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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b2考駕照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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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只要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就不需要年審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只要沒有記分,就不需要年審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直到有效期滿前90日內換證)。

2014年b2考駕照新規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爲12個月,滿分爲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第六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記分及記滿12分後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週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爲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標籤:b2 考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