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資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投資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投資合同 篇1股東各方: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 )----注: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範圍:
3、註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股東選舉公司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 作爲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乙方以 作爲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丙方以 作爲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另外以佔公司註冊資本( )%的股份,作爲紅利,由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處理。
1、爲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明確公司各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相互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協議書。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甲、乙、丙三方股東不能撤資。未經股東全體同意,任何股東均不得將其工商登記下股權轉讓或質押給第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股東權益受到限制或損害.;依法轉讓股權的,應事先告知全體股東,股東對轉讓股權具有優先購買權.。
3、全體股東在本協議簽字後,必須按協議辦理認繳出資的手續。認繳手續完結後,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公司所有。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公司各級負責人;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 優先購買公司所增的註冊資本或其他股東依法轉讓的股份;
(六) 公司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八)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5、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紀守法;
(二) 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依法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 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六) 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七) 保守公司祕密。
(八) 《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6、財務覈算及利潤分配
(一) 公司依法建立財會制度。具體制度由全體股東協商提出方案經表決通過。
(二) 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三) 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項費用,依法納稅並按協議提取公司發展資金後的純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股東的投資逐年以利潤分配的方式進行回收,股東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四) 公司註冊成立前各股東所花的開辦費用計入股東的出資額,股東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依法註冊成立後,各項開支計入公司費用,從公司註冊資金中支出,股東個人不再承擔公司支出費用,股東用於公司正常經營所花的實際費用由公司予以報銷。
(五)利潤分配每個會計年度進行一次,如公司經營虧損,則依法進行虧損彌補。
(六)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由總經理於每年12 月1 日之前送交各股東,如有虧損,應作虧損原因的詳細書面說明。
(七 )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財務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財務狀況變動表(D)現金流量表(E)財務狀況說明書(F)債權債務清單,包括髮生時間、履行期限、數額、發生原因等項內容;(G) 虧損原因說明書。
7、爭議解決
(一)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8、 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可由訂立協議的全體股東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對本協議作補充。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原則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全體股東均應遵守。本協議一式三份,各股東一份,如增加股東,根據實際需要增加。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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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 篇2甲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和雙贏共榮的原則,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在創業投資領域共同達成以下合作條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雙方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係。
2、整合雙方資源,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區域經濟具有主導地位,爲貫徹落實“保增長,促就業”的國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本地主導產業升級,優化投資環境,引導創業投資發展方向,需要大力發展創投事業;乙方是一家專業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爲企業提供上市前融資、改制服務,其團隊擁有豐富的項目分析和判斷經驗,擁有豐富的項目來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夥私募基金運行良好,已涉足國內多個產業領域的投資活動。乙方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爲目標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資服務,包括彌補擬投資或已投資的中小企業在戰略規劃、規範管理、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產品營銷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爲充分調動乙方的團隊管理優勢和在基金管理上的業務專長,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共同設立創投基金,促進本地或本區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參與併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下稱“合夥企業”)。除本協議約定之外,各合夥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應遵從《合夥企業法》之規定。
2、甲方作爲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出資,作爲有限合夥人,並利用其所掌控的優勢社會資源,協助合夥企業尋找優質的投資項目,並確保相關合法手續及事項經行政部門審批得以妥善完成,並積極爭取稅收等優惠政策。
3、乙方出資作爲普通合夥人,負責投資項目的尋找、篩選及評估,投資談判與交易設計,投資後的增值服務與監管,投資後管理與退出策劃。並幫助投資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充任企業管理顧問。
4、除甲方和乙方出資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作爲有限合夥人承諾出資本協議目標籌資金額中的剩餘款項。
5、合夥企業名稱:NJ****高新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下稱“合夥企業”],
英文名稱爲: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
註冊地 :中國〃 〃NJ高新區。
三、合作具體內容
1、雙方約定目標籌資金額爲60000萬元人民幣,第一期基金規模爲xx年內需另募集至少10000萬元。第一期基金規模首期到位總額不少於10000萬元,否則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退還給各合夥人或建立補充協議約定其它處理方式。 若達到10000萬元時,該合夥企業可以進行投資運營並按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書》相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等費用;若募集金額不足或超出規模,即合夥企業在六個月內實際到位資金不足或超出10000萬元時,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調整出資金額,甲乙雙方則按出資比例同比例增資或減持,並進行工商變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規模分別爲xx年內)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競爭力,產品市場有足夠擴張力,管理團隊有很強戰鬥力,具備高科技、高成長特徵。
3、投資領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務、新IT(含通信網絡)、新環保、新農業、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營銷創新)、新體智(醫療醫藥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夥企業的投資形式包括:
1)認購未上市企業的新增股份;
2)受讓未上市企業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業的可轉債等;
4)合夥企業應以自身名義對外實施投資。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合夥人大會多數同意,合夥企業可以委託能夠取得並持有符合本合夥企業投資要求的目標企業股權的機構代購代持股權。
5、合夥企業適度分散投資。單個項目投資不超過合夥企業財產總額的25 %,特別有利情況下可以增加投資額,但需經過合夥人大會多數同意。
6、合夥企業不得投資於: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級市場股票);
2)發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創企業(新技術創業型處於孵化期的企業)。
7、合夥企業不應謀求在所投企業中的控股地位,不謀求在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應該向所投資企業提供儘可能的投資服務,包括及時督促和支持所投資企業的業務發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項:除非獲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夥資金從事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投資活動;不得挪用合夥資金或把合夥資金出借給他人;不得以合夥企業的投資股權質押融資;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擔保;不得利用合夥企業簽訂任何交易合同(合夥企業需要的中介服務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夥企業對外舉債;不得從事其它有損合夥企業利益的事項。
9、乙方及其代表應當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當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事務的執行及執行權限
1、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擔任本合夥企業的執行合夥人,指定***爲代表,代表合夥企業對外簽訂投資合同,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同時負責合夥企業經營和日常事務管理。
2、普通合夥人的管理團隊協助執行合夥企業的投資事務。
3、執行合夥人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務在內的合夥企業事務:
1)委派代表,代表合夥企業簽署文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管理和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聘用代理人、僱員、經紀人、律師及會計師對合夥企業業務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務;
2)爲合夥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與爭議對方進行妥協、和解、仲裁等,以解決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爭議;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保障合夥企業的財產安全,減少因合夥企業的業務活動而對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4、執行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請的投資顧問與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組成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構成合夥企業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執行合夥人的指定代表負責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全票通過的原則參與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和決定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項目經理參與乙方投資銀行部相關工作,所委派項目經理的基本工資及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承擔。該項目經理與乙方投行人員共同爲合夥企業發掘優秀項目、募集合夥資金、參與項目管理,並享有合夥企業相關的激勵機制所約定的權益。
6、合夥企業的執行合夥人及其率領的投資團隊負責投資項目的發掘、甄選、立項和盡
7、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六、合夥期限
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夥期6年和續存合夥期2年。
七、股權退出
1、合夥企業投資的股權通過上市流通變現、被戰略投資人購併、股權轉讓等渠道退出。
2、所有從投資項目變現的資金(變現資金),用於分配。
八、合夥企業的資金保管
1、合夥企業應在保管銀行指定的機構設立保管賬戶,所有合夥資金和從轉讓投資項目股權所收回的投資收益一律匯付至保管賬戶上,並委託保管銀行對合夥企業的資金依照保管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2、合夥企業應與保管銀行簽署《財產保管協議書》,約定合夥企業財產的監管方式、監管要求。
九、創立費、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
1、創立費:合夥企業設立後,合夥企業將從到帳的資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標合夥金額的0.5%,作爲合夥企業的創立費,用於合夥企業的工商註冊、合夥驗資、辦公室租賃、辦公設備、辦公費用、資金募集推廣等。
2、在合夥期限內,作爲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提供投資服務、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履行職責的報酬,執行合夥人按實際到位合夥金額R的比例提取管理費(注:基本合夥期R=2.0%/年,續存合夥期R=1.0%/年) 。
3、在合夥期限內,每個股權投資項目變現退出並支付合夥企業的費用成本後,合夥企業優先按出資比例向各合夥人退還實際到位合夥資金,當出現投資盈餘(即退付完所有出資本金後尚有結餘)後,乙方按投資盈餘的xx年收益率未達到8%,投資人按權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夥企業平均年收益率達到並超過8%時,執行合夥人即乙方按以下現金分配順序確定的標準計提業績報酬:
所有投資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業績獎勵:當年收益率超過80%時,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計取業績獎勵,由所有投資人向普通合夥人支付。
具體分配方式以《合夥協議》爲準。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低於5000萬人民幣時,則該筆到位資金可用於認購商業銀行的短期(三個月內)穩健型理財產品,該短期理財所產生的投資收益依照有限合夥人的實際出資額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十、附則
1、本協議因募資需要時方可向相關方開放。
2、甲方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乙方充分發揮自身投資管理優勢,在有利於甲乙雙方基金合作的基礎上,利用資本市場的槓桿,推動甲乙雙方的合作朝更加緊密的方向發展,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實現共贏。
十一、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中涉及的具體合作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本協議與補充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爲雙方合作的法律依據。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在NJ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後即刻生效。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負責人) (或授權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投資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投資方)
(以下簡稱“甲方”)現因發展需要, (以下簡稱“乙方”)
向甲方投入資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甲方經營項目及範圍。
第二條 投資方式與流程
原則:產權爲公司所有,只對乙方支付工資和年度利潤分紅。
方式:現金實付。
流程:將資金存入公司賬戶或者私人 簽訂《投資分紅協議書》 執行協議書
第三條 合同期限,投資金額、分紅比例、權力、義務、投資收益
合同期限爲三年,即是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乙方願向甲方投入資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此資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運營。
在合同期限內,甲方願向乙方按每 支付本金回報 元整(小寫 元)(本項款項按工資發放),三年合計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並且甲方以年度利潤的 百分之 ( %)向乙方分紅。
(詳見附件一說明)
第四條 撤資方式
1.自然撤資。
本合同期爲三年,同合期滿後,甲方向乙方按月或按年發放紅利和本金利息回報,並向乙方返還全部投資本金,本合同終止。
2.甲方要求乙方撤資。
在合同期內,不足三年,甲方要求乙方撤資,甲方在已經過的時間裏甲方向乙方按月或按年發放紅利和本金回報(不付末過的日期),同時甲方應該向乙方賠償三年本利息回報總額的雙倍即 元整(小寫元)。甲方並向乙方返還全部投資本金,本合同終止。
3.乙方要求撤資。
在合同期內,不足三年,乙方要求甲方撤資,甲方在已經過的時間裏甲方向乙方按月
或按年發放紅利和本金回報(不付末過的日期),同時乙方應該向甲方賠償三年本金回利息報總額的雙倍即 元整(小寫元)。甲方並向乙方返還全部投資本金,本合同終止。
4.甲方破產撤資。
在任何時候,甲方無法經營或無能力向乙方發放紅利、本金利息回報或返還投資本金,甲方宣佈破產,乙方有權以佔的分紅比例等比的分配甲方財產,乙方全部所得的總和不得超過本協議的第四條第2小條規定的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
“利潤分紅”中的“利潤”:是指稅後利潤,以年度覈算,公司總收益減去總開支。總開支含辦公場所費、設備設施、辦公費用、項目成本、員工工資及公司運營中產生的費和稅等一切經營費用。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人代表:電話:
二零 年 月 日 二零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 公司(以下簡稱 )爲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爲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爲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爲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__
投資合同 篇5投資人:(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由(投資人)與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人)於20xx年月日簽署於中國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第一條前言和釋義
1.1前言
1)爲規範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保護本合同簽署各方的利益.
2)爲便於投資管理人統一集中管理各投資人的出資,獨立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力進行投資行爲,增進各投資人的整體利益;本合同簽署各方達成一致條款如下文所述.
1.2釋義
1)基金:本合同所指基金爲新領域房產投資基金.
2)投資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3)投資管理人: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
4)投資行爲:以合夥或股權參與形式進行房地產項目建設投資
5)結算年度:自申購之日起滿一年之日止
第二條基金的基本情況
2.1基金性質
本基金爲私募投資基金,是指投資人以契約的方式將自有資金交由投資管理人,由投資管理人將所有資金集合管理、對外投資的資產管理基金.
2.2基金類別本基金爲封閉式基金.
2.3投資領域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漯河市井岡山北路商業街開發項目).
2.4存續期限本基金存續期間爲18個月,認購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基金的管理
3.1投資人的出資
1)投資人均需以現金人民幣的形式出資.出資包括:
a.投資人初次投資或再投資時的出資;
b.在每一結算年度結束後以分得的利潤的再投資.
2)人民幣20萬元構成一份出資.每個投資人最低出資1份.
3.2基金的開戶
所有投資人的出資均放入投資管理人的指定專項資金賬戶,該賬戶的具體信息爲:
賬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本資金賬戶僅供本基金項下募集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資金均不得存放或暫時存放於本資金賬戶.
3.3管理權限
投資管理人對賬戶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爲,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爲.對於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爲,投資人僅有知情權與監督權.投資人監督權的行使不得妨礙投資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爲.
第四條合同的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4.1投資管理人(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康復興身份證號:410102X聯繫電話:住所:鄭州市中原區五廠四街15號樓附10號
4.2投資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投資管理人對賬戶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爲,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意願進行投資行爲.
2)爲擴大基金規模,增加投資回報收益,投資管理人有權批准吸收新的投資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資人不得阻撓.
3)投資管理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與任一投資人的協議.
4)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據本協議決定每個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5)爲基金的利益,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法爲基金融資.
6)投資管理人有權爲基金的正常運轉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7)投資管理人能夠作爲投資人,將自有資金投入基金.
8)投資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3投資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繫電話:住所:
4.4投資人的權利與義務
1)投資人有權分享基金的財產收益,並在基金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2)投資人有權在本合同第九條的情況下退出基金.
3)投資人有權向投資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體報告.
4)投資人並不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5)投資人應保證,其對於向基金投入的資金,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分,且該等資金投入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投資領域並不會導致任何違法事由.
第五條對外投資
5.1投資範圍
房地產投資基金投資範圍包括本投資公司合作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關聯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其他房地產投資.
5.2投資目標
投資目標爲房地產項目及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高級公寓、寫字樓及商業用房等房地產資產.
第六條基金的融資
投資管理人可根據投資需要進行融資.具體的融資方法由投資管理人確定.包括吸收新投資人、借款.
第七條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1基金的收益
基金的收益以結算年度爲單位時間計算,每個結算年度爲自申購之日起至滿一年之日止.
7.2收益的分配
每個結算年度結束後的十日內,投資管理人應當將決定本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投資人可選擇如下支付方式:
第八條基金信息的批露
投資管理人應定期披露賬戶信息,向投資人彙報投資情況.每3個月應編制一次賬戶的具體報告.
第九條退出機制
投資人出資後,在基金封閉期限界滿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資.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0.1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投資管理人決定終止;
2)全體投資人一致要求終止;
3)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爲,導致本基金難以正常運營.
10.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的清算人由投資管理人及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擔任.
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終止後,開始進行清算活動.將基金財產進行變現以後,出具清算報告,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優先級投資人具有優先受償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違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1.2投資管理人在進行投資行爲時,應當盡到最大限度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因投資行爲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1.3因地震、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免責.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法
因本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叄份,投資人與投資管理人各一份,專業律師備案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6甲方:xxxx
乙方:xxxxx
就雙方提前終止《xxxxx燈箱》協議相關事宜達成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終止合作協議書》
項目名稱:xxxxx負一層燈箱
20xx年10月1日,甲方與乙方簽署了《xxxxxx燈箱廣告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該項目的經營。雙方的合作期限爲5年,協議有效期爲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20xx年9月20日提前終止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如下條例,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於20xx年10月1日簽訂的《xxxxx負一層燈箱廣告項目合作協議》。
第二條 乙方終止一切關於《xxxxxxx燈箱廣告項目合作協議書》上註明的甲乙雙方合作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簽定本協議後《xxxxxx燈箱廣告項目》由甲方獨立經營,盈利虧損均與乙方無關。
第四條 如乙方後期需要使用xxxxxx燈箱廣告,視一般客戶同等對待。
第五條 協議提前終止後,知識產權及保密條款繼續有效,雙方需嚴格遵守執行。
(例如:投標價格、租金、內部設備的購置、安裝價格等)。
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第一條 乙方於20xx年10月1日,出資25萬元(人民幣大寫:貳拾伍萬元整),
用作投資。甲方返還乙方投資成本,之前一切盈利與虧損由甲方負責。
第二條 甲方分 3期付款,
至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30%,即(小寫)7.5萬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 至20xx年6月1日前支付30%即(小寫)7.5萬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 至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40%即(小寫)10萬元,(大寫)壹拾萬元整。 乙方在收到每筆款項後,應向甲方開具等額收據。
第三條 乙方在收完筆款項後,甲乙雙方協議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結清。違約責任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侵犯了甲方知識產權及商業祕密等有關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祕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放不得就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訴訟、申訴、信訪;否則,視爲乙方根本性違約,乙方應雙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投資成本。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傷。
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爲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簽章/字)代表人(簽字/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月 日日期:年月日
投資合同 篇7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 ,身份證號: ,籍貫
乙: ,身份證號: ,籍貫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項目,總投資爲2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15萬元, 乙方以人民幣出資5萬元及技術和客戶資源。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
第五條 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銷售淨利潤甲方60%、乙方40%比例分配。
第六條 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部分。
第七條 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爲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書面文本,並將己方有關本合同項目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投資合同 篇8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爲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爲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爲。
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爲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爲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爲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爲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爲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爲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爲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爲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爲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爲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覈准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爲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爲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爲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爲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爲: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爲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覈,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爲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爲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爲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爲主。爲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爲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爲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纔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爲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爲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爲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爲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爲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爲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爲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爲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覈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覈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爲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爲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爲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爲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爲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爲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爲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爲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爲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爲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覈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爲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爲:
(1)清理、覈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爲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覈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爲十二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爲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爲行爲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爲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爲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覈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爲;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爲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爲行爲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爲信託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爲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爲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爲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爲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發解爲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爲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爲;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鑑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爲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爲的行爲(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僞造的或無權所爲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僞),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爲;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爲、忽略行爲、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爲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爲,且不爲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爲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爲或不作爲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爲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爲: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爲或經理人所爲或所不爲的行爲或因上述行爲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爲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爲或所不爲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爲或所不爲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爲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爲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爲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爲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爲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爲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爲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9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發起“藍天基金”
,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儘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爲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爲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爲。
信託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爲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爲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爲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爲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爲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爲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爲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爲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
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爲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爲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覈准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爲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爲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爲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爲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爲: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爲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覈,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爲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爲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爲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爲主。爲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
產爲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爲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爲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纔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爲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爲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爲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爲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爲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爲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爲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爲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
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覈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覈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爲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爲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爲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爲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爲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爲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
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爲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爲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爲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爲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覈准。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爲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爲:
(1)清理、覈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爲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覈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爲十二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爲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爲行爲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爲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爲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覈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
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爲;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爲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爲行爲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爲信託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爲承擔責任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爲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爲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爲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發解爲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爲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爲;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鑑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爲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爲的行爲(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僞造的或無權所爲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僞),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爲;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爲、忽略行爲、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爲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爲,且不爲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爲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爲或不作爲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爲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爲: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爲或經理人所爲或所不爲的行爲或因上述行爲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爲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爲或所不爲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爲或所不爲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爲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爲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爲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爲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
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爲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爲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爲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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