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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學學生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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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科技大學學生獎勵辦法

第一條 爲鼓勵學生爭先創優、努力成才,激發學生的進取精神和創新能力,培養學生成爲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z科技大學學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z科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獎勵的方式及種類

第三條 學生獎勵分爲獎學金獎勵和榮譽稱號獎勵兩類,其中榮譽稱號分爲集體榮譽稱號和個人榮譽稱號。

(一)集體榮譽稱號包括優良學風先進學院、宿舍文化建設先進學院、文明離校工作先進學院、先進班集體、先進宿舍、先進社團、社會實踐先進隊等。

(二)個人榮譽稱號包括十佳畢業生、優秀畢業生、校三好學生、院三好學生、校優秀學生幹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精神文明建設積極分子、優秀記者編輯、新媒體建設先進個人、科技創新獎、競賽優勝獎、學習進步獎、自強不息勵志成才獎、志願者服務獎、工作成績突出獎、特殊榮譽獎等。

第四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採取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狀、獎品、獎學金以及通令嘉獎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五條 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的國家獎學金按照《z科技大學國家獎助學金管理辦法》執行。各類社會資助獎學金的評定,按照相關規定將評審辦法或協議上報學生工作部(處),經審批同意後執行。

第六條 學校學生獎學金的評定按照《z科技大學獎學金評審辦法》執行。

第七條 優良學風先進學院的評比按照《z科技大學優良學風先進集體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條 爲學校贏得特殊榮譽,做出特殊貢獻的學生個人或集體,經學校認定後給予通令嘉獎。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可授予集體榮譽稱號的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集體成員能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核心,認真學習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思想覺悟高,政治立場堅定,有強烈的集體觀念和大局意識。

(二)勤學守紀風氣好。集體成員學習態度端正,團結友愛,文明禮貌,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各項活動開展好。能積極開展各項學生活動,有顯著的活動成效。

第十條 除滿足集體榮譽稱號基本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授予“宿舍文化建設先進學院”榮譽稱號:

(一)全體成員關心政治、熱愛集體、尊敬師長、團結互助、愛護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

(二)全體成員能自覺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氣氛濃郁,課餘生活豐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全體成員舉止得體、談吐文明。室內佈置規範、健康、文明、美觀,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無衛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設有特色。

第十一條 除滿足集體榮譽稱號基本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授予“文明離校工作先進學院”榮譽稱號:

(一)能夠開展有特色、有針對性的畢業生教育活動,紮實做好畢業生離校前教育、管理和服務等各方面的工作。

(二)學院全體畢業生能嚴格遵守學校規定,在離校前無夜不歸宿、亂貼亂畫、損壞公物、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起鬨鬧事等違紀行爲。

第十二條 除滿足集體榮譽稱號基本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先進班集體”榮譽稱號:

(一)全班能認真完成學校、學院的各項工作要求,積極參加組織的各項義務勞動、公益活動及羣衆性文體活動,堅持體育鍛煉。在思想政治教育各項活動中,參加人數多、效果好。

(二)全班能夠互相幫助,團結友愛,注意維護班級形象,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本學年全班學生無任何違紀行爲。

(三)全班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學習氣氛濃厚,能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活動,無曠課現象。全班必修課程一次考試及格率在90%以上,全班有30%以上同學獲得獎學金。

(四)全班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保持清潔、整齊,宿舍合格率達100%,優秀宿舍率達20%。

第十三條 除滿足集體榮譽稱號基本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授予 “先進宿舍”榮譽稱號:

(一)宿舍成員能夠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互助、愛護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

(二)宿舍成員能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違章現象。學習刻苦努力,無曠課現象,宿舍內形成互幫、互助的良好學習氛圍,學習成績優異,課餘生活豐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宿舍成員衣着整潔、舉止得體、談吐文明。室內佈置美觀、整潔,無衛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設有特色,宿舍考評爲“優秀”。

(四)宿舍成員必修課程一次考試及格率100%,50%宿舍成員獲得獎學金。

第十四條 可授予個人先進榮譽稱號的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積極領會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四個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刻苦,態度端正;

(三)身心健康,積極參加各項文體活動;

(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熱愛勞動,愛護公物,本學年無任何違紀行爲。

第十五條 除滿足個人先進榮譽稱號基本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十佳畢業生”、“優秀畢業生”榮譽稱號:

(一)在校期間不同學年獲得“校三好學生”、“校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幹部”榮譽稱號計兩項(其中至少一項須爲“校三好學生”或“校優秀學生幹部”);獲得如上四類榮譽稱號或“院三好學生”計三項(其中至少一項須爲“院三好學生”)。同一學年獲得多項榮譽稱號只計最高一項。

(二)學習認真刻苦,理論基礎紮實,成績優秀,在校期間無不及格課程,平均成績達到85分以上(除二級計分制考覈課程),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優秀。

(三)積極參加學校的文體活動,達到國家規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要求。

(四)凡符合上述三項條件者,都可參評“優秀畢業生”,考覈前10名的授予“十佳畢業生” 榮譽稱號,其餘可授予“優秀畢業生” 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除滿足個人先進榮譽稱號基本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三好學生”榮譽稱號:

(一)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藝活動,有健康的身心素質和良好的衛生習慣,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要求。

(二)本學年內獲得兩次校優秀學生獎學金,其中一次爲一等及以上獎學金的,可授予“校三好學生”榮譽稱號。

(三)本學年內獲得兩次校優秀學生獎學金,其中一次爲二等及以上獎學金的,可授予“院三好學生”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除滿足個人先進榮譽稱號基本條件、“校三好學生” 評選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校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

(一)擔任學生幹部任期滿一年。

(二)能獨立、主動地開展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學校、學院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熱心爲集體和同學服務;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語言表達、協調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膽、紮實,成績顯著。

(三)以身作則,作風民主,有廣泛的羣衆基礎,在學生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八條 在創建精神文明活動中一貫表現突出,做出顯著成績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設積極分子”。

第十九條 以第一作者在省級(含)以上期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論文;在學術論文競賽中獲得省級三等獎及以上;本人取得專利證書。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創新獎”。

第二十條 積極參與各項科技和文體競賽活動,在校際及以上學科競賽、市級及以上體育、文藝等競賽中獲前三名者,可授予“競賽優勝獎”。

第二十一條 學習成績總分名次在班級前進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學習進步獎”。

第二十二條 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殘疾學生和遇到重大災害和事故傷害的困難學生,頑強拼搏,自強不息,刻苦學習,學習成績優良,表現突出者,可授予“自強不息立志成才獎”。

第二十三條 志願者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者,可授予“志願者服務獎”。

第二十四條 擔任校、院學生幹部,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工作踏實肯幹,責任心強,堅持原則,團結協作,嚴於律己,有開拓和創新精神,成績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績突出獎”。

第二十五條 道德品質高尚事蹟突出,能夠捨己爲人,勇於搶救國家財產,敢於同壞人壞事做鬥爭,爲學校、社會做出重大貢獻,贏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可授予“特殊榮譽獎”。

第四章 獎勵比例

第二十六條 優秀畢業生的數量一般不超過畢業生總數的 3%,由各學院、校區推薦。

第二十七條 校三好學生的數量一般不超過學生總數的 3% ,由各學院、校區推薦。

第二十八條 院三好學生的數量一般不超過學生總數的 10% ,由各學院、校區推薦。

第二十九條 校優秀學生幹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學生總數的 1.5%,由各學院、校區推薦。

第三十條 工作成績突出獎、精神文明建設積極分子、志願者服務獎一般不超過學生總數的 1%,由各學院、校區推薦。

第三十一條 自強不息立志成才獎,一般不超過學生總數的0.5%,由各學院、校區推薦。

第五章 獎勵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確定的各個獎勵項目均按每學年進行一次評選。對參評集體和個人要嚴格要求,寧缺勿濫。

全部評選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組織,各部門、學院具體實施。先進社團、社會實踐先進隊、社會實踐先進個人由校團委制定評選條件並組織進行評選;優秀記者編輯、新媒體建設先進個人由黨委宣傳部制定評選條件並組織進行評選;各類競賽獲獎學生名單由教務處提供。

全部評選結果由學生工作部(處)審覈公示後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三條 學生獎勵的評選程序:

(一)相關部門、學院、校區進行動員和部署。

(二)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三)相關部門、學院、校區組織評選、初步審覈、進行公示(不少於3個工作日)後,將結果報學生工作部(處)。

(四)學生工作部(處)對報送的獎項進行復核、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將結果上報學校審批後,學校行文表彰。

第三十四條 學生獎勵的證書、獎狀等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頒發。獲得各種榮譽稱號的個人,填報《先進個人審批表》後,由學院統一報送校檔案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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