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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醫療事故罪的情形大綱

醫療3.02W

1、是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構成醫療事故罪的情形大綱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

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2、是造成嚴重後果

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裏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爲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標籤:醫療事故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