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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

證券1.28W

第一章 總 則

最新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

第一條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及國家關於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合格的,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資格考試的組織機構,負責資格考試工作。

第四條 協會的資格考試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職責

第五條 協會統一組織資格考試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考試規則

(二)制定考試大綱;

(三)組織編寫、出版、發行資格考試統編教材;

(四)編制考試預決算;

(五)發佈公告;

(六)組織命題;

(七)組織考試;

(八)公佈考試成績;

(九)發放成績合格證書;

(十)建立資格考試信息庫;

(十一)受理諮詢。

第六條 協會制定的考試大綱、編制的考試預決算經中國證監會覈准後執行。

第三章 資格考試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週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八條 資格考試科目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組成。基礎科目爲必考科目,專業科目由應考人員自選。

第九條 基礎科目爲證券基礎知識,內容包括:證券基本知識,國家有關證券的法律、法規,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執業規範等。

專業科目包括:

(一)證券交易;

(二)證券發行與承銷;

(三)證券投資分析;

(四)證券投資基金;

(五)根據需要設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條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爲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同時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協會建立資格考試信息庫,記錄應考人員成績和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人員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選報一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基礎科目及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合格的,可獲得一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基礎科目及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合格的,可獲得二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由協會頒發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

第四章 命 題

第十三條 資格考試命題應遵循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協會聘任命題專家組織命題,命題專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自律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中介機構、大專院校以及社會研究機構的有關專家組成。

十五條 命題專家按照資格考試大綱的要求依據考試統編教材編寫試題。

第十六條 命題專家按照協會設定的程序、標準和要求,對試題進行編輯,建立資格考試標準化題庫。

第十七條 考試試卷根據考試大綱、難度係數、知識點的分佈等要素,從題庫隨機抽取試題。

第十八條 考試試卷組成的同時生成試卷答案、評分標準,試卷答案、評分標準應具有唯一性。

第十九條 考試試卷在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印製,並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運送、保管。

第二十條 試卷、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在啓用前均屬於國家祕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一條 命題專家在參加命題工作前應與協會簽署保密承諾書。

參加命題的專家在本次考試前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參加命題當年不得參與編寫、出版相關考試輔導用書和資料等可能妨礙其履行保密義務的活動。

第五章 考 務

第二十二條 協會按照方便應考的原則,建立嚴格、高效的考務工作機制,保證資格考試的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 協會組織實施考務工作,考務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試報名、設置考區和考點、安排考場、監考、閱卷、管理考試成績等。

第二十四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畢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填寫報名表、交費,領取考試通知單和准考證。報名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境外人員報名參加考試,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學歷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考試的報名時間、報名方式、報名地點由協會提前公告。

第二十六條 協會應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報考者發放考試通知和准考證。

第二十七條 資格考試按照方便、安全的原則設置考區、考點、考場,並安排監考人員,負責管理考場,維持考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 資格考試考場規則按照國家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應考人員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 資格考試可採取筆試或以電子信息爲載體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考試結束後,閱卷採取計算機自動閱讀答題卡的方式進行。考試成績以只讀光盤的形式保存。

第三十一條 考試成績由協會在考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佈,應考人員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考試成績。

第三十二條 應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當在成績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協會提出異議。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資格考試的時間和年度舉辦次數由協會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四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社會專業考試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協助承擔部分或全部考務工作,並與其簽署協議,規定所承擔考務工作的標準和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紀 律

第三十五條?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並弄虛作假的,一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考試成績。

第三十六條 應考人員不按規定填報姓名、身份證號、准考證號或不按規定要求答卷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第三十七條 應考人員違反考場規則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擾亂考場秩序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八條 應考人員有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由監考人員當場記錄其姓名、准考證號、情節,及時上報所在考點負責人並給予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應告知應考人員其所受的處分、情節和依據。應考人員對其所受的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受到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協會提出異議。協會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命題專家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協會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考務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考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由協會組織查處,對涉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協會會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組織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資格考試依據國家管理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考試報名費,並按其規定的用途使用,資格考試財務接受國家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協會不舉辦、也不指定其他機構舉辦資格考試應試培訓,任何機構不得以中國證券業協會名義舉辦應試培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持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資格證書的,可申請一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本辦法實施前已持有四種資格證書的,可申請二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由協會頒發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報中國證監會覈准,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