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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計劃書範文

信託5.21K

(1)前言

信託計劃書範文

前言的主要內容爲:“根據《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發揮自身的專業理財能力,爲********,設計了XX項目資金(財產)信託產品。爲滿足投資者進行集合投資獲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特制訂本信託計劃書”。

(2)有關釋義

本部分對信託計劃中涉及的有關名詞進行定義或限定,以利於後文表述的方便。

(3)信託計劃的基本情況

具體包括:信託計劃名稱、目的、規模、期限等,也可以對信託計劃的突出特點進行簡要闡述。

(4)信託計劃的加入、成立和退出:

加入:投資者加入信託計劃的條件、方式、程序及信託資金的交付事項。

成立:信託計劃推介期及信託計劃成立的條件

退出:退出的條件、方式及退出的有關處理。

(5)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

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範圍;對於信託計劃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具體方式和安排。

(6)信託計劃利益與信託利益

“信託計劃利益的界定;信託計劃利益的計算方法;投資回報率的預測、信託計劃利益的分配方案和支付時間、方式。

(7)受託人的報酬與受益人的信託利益

主要內容爲:“受託人信託報酬的具體計算方法、支付方式與時間;受益人信託利益的確定及支付方式與時間;信託計劃期滿或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支取方式與時間安排(可規定參見關於信託計劃終止部分的內容。)”等。

(8)信託計劃的管理

主要內容包括:“管理方式,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須分別記帳分別管理;管理措施,包括信託公司內部信託業務的.機構設置、管理措施,強調對於信託計劃完善的管理”。

(9)風險揭示、風險的防範及風險的承擔

“風險的揭示,包括投資項目的各種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受託人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等(最好有選擇的規定);風險的防範,包括信託公司在風險防範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也包括項目公司在風險防範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運營上的措施等;風險的承擔,需要明確信託的風險是

由投資人以信託財產承擔的。但因信託投資公司未能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而導致的風險、損失,由信託投資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10)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時間、方式。

(11)信託計劃的終止與清算

“信託計劃終止的原因;信託計劃終止後信託計劃財產的分配原則以及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清算報告;”。

(12)稅務處理

成立:信託計劃推介期及信託計劃成立的條件 退出:退出的條件、方式及退出的有關處理。

(13)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法、程序、轉讓手續費等。

(14)信託計劃書的法律效力

“如果委託人加入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簽署後,本信託計劃書將作爲具體信託合同的補充,與信託合同不可分割,具有法律約束力。信託合同沒有規定的事項以信託計劃書爲準;當信託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書的有關內容不相一致時,以信託合同規定爲準”。

(15)其他事項;

另外,以下內容可以作爲信託計劃書的附件,供投資者參考,但不作爲信託計劃書的內容,具體包括:

(1)託計劃所涉項目的具體介紹;

(2)信託投資公司簡介;

介紹公司的歷史、現狀、及過往業績及能表明公司經營管理能力的各個方面的情況等。

(3)信託執行經理簡介;

本項也可以規定在信託計劃書中,並在信託計劃書中明確信託經理的主要職責。

信託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釋義;

對信託合同中有關詞彙進行限定和解釋。

(二)信託目的;

(三)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受益人事項: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受益人爲多人時的分配方案、各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的比例);

(五)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屬資金信託的,應載明信託資金的幣種及金額。屬其他形態信託財產的,應載明其數量、價值、購置成本、帳面價值、市場價值、評估價值或信託當事人認可的其他公允價值。

(六)信託期限;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

分的權限;

(八)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九)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十)受益權的轉讓及條件、有關限制和程序等等;

(十一)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二)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本部分內容應當在信託計劃中已經明確,信託合同中可以簡化處理。

(十三)信託終止原因及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包括清算等);

(十四)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六)風險的揭示;

(十七)信託財產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八)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九)受託人辭任(職責終止)事項及新受託人的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