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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模板彙總8篇

信託2.98W

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信託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信託合同模板彙總8篇
信託合同 篇1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爲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爲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b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b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爲8%。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爲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爲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爲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_________(蓋章) 受託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信託合同 篇2

委託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了“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計劃”);

2、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C類資金信託協議(特定受益類)》(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信託協議”)以及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交付了信託資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成爲該信託項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對該項目項下信託收益的特定信託收益權(以下簡稱“特定信託收益權”)在內的信託受益權;

3、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遴選產生了_________爲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並將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

爲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對經營者的良好的激勵機制,委託人共同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財產信託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共同自願將其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與信託投資公司分別簽署的《特定受益類信託協議》和其他信託文件的規定,所取得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理念,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以本協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爲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以建立對_________公司經營者的有效激勵機制,從而促進委託人投資收益的實現。

爲實現上述信託目的,全體委託人共同確認並同意,按照本協議規定給予經營者信託受益權,並共同指定、委託受託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二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與他益相結合的信託。

本信託協議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爲委託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即爲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爲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經營者遴選規則》遴選產生,並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的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在獲聘後,將成爲_________公司在信託存續期間的經營者。

第三條 委託的財產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和運用的財產,爲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其權利範圍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託收益權

本協議項下委託人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財產,爲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特定受益信託協議第十二條(1)項所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部分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包括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及相應信託協議通過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所取得的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託協議》及股權收購信託之信託計劃確定。

2、特定信託收益權的交付

本協議生效即爲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取得的信託收益,由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於分配時直接劃轉至受託人根據本協議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帳戶。

受託人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帳戶信息如下: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在以下條件滿足時生效:

1、本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會經審議決定,聘任經營者爲_________公司總經理;

3、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的特定受益信託協議已經生效;

4、特定受益信託協議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作爲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對委託人以特定收益權設立本協議項下信託予以確認。

第五條 信託期限

本協議項下信託的期限爲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存續期間。

第六條 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運用的基本原則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作爲本協議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受託人應當按本協議的規定,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進行單獨覈算;

2、受託人可以以本協議項下的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與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投資公司持有的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受讓各類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3、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

4、受託人不得將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 受託人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具體運用: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本協議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確定與分配

受託人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之信託收益時,應按照不超過_________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並於取得上述信託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內,以現金方式分別分配給本協議項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簡稱“受益人收益”);

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分配取得之信託收益彌補,然後再按照不超過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上述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按照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投入信託資金爲基數計算確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後爲剩餘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簡稱“剩餘收益”)。對全部之剩餘收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並清算完畢前,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

(1)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於優先受益人要求委託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2)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信託文件的有關規定,受讓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託人在根據上述(1)、(2)項的規定,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的A類信託協議或B類信託協議的信託受益權,其根據有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受託人基於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按照前述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運用。

3、委託人在此確認,委託人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確定受託人爲其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唯一指定人。委託人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託其他第三方收購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八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特定信託收益權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特定信託收益權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協議的規定交付特定信託收益權;

(2)保證已就以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特定信託收益權設立本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委託人以其自有、自籌資金運用於本協議第七條第2項規定的範圍時,應當徵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進行上述資金的運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過受託人提出以剩餘收益,受讓信託計劃之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要求,指定受託人爲指定受讓人;

(5)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2)收取信託報酬;

(3)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向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特定信託收益權;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並按照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5)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的權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對本協議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在年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三年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的範圍內,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資金運用,或向他益收益人進行信託財產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終止後,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未能達到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對經營者未能完成上述經營指標年度的剩餘利益及其形成的信託財產享有請求權;

(3)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達到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享有對受託人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當年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

(2)有權要求委託人、受託人向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B類資金信託協議》之信託受益權,以使其能夠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3)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他益受益人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一條 他益受益人經營目標

爲進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經營者進行激勵,經過平等協商,委託人與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約定建立並實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激勵機制》(以下簡“《經營者激勵機制》”)。該《經營者激勵機制》爲本信託的有效組成部分。經營者經營期間完成《經營者激勵機制》設定指標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協議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1、根據約定,信託期間,經營者將完成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1)_________企業所得稅後股東每年可分配利潤達到_________萬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開發面積不少於_________萬平方米;

(3)公司合併報表資產負債率連續三個月不超過_________%,無重大債務訴訟或違約事宜;

(4)公司合併報表對外擔保餘額(包括反擔保)不超過_________億。

2、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若_________公司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各項指標,該年度剩餘收益由上海國投監督管理、運用,直到達到相應的指標。若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滿,_________公司尚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的各項指標,未達到年度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1、自益受益人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受託人應當於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項下收益後_________日內,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或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進行分配時,受託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權的收益時,應當首先對前次未獲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進行彌補。進行上述彌補後,方得按照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當期收益的分配和運用。

2、他益受益人信託收益的分配時間

他益受益人的信託收益於本協議項下信託終止後,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_________元。上述信託報酬由受託人在本協議項下信託成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信託財產中預提。

第十五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協議項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轉讓本信託協議項下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六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協議信託期限屆滿;

(2)_________公司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目提前終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經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免去總經理職務的;

本信託因本項原因終止的,不影響他益受益人因本協議之履行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4)本信託當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5)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6)本協議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本協議項下信託財產終止後信託財產的確定

本協議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

(1)受託人根據本協議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剩餘收益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2)除前述(1)項以外的其他信託財產。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第十條第1項第(2)小項和第2項第(1)項分別歸屬於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以維持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原狀的方式進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將上述股份過戶至相應受益人名下,並辦理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以現金方式進行信託財產分配時,受託人將上述信託財產劃撥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在本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根據本信託規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權,並將_________公司股權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第十九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視爲該方違反本協議。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協議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協議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並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協議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協議簽署及文本

本協議需經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並在滿足後本協議規定的生效條件後生效。

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委託人各持一份,受託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託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協議單位:

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

乙方爲_____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_____貨價_____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託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託給丙方,丙方受託後按甲方的要求出售於乙方,並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爲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託後,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二、信託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託總金額爲_________元,信託期限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託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託後,負責向乙方出售,由於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並願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資

上述信託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二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五、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_____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方,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兌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方交存承兌票款,丁方除應於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並處以罰金、罰息。

六、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託手續費爲信託金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於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託貨款後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_________元,於丁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七、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信託合同 篇4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爲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爲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爲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爲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爲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信託合同 篇5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爲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爲。

1.2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1.6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爲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爲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信託本金及交付

4.1信託本金幣種爲:人民幣(元),金額爲: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託期限爲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託受益人爲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爲:(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7.1信託本金;

7.2信託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信託財產的核算

9.1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覈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覈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爲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託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託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髮(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3)按照信託本金的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託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託生效後,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12.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託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按信託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後的信託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託的信託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以現金形式,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採用劃付至信託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託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託財產,本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託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託人有權留置股權。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爲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託人無需與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託及信託計劃視爲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託的信託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託期限內的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爲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託人、信託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通知、送達

15.1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繫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託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並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信託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託人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5.2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爲: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託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覆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16.1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託人印章的本合同的複印件。

16.4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本合同與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衝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特別申明

17.1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託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託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託合同 篇6

委託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 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 ”)設立了“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 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股權收購 信託計劃”);

2.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c類資金信託合同 (特定受益 類)》(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信託合同”)以及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交付了信託資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成爲該信託項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簡 稱“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對該項目項下信託收益的特定信託收益權(以下簡稱“特定信託收益權”)在內的信託受益權;

3.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者遴選標準》,遴選產生了_________爲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並將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

爲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 ,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對經營者的良好的激勵機制,委託人共同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財產信託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共同自願將其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與信託投資公司分別簽署的《特定受益類信託合同》和其他信託文件的規定,所取得的 特定信託收益權,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理念,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爲原則,管理、 運用和處分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以建立對_________公司經營者的有效激勵機制,從而促進委託人投資收益的實現。

爲實現上述信託目的,全體委託人共同確認並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給予經營者信託受益權,並共同指定、委託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執行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二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與他益相結合的信託。

本信託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爲委託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即爲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爲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經營者遴選規則》遴選產生, 並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的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在獲聘後,將成爲_________公司在信託存續期間的 經營者。

第三條 委託的財產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和運用的財產,爲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其權利範圍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託收益權

本合同項下委託人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財產,爲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特定受益信託合同第十二條(1)項 所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部分之全部信託收益享 有的分配請求權 ,包括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及相應信託合同通過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所取得的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託合同》及股權收購信託之信託計劃確定。

2.特定信託收益權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 即爲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取得的信託收益,由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於分配時直接劃轉至受託人根據本合同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帳戶。

受託人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帳戶信息如下:

戶名: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時生效:

1.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 簽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會經審議決定,聘任經營者爲_________公司總經理;

3.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的特定受益信託合同已經生效;

4.特定受益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作爲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對委託人以特定收益權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予以確認。

第五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存續期間。

第六條 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運用的基本原則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作爲本合同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受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的規定,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進行單獨覈算;

2.受託人可以以本合同項下的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與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投資公司持有的信託財產 進行交易或受讓各類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3.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

4.受託人不得將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 受託人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具體運用: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本合同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確定與分配

受託人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之信託收益時,應按照不超過_________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並於取得上述信託收益之日起_______

__日內,以現金方式分別分配給本合同項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簡稱“受益人收益”);

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分配取得之信託收益彌補,然後再按照不超 過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上述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按照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投入信託資金爲基數計算確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後爲剩餘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簡稱“剩餘收益”)。對全部之剩餘收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並清算完畢前,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

(1)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於優先受益人要求委託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2)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信託文件的有關規定,受讓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託人在根據上述(1)、(2)項的規定,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的a類信託合同或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受益權,其根據有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受託人基於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按照前述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運用。

3.委託人在此確認,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確定受託人爲其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唯一指定人。委託人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託其他第三方收購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八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特定信託收益權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特定信託收益權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特定信託收益權;

(2)保證 已就以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特定信託收益權設立本信託事項向債權人 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委託人以其自有、自籌資金運用於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規定的範圍時,應當徵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進行上述資金的運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過受託人提出以剩餘收益,受讓信託計劃之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要求,指定受託人爲指定受讓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2)收取信託報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特定信託收益權;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並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 之日起十五年;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的權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對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在年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三年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的範圍內,享有 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資金運用,或向他益收益人進行信託財產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終止後,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未能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對經營者未能完成上述經營指標年度的剩餘利益及其形成的信託財產享有請求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享有對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當年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

(2)有權要求委託人、受託人向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b類資金信託合同》之信託受益權,以使其能夠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他益受益人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一條 他益受益人經營目標

爲進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現代企業法人 治理結構,對經營者進行激勵,經過平等協商,委託人與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約定建立並實施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激勵機制》(以下簡“《經營者激勵機制》”)。該《經營者激勵機制》爲本信託的有效組成部分。經營者經營期間完成 《經營者激勵機制》設定指標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1.根據約定,信託期間,經營者將完成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1)_________企業所得稅 後股東每年可分配利潤達到_________萬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開發面積不少於_________萬平方米;

(3)公司合併報表資產負債率連續三個月不超過_________%,無重大債務訴訟或違約事宜;

(4)公司合併報表對外擔保 餘額(包括反擔保 )不超過_________億。

2.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若_________公司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各項指標,該年度剩餘收益由上海國投監督管理 、運用,直到達到相應的指標。若 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滿,_________公司尚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的各項指標,未達到年度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1.自益受益人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受託人應當於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項下收益後_________日內,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或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進行分配時,受託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權的收益時,應當首先對前次未獲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進行彌補。進行上述彌補後,方得按照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當期收益的分配和運用。

2.他益受益人信託收益的分配時間

他益受益人的信託收益於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後,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 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_________元。上述信託報酬由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信託成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信託財產中預提。

第十五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轉讓本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六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_________公司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目提前終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經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免去總經理職務的;

本信託因本項原因終止的,不影響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4)本信託當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5)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6)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終止後信託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

(1)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剩餘收益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2)除前述(1)項以外的其他信託財產。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第十條第1項第(2)小項和第2項第(1)項分別歸屬於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以維持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原狀的方式進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將上述股份過戶至相應受益人名下,並辦理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以現金方式進行信託財產分配時,受託人將上述信託財產劃撥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戶名: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第十八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在本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根據本信託規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權,並將_________公司股權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第十九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並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經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並在滿足後本合同規定的生效條件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託人各持一份,受託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信託合同 篇7

甲方(受託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方(委託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爲使乙方的個人財產穩定持續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訂立如下信託協議: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二)向乙方提供相關計劃、思路及帳戶明細;

(三)根據實際收益提取管理費用的權利,甲方以投入資金承擔有限責任。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需將個人合法財產打入帳號,並授權甲方全權處置、管理財產;

(二)乙方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甲方作出說明;

(三)按規定獲取收益的權利。

三、具體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種爲證券相關金融產品,甲方有權在深/滬兩交易所任意選擇投資品種,以一年爲一個操作週期;

(二)證券公司的選擇:甲乙雙方一方選擇證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選擇具體證券公司,乙方具有優先選擇權;

(三)爲保障雙方權利,將於證券公司做如下協議:

乙方帳戶的操作人是甲方,關閉乙方帳戶的一切形式的對外轉帳功能(即一個操作週期內鎖定資金),資金的取出需要甲乙雙方同時簽字(達到平倉標準除外)。

四、資金來源:乙方打入帳戶_________元現金,甲方預付保底收益5%,並打入10%的波動風險金(既將_________×15%=_________)。甲方時刻保持帳戶的總資金在_________元以上,否則乙方有權利單獨終止協議,整個帳戶所得都歸乙方。甲方擁有追加波動風險金的權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帳戶總額小於_________元,乙方可強行平倉,所得歸乙方所有;

(二)_________元大於帳戶總額大於_________元,乙方到期後可終止協議,_________元歸乙方所有。虧損由甲方承擔;

(三)帳戶總額大於_________元,大於_________元的部分由甲乙雙方平分。(即:乙方得_________+總帳戶收益的一半,甲方得_________+總帳戶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爲一個結算週期(到達平倉標準除外),相關稅費、交易費用以總帳戶承擔。甲方應有收益以現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餘的波動風險金。

(五)以上現金皆以人民幣爲計量標準。

六、風險揭示:雖然條款的是從減少乙方投資風險的角度的設計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風險:

(一)條件符合平倉條件,而沒有對手盤的情景。以及網上交易技術、電力、通訊等風險;

(二)從事其他投資可能獲得更大收益的機會風險。

七、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甲方(受託方)(簽章):_________乙方(委託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信託合同 篇8

申請借款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由 單位擔保,並經 批准,向 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借款,雙方議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申請借款總額爲人民幣 。借款用於 ,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條 乙方根據甲方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及時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甲方工程需要。甲方違反政策、擅自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數扣回。

第三條 借款期限定爲 年 月(指從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最後還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爲 ‰;年息爲 %(如國家利率調整:1.利率不變;2.相應調整),按 計收利息。貸款逾期不還,按國家規定的相應貸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條 甲方保證按期歸還貸款。甲方如不能按期還清貸款,擔保單位必須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單位存款賬戶中扣回。

第五條 甲方同意按時向乙方報送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的統計報表和資料,爲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條 簽定本合同後,貸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規定的時間提用借款,都應視違約,並視違約天數、額度,每天按 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由甲乙雙方和擔保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單位(蓋章) 擔保單位(蓋章) 貸款單位(蓋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負責人:

財務部門(蓋章) 財務部門(蓋章) 業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