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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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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築公司施工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公司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在施工現場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加強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中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工程項目部負責統籌規劃,制訂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計劃並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體系。

第四條工程項目部作爲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所需費用,並專款專用。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範圍

第五條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範圍:

1)爲安全而重新佈置或改裝的機械和設備;

2)電器設備安裝的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3)爲安全而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4)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爆炸危險的機械設備的保險裝置和信號裝置(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壓力計等);

5)升降機和起重機械上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橋式起重機設置固定的着陸平臺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爲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6)各種聯動機械和機械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建築工地上爲安全而設的信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爲安全而進行聯繫的各種信號裝置;

7)在施工生產區域內危險處裝置的標誌、信號和防護設施;

8)在施工人員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臨時防護裝置;

9)在施工生產區域內,施工人員經常往來的地點,爲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10)在高處作業時,爲避免物料墜落傷人而設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網、繩;

11)在腳手架、井架(龍門架)外圍封閉的防護網;

12)爲防止塌方採取的支護措施;

13)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及防護措施;

14)立體交叉施工作業區域的隔離措施;

15)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護隔離設施;

16)在建工程的外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隔離防護設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

第三章安全設施、設備策劃

第六條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環境、技術含量和施工風險程度等因素,由項目經理牽頭,匯同工程技術負責人、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負責人實施安全設施、設備策劃,策劃內容如下:

1)確定整個施工過程中應執行的安全技術標準、規範。

2)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和專業性較強工程項目進行安全論證。同時採取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

第七條根據安全設施策劃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所須安全設施的結構形式、材料、設置要求等可在施工工程項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計劃須報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審覈確認。

第四章採購(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

第九條工程項目部將施工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列出計劃清單,交由公司物資供應站統一採購管理。

第十條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向工程項目部提供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檢驗合格的相關資料,否則工程項目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部對分包方自行採購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實行控制。

第十二條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對供應商進行工程項目部對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與公司物資供應站簽訂供貨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供貨和檢驗方式。

第五章過程檢驗

第十四條現場安全設施、由工程項目部統籌規劃,根據施工按安全措施計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驗,只有通過檢驗的設施、設備才能安裝和使用。

第十六條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應編制安全措施計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對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驗證;

2)對一般腳手架工程的搭設(含外圍封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作業網;腳手架外圍封閉、上下通道、上層施工通道;'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懸挑鋼平臺;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人員行走防護設施、作業點的防護措施;外挑安全網等搭設、組裝完畢後須進行檢查驗收。

5)對專項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檢查;

第十七條工程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應根據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工程項目部設備負責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上述各類檢查和檢驗完畢後工程項目部須填寫驗收記錄。

第六章施工過程的控制

第二十條施工作業人員操作前,應由該項目技術員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一條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後清理工作以及對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搭設或拆除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起重機械或其它設施、設備,必須經工程項目部確認同意。如當天未能完成時,應做好局部收尾,並設置臨時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安全措施計劃中確定的危險部位和過程,責成分包單位落實監控人員,確定監控措施和方式,實施重點監控,必要時應連續監控。

1、應把危險性較大的懸空作業、起重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井架(龍門架)、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除、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的組裝定爲危險作業,實施重點監控;

2、在拆除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前應通知工程項目部,由其確認可拆除時,方可拆除。因拆除後影響該區域或後工序的施工安全,應服從安排,予以保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工序交接中,應由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專業管理人員組織交接雙方負責人,對現場的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確認。

第七章事故隱患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部應對存在隱患的安全設施、過程和行爲進行控制,確保不合格設施不使用、不合格過程不通過、不安全行爲不放過。

第二十六條對事故隱患應由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匯同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專人進行整改以達到規定要求;

3、進行返工,以達到規定要求;

4、對有不安全行爲的人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5、對不安全生產的過程重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