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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複議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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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在進步,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大家知道申請書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交通責任複議申請書範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通責任複議申請書範文

交通責任複議申請書範文1

申請人賈××,男,×歲,住址:湖南省×景港×鎮××街×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

被申請人徐××,男,×歲,住址:重慶市×縣××鎮××村×組

身份證號碼:

複覈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大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大隊於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XXB××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爲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着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XX年3月×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

《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大隊作出的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覈,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

  XX年3月28日

交通責任複議申請書範文2

申請人:×××,性別:男,年齡:49歲,民族:漢族

住址:吉林省洮南市萬寶鎮二街三委五組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對責任事故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認字[20xx]第 00801910號責任書。

2.依法認定田同時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對於20xx年10月16日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認字[20xx]第 00801910《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與事實不符,責任劃分嚴重不合理:申請人在8月18日下午在開發區移動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申請人是由西向東觀望後正常行駛,當申請人剛過路口時右後方一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東右轉彎在右後方急速開過刮蹭我車右後車門,右前車門、右前葉子板,同時電動三輪又刮到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我認爲我不超速,不出線,正常行駛。電動三輪車判定非機動車沒在起着非機動車道,闖入機動車道與我相刮,認定書也沒能說出我的違法事實。

本人對此判決不服,本人認爲:田同旺駕駛非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因此我認爲責任不在我,而在於三輪車,現在我不得不懷疑證據的準確性和判決的合理性,是否有不做爲和包庇之嫌?因此,請複議的相關人員,應以事實爲依據,公平、公正、合理地進行責任劃分。

  申請人:×××

  20xx年10月16日

交通責任複議申請書範文3

申請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爲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但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爲,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x年第xx期和xx年第xx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爲是錯誤的。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_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爲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爲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爲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