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政策重大修正
Tier1 (投資者)簽證類型專爲有意在英國做大筆投資的高淨值人羣設計。移民諮詢委員會(MAC)在2014年2月28日就該簽證類型發表了一份報告,就該報告的結論,英國移民局對移民條例做了以下幾項調整:
1、增加了在提交簽證申請之前必須開設受英國監管的投資賬戶的要求。
此變化將確保英國銀行在申請者申請簽證或申請居留前做背景調查。這一變動將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申請者需要在登錄英國之前即找到一所合適的投資銀行並在申請時提供銀行賬單;若無法提供銀行賬單,一份符合條例的銀行信也可被接受,只是需要在信中明確申請人的投資賬戶號碼。
2、該類簽證申請者年齡限制從年滿16週歲修改至年滿18週歲。
此改動是因爲16歲及17歲的申請人通常無法全權管控他們的資金及投資。
3、對該類簽證申請者的投資最低額度要求做出了修改。
當投資有虧損時,申請人不再需要額外填補投資虧損的部分,但移民局仍要求申請人將所有簽證要求的資產本金維持在投資賬戶中,不得挪取。在不得挪取的前提下,投資資產是允許被正常買賣的。這變化使得申請人不再偏向於投資低風險資產,例如國債。
4、對於投資地產類、地產開發及物業管理類公司的限制做了略微修改。所有涉及房產投資、房產管理或房產開發的項目都不被認可,包括購買房產以收取房租等。
5、對於具體的申請材料,有一些細小的技術上變化。
企業家移民政策重大修正
Tier1 企業家移民主要針對意向在英國創業的移民,由於幾年來此類簽證經常被濫用,2015年4月6日開始,Tier 1 企業家移民政策重大修正摘要如下:
1、2013年1月出臺的真實企業家測試(Genuine Entrepreneur Test),原本僅適用於初次申請者,從2015年4月6日起,同時適用於申請企業家移民續簽以及第五年轉永居。這項新規定使得申請人在持有企業家簽證的5年期間都將一直受到移民局對於其商業活動真實性的`考察。對於那些持有資金卻沒有創業經驗的年輕創業者來說,加入合適的項目成爲“英國合夥人”就變成了最高效的選擇。建議大家搜尋英國政府指定的創業園區以尋找優秀的初創企業。
2、20萬投資額必須存滿90天,如果未存滿90天,必須提供詳細的資金來源解釋。
3、20萬英鎊存款證明的開具日期,由原來的“申請前3個月內”變成“申請前31天之內”。
4、自2015年4月6日起,所有企業家移民申請人都必須提交商業計劃書,以往商業計劃書僅僅作爲非必要材料對申請進行輔助。
5、Tier1 General簽證持有人若要轉成Tier1企業家移民簽證,必須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2015年4月6日前沒有在英國建立一家或多家企業;或者
2)獲得政府部門或種子競賽所提供的投資資金
該政策與2014年7月出臺的,針對PSW轉企業家移民所實施的限制相似,主要防止申請人濫用企業家移民簽證。然而,Tier1 General簽證轉成其他簽證(例如Tier 2工作簽證)的條件依然不變,而且一直到2018年都可以沿用原本的政策申請永居。
6、原本政策即規定資金不可用於房產開發與管理,而新政策針對這部份有更具體詳實的規定:所有涉及房產投資、房產管理或房產開發的項目都不被認可,包括購買房產以收取房租等。這項規定進一步確定了,商業收入必須由提供產品或服務而來,而非通過房產的增值。
7、關於第三方資金(例如來自政府部門或種子競賽的資金)的規定更具體化。如果申請人是透過公共機構獲得第三方資金,則該公共機構必須出具文件證明該資金是來自政府部門或種子競賽,而且能夠用於投資移民英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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