退款,只承認銷售軟件,並不承認提供證券諮詢服務,拒絕投資者的索賠要求。
對於案例中這樣的非法證券諮詢行爲,如果單純以軟件合同、收據向法院主張與科技公司的'合同無效,要求退回費用,賠償損失,這樣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於,從表面證據上看,投資者只是向科技公司購買軟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投資者很難提出科技公司“名爲購軟件,實爲非法證券諮詢”的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投資者要證明某一事實,就必須提供相應證據,不能以“當時業務員說了,提供的信息保證讓我賺兩倍”,“經理說要是虧了,他們公司賠”等作爲證據,投資者必須提供相應的書面或錄音材料,證明相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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