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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資合同範文集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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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投資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投資合同範文集錦8篇
投資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鑑於:

(1)甲方與乙方於年 月 日達成投資合作協議,甲方向乙方 煤礦投資100萬元,乙方按照甲方投資總額40%每年向甲方支付投資收益。

(2)上述協議達成後,甲方依約向乙方支付了萬元投資款,乙方迄今爲止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投資收益,亦未歸還任何投資款。

(3)現甲方要求退出投資,乙方同意甲方退出。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退出煤礦投資一事,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以資共同信守。

1、甲方收回投資萬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資期間的投資收益 元,上述費用共計萬元。

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上述費用 萬元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書面指定收款賬戶)。

3、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項後,不再對煤礦享有任何權益,不承擔任何煤礦的債務,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煤礦的生產經營活動。

4、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約定支付款項,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款項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乙方違約導致甲方採取法律途徑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礦蓋章)

投資合同 篇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爲“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___個,社會團體法人_________個,事業法人_____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_____個。分別爲:_________,現住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_。團體法人編號爲__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審批文號爲_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爲:

_________出資_________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元。

_________出資_________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元。

_________。

五、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___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爲_________。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東)爲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爲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跟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跟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 公司(以下簡稱 )爲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跟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爲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跟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爲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跟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跟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跟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爲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投資合同 篇4

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 ,身份證號: ,籍貫

乙: ,身份證號: ,籍貫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項目,總投資爲2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15萬元, 乙方以人民幣出資5萬元及技術和客戶資源。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

第五條 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銷售淨利潤甲方60%、乙方40%比例分配。

第六條 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部分。

第七條 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爲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書面文本,並將己方有關本合同項目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投資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創立雅德藝瓷宜昌營銷中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佔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佔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第六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投資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共謀發展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概況

項目週期爲 年。

其中:甲方投資佔雙方投資總額的 %, 萬元;乙方佔雙方投資總額的 %, 萬元。

第二條 投資方式和時間

乙方應在本投資投資合同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投資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戶上。

第三條 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按其投資額佔投資總額的比例分享投資項目的利潤的50%,分擔投資項目 %的虧損。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4.1 甲方負責投資項目相關證照的辦理;

4.2 甲方負責投資項目的具體事務執行和管理;

4.3 甲方有權按照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約定分配利潤。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5.1 乙方應保證按照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時間及方式將投資甲乙方擬總投資 萬元人民幣,在款足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5.2 乙方不得擅自干涉甲方對投資項目的運營管理,但有權對財務信息進行查詢和質問;

5.3 乙方有權按照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約定參與投資項目的利潤分配。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違約責任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投資項目不能啓動,乙方有權終止投資合同協議書,視同甲方違約。

6.2 乙方違約責任

若乙方不能按時足額將投資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視爲乙方違約,乙方每遲延一天匯款,應按照乙方投資款總額的3%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6.3 由於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致使投資合同協議書不能繼續履行時,應在15天內書面通知對方,在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經雙方協調一致,可終止本投資合同協議書,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未果,雙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投資合同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投資合同 篇6

甲方: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乙方: (認 購 人)

經甲方同意,乙方通過充分了解,自願認購公司股權 股。雙方在辦理購股手續同時籤屬如下協議:

一、該股權持有人享有公司全部股東權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並享有公司股權的增值收益和利潤分紅。

二、乙方同意並委託甲方承辦日後股票在境外上市操作交易服務。

三、甲方負責爲乙方承辦境外上市工作相關事宜,包括在美國股票託管、開設資金賬戶、代理並代表乙方在境外上市的有關交易交割事宜。

四、爲便於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交割,遵照中介機構的要求股權原件要由美國股票證券託管公司管理,便於股票交易時辦理相關手續。

五、甲方承擔股票上市前在美國辦理的股票登記、託管、銀行開戶首次發生的費用,並承辦美國上市相關股票手續。待美國登記、託管、銀行開戶及中國外幣開戶統一辦理完畢後,乙方持甲方發給的股權確認書到公司領取在美國辦理的股票及相關手續(即:股票副本複印件、股票登記回單、股票託管回單及國內股票外幣開戶賬號)。

六、乙方在股權交易、掛失、私下轉讓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代收代辦服務。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備一份。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7

投資人:(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由(投資人)與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人)於20xx年月日簽署於中國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第一條前言和釋義

1.1前言

1)爲規範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保護本合同簽署各方的利益.

2)爲便於投資管理人統一集中管理各投資人的出資,獨立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力進行投資行爲,增進各投資人的整體利益;本合同簽署各方達成一致條款如下文所述.

1.2釋義

1)基金:本合同所指基金爲新領域房產投資基金.

2)投資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3)投資管理人: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

4)投資行爲:以合夥或股權參與形式進行房地產項目建設投資

5)結算年度:自申購之日起滿一年之日止

第二條基金的基本情況

2.1基金性質

本基金爲私募投資基金,是指投資人以契約的方式將自有資金交由投資管理人,由投資管理人將所有資金集合管理、對外投資的資產管理基金.

2.2基金類別本基金爲封閉式基金.

2.3投資領域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漯河市井岡山北路商業街開發項目).

2.4存續期限本基金存續期間爲18個月,認購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基金的管理

3.1投資人的出資

1)投資人均需以現金人民幣的形式出資.出資包括:

a.投資人初次投資或再投資時的出資;

b.在每一結算年度結束後以分得的利潤的再投資.

2)人民幣20萬元構成一份出資.每個投資人最低出資1份.

3.2基金的開戶

所有投資人的出資均放入投資管理人的指定專項資金賬戶,該賬戶的具體信息爲:

賬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本資金賬戶僅供本基金項下募集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資金均不得存放或暫時存放於本資金賬戶.

3.3管理權限

投資管理人對賬戶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爲,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爲.對於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爲,投資人僅有知情權與監督權.投資人監督權的行使不得妨礙投資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爲.

第四條合同的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4.1投資管理人(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康復興身份證號:410102X聯繫電話:住所:鄭州市中原區五廠四街15號樓附10號

4.2投資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投資管理人對賬戶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爲,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意願進行投資行爲.

2)爲擴大基金規模,增加投資回報收益,投資管理人有權批准吸收新的投資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資人不得阻撓.

3)投資管理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與任一投資人的協議.

4)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據本協議決定每個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5)爲基金的利益,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法爲基金融資.

6)投資管理人有權爲基金的正常運轉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7)投資管理人能夠作爲投資人,將自有資金投入基金.

8)投資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3投資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繫電話:住所:

4.4投資人的權利與義務

1)投資人有權分享基金的財產收益,並在基金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2)投資人有權在本合同第九條的情況下退出基金.

3)投資人有權向投資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體報告.

4)投資人並不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5)投資人應保證,其對於向基金投入的資金,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分,且該等資金投入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投資領域並不會導致任何違法事由.

第五條對外投資

5.1投資範圍

房地產投資基金投資範圍包括本投資公司合作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關聯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其他房地產投資.

5.2投資目標

投資目標爲房地產項目及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高級公寓、寫字樓及商業用房等房地產資產.

第六條基金的融資

投資管理人可根據投資需要進行融資.具體的融資方法由投資管理人確定.包括吸收新投資人、借款.

第七條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1基金的收益

基金的收益以結算年度爲單位時間計算,每個結算年度爲自申購之日起至滿一年之日止.

7.2收益的分配

每個結算年度結束後的十日內,投資管理人應當將決定本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投資人可選擇如下支付方式:

第八條基金信息的批露

投資管理人應定期披露賬戶信息,向投資人彙報投資情況.每3個月應編制一次賬戶的具體報告.

第九條退出機制

投資人出資後,在基金封閉期限界滿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資.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0.1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投資管理人決定終止;

2)全體投資人一致要求終止;

3)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爲,導致本基金難以正常運營.

10.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的清算人由投資管理人及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擔任.

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終止後,開始進行清算活動.將基金財產進行變現以後,出具清算報告,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優先級投資人具有優先受償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違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1.2投資管理人在進行投資行爲時,應當盡到最大限度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因投資行爲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1.3因地震、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免責.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法

因本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叄份,投資人與投資管理人各一份,專業律師備案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8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發起“藍天基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儘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爲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爲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爲。

信託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爲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爲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爲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爲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爲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爲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爲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爲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當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爲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爲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覈准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爲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爲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爲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爲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爲: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爲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覈,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爲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爲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爲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爲主。爲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爲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爲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纔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爲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爲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爲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爲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爲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爲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爲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爲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覈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覈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爲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爲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爲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爲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當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爲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爲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爲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爲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爲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爲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覈准。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爲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爲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爲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當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爲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爲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爲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