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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牌照架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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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規定:

2015牌照架新規定

1.可使用車牌架輔助安裝號牌,車牌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符邊緣應大於5mm。

2.此處車牌架應是固定式車牌架,保護號牌且不影響號牌字符識別,不包括外置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車牌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架和可翻轉車牌架。

3.機動車車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誌、字母、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符,否則視爲涉牌涉證違法行爲

按照公共安全行業強制標準《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2008)的規定:

1.號牌固封裝置主要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蓋組成。固封扣蓋上印有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的字母,與號牌上登記編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一致。

2.機動車號牌必須按照規定懸掛,在指定位置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安裝,不使用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或者使用其他裝置安裝的`屬違法行爲。

3.每幅機動車號牌應當配置8個新式的號牌固封裝置,除受車輛條件限制外,前後2個號牌的4個安裝孔均應當安裝固封裝置。

標籤: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