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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移民怎樣才能享受韓國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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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都是享有一定聲譽的,優越的醫療環境以及高水平的醫療技術大獲好評。即使是沒有移民韓國的外國人,在韓國滯留期間,只要繳納保險費,就能享受和韓國國民一致的國民健康保險待遇。

不移民怎樣才能享受韓國醫療保險

1、參保條件

工作單位參保對象:

在韓國滯留時,作爲在工作單位參保人員適用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31條進行外國人登記的人,不論《國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如何規定,成爲適用《國民健康保險法》的參保人員(《國民健康保險法》第109條第2款、《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令》第76條第1款第2項)。

地區參保對象:

作爲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31條規定進行外國人登記的外國人,根據《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附表9擁有滯留資格,或根據《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關法律》第6條規定進行韓國住所申報的人中,不符合工作單位參保對象,在韓國居住3個月以上或因留學、就業等確定將居住3個月以上時,本人若向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提出參保申請,就能成爲適用《國民健康保險法》的參保人員(《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令》第76條第2款、《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第61條第2款)。

※根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欲在外國人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或生產、技術領域工作的必需專業人才擁有企業投資(D-8)滯留資格,符合企業投資(D-8)資格人員的配偶和不滿20週歲的沒有配偶的子女擁有隨行(F-3)滯留資格(《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第2條、《外國人投資促進法施行令》第2條、《出入境管理法》第10條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

2、資格取得時期和參保方法

工作單位參保對象:

外國人自工作單位參保人員適用工作單位僱傭的日期起,獲得工作單位參保人資格。[《針對長期滯留在外國民和外國人的健康保險適用標準》(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號,2012.8.31.發佈,2012.9.1.施行)第3條第1款],僱主僱傭符合《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令》第76條第1款的工作單位參保人員外國人時,自外國人成爲工作單位參保人員之日起的14天以內,在工作單位參保人員資格取得申報書(《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附件第6號格式)上,附加外國人登錄證複印件或外國人登錄事實證明書,提交至國民健康保險公團(《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第61條第1款第2項)。

地區參保對象:

根據外國人本人的申請,自韓國入境後經過3個月的日期(明確將在韓國居住3個月以上的人員則自入境的`日期)獲得地區參保對象資格[《針對長期滯留在外國民和外國人的健康保險適用標準》(保健福利部第2012-110號,2012.8.31.發佈,2012.9.1.施行)第4條第1款第1項]。

欲獲得地區參保人員資格的外國人,須在地區參保人員資格取得申報書(《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附件第5號格式)上,附加外國人登錄證複印件、外國人登錄事實證明書各1份和根據滯留資格的需提交資料(《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附表10)各1份,提交至國民健康保險公團。但,公團根據《國民健康保險法》第96條,通過從國家等處獲得的資料,能確認韓國住址申報、外國人登錄事實和保險費繳納必需事項時,無需附加相應資料。(《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第61條第3款)。

3、保險費繳納標準和徵收方法

關於工作單位參保人員保險費的繳納與徵收,適用《國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至第86條規定,[《針對長期滯留在外國民和外國人的健康保險適用標準》(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號,2012.8.31.發佈,2012.9.1.施行)第6條第1款],工作單位參保人員的每月保險費金額如下(《國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第4款)。

月工資保險費:

月工資保險費是指以工作單位參保人員獲得的工資爲標準計算保險費,月工資不滿28萬韓元時,按照28萬韓元;月收入超過7,810萬韓元時,按照7,810萬韓元計算。(《國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第4款第1項,第70條第1款和《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令》第32條)。

月工資保險費爲月工資乘以萬分之580的保險費率得到的金額。但,在國外工作時,按照國內工作單位參保人員保險費率的100分之50計算(《國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第1款、第2款和《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令》第44條第1項)。

月收入保險費:

月收入是指工作單位參保人員去除計算月工資時包含的工資外的收入一年超過7,200萬韓元時,以去除工資的收入爲標準計算,月收入超過7,810萬韓元時,按照7,810萬韓元計算(《國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第4款第2號,第71條第1款和《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令》第41條第2款、第4款)。

月收入保險費是月收入乘以月工資保險費率的100分之50得到的金額(《國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第4款第2項)。

地區參保人員保險費徵收程序:

地區參保人員的保險費繳納標準如下[《針對長期滯留在外國民和外國人的健康保險適用標準》(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號)第6條第2款]。

可掌握收入(工資)的外國人〔滯留資格:D-8(企業投資)等 〕的保險費,在月工資中扣除時,適用工作單位參保人員保險費率計算;不能掌握收入(工資)的保險費或以收入(工資)計算的保險費不足上年度末的地區參保人員戶均保險費時,適用第2項標準計算保險費。

沒有收入(工資)或收入(工資)掌握困難的外國人〔滯留資格:F-3(隨行)等〕的保險費,以上年度末的地區參保人員戶均保險費爲標準計算。

在韓國永駐的外國人〔滯留資格:F-5(永駐)等〕的保險費適用與韓國人地區參保人員相同的標準計算。

地區參保人員的保險費徵收:

地區參保人員的保險費每月徵收,地區參保人員當月的保險費須在上月25日爲止繳納。這種情況下,因資格的追溯取得而發生的保險費,合併計算至最初告知的保險費中,以繳納和徵收[《針對長期滯留在外國民和外國人的健康保險適用標準》(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號,2012.8.31.發佈,2012.9.1.施行)第6條第4款]。

作爲在韓國永駐的外國人,獲得地區參保人員資格的人適用與韓國人地區參保人員相同的方法繳納和徵收保險費[《針對長期滯留在外國民和外國人的健康保險適用標準》(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號)第6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