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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電腦殺毒原理改造罪犯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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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腦的工作程序軟件中,殺毒軟件是一個具有治療與保障功能的軟件,當電腦不幸染上了病毒,啓動殺毒軟件,可以有效地去除已經存在於電腦中的病毒,使電腦恢復正常工作的能力。將這一殺毒程序的工作原理與監獄對罪犯的改造工作原理作一比較,不難看出,其實監獄對罪犯的改造,也是一個對罪犯進行殺毒的過程。由此,電腦殺毒程序工作原理對罪犯改造不無啓示意義。

淺談電腦殺毒原理改造罪犯的啓示

一、電腦殺毒軟件的差別性與人的素質的非同質性。電腦必須預先安裝上殺毒軟件,才能談得上啓動殺毒程序,進行電腦殺毒。那麼對於罪犯,在犯罪之前,作爲一個社會公民,它的身上有沒有殺毒軟件?回答是肯定的。在初次社會化的過程中,即將走上社會的成員,都會向社會定購安裝一個供自己使用的殺毒軟件——由道德、法律、文化、技術、心理等素質組成。電腦的殺毒軟件有版本和功能的區分,公民身上的殺毒軟件也不是千篇一律。因個體情況的差別,殺毒軟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別。個體生活學習的具體環境,是個體定製殺毒軟件的基礎條件。也就是說,個體所定購的殺毒軟件,必須打上個體的社會實踐烙印,不同的地域,殺毒軟件的版本存在差別;同一區域,不同的生活經歷如學習經歷的不同,也使個體所得到的殺毒軟件有所區別;不同的家庭,一樣會影響個體所安裝的殺毒軟件。在個體帶着千差萬別的殺毒軟件進入社會後,無論是在同樣的生活環境中,還是在不同的生活環境中,殺毒軟件的'不同,抗病毒的能力也不一樣,有些殺毒軟件能夠抵抗病毒,但有些卻不能擔此重任。當然,即使是版本級別相同的殺毒軟件,在面臨不同的病毒侵害情況下,殺毒的效果也不可能是同一的。這可以解釋爲什麼在特定社會中,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在同樣的社會條件下;有人能抵制犯罪誘惑,有人卻經不住犯罪誘惑。可能是殺毒軟件本身的差別導致的結果,也可能是同樣的殺毒軟件受到了來自不同品種的病毒的侵害。

二、電腦的殺毒過程的複雜性與監禁刑罪犯改造的艱難性。當電腦被病毒侵害後,電腦不能自主去除病毒,必須有人來啓動殺毒軟件去除病毒。如果發現已有的殺毒軟件不足以去除這種病毒,就應當立即更新殺毒軟件,或升級該殺毒軟件的版本,或更換成新的殺毒軟件。當個體犯罪之後,我們不能指望個體良心發現,社會應當對罪犯啓動殺毒程序。社會向罪犯施加的刑罰其實就是一個個殺毒實證。有些罪犯感染的病毒不深,罪犯自有的殺毒軟件一旦被外力啓動,可以抗擊着這類病毒。這時,社會不需要再升級或重新安裝新的殺毒軟件於罪犯的身上,這正是部分罪行較輕的罪犯可以服非監禁刑的病理根據。但許多罪犯,由於深受病毒的侵害,個體原有的殺毒軟件,或版本太低不起作用;或是版本壓根兒對這類病毒就不對症;也可能是社會曾經給了一個非常好的殺毒軟件,但已遭到嚴重的破壞。在這些情況下,僅僅是啓動罪犯身上的殺毒軟件根本不能奏效。因而必須對罪犯進行殺毒軟件的整理,或升級、或修復、或更換。這一切活動都必須集中進行,且必須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這可以說明爲什麼社會必須強制部分社會危害深重的罪犯服監禁刑。這些服監禁刑的罪犯,在社會上被感染了病毒後,只有在他律與約束中才能去除病毒。

三、電腦殺毒軟件功效的非持續性與罪犯改造效果的有條件性。電腦殺毒軟件被整理後,重新定格的殺毒軟件並不是一勞永逸,它的功能是有限的。隨着病毒級次的升變,電腦殺毒軟件也需要不斷調整。這一點對監獄改造罪犯尤其有啓示作用。改造罪犯的目的在於拱衛社會。如果監獄能夠把一個罪犯變成一名守法公民,那麼社會就少了一個社會秩序的破壞者。然而必須認識,監獄對罪犯的改造是有限的。改造罪犯的過程就如同電腦殺毒一樣,也是一個去除病毒的過程。無論是監獄啓動並升級罪犯身上的殺毒軟件——各種素質來消除病毒,還是監獄對罪犯重新安裝新殺毒軟件———施教各種知識和技能來克服罪犯,或是修復罪犯身上被破壞的殺毒軟件程序——對罪犯進行素質整理,整合新的公民素質來抑制病毒。監獄對罪犯所作的這些努力,收到的是一時之效而非一勞永逸。因爲在監獄這樣一個特定的環境中,監獄對絕大多數罪犯所施裝或整理的殺毒軟件都不存在適應性問題,監獄化的殺毒軟件版本——無論是對罪犯原有版本的處理,還是監獄新版本的裝入,在監獄提供的運行環境中,一般都不會產生不適應症,但離開監獄後,罪犯重新生活的環境有了變化,面臨着新的來自社會的病毒的干擾,過去獲得的殺毒軟件能不能制服社會上的病毒干擾,這是監獄所無法保障的。除非監獄能造出一種萬能的殺毒軟件。我們不願否認監獄終有一天會做出這樣的事實,但這樣一種努力就如同人類走向地平線一樣,看到的是希望,同時,也將永遠在希望中前進、靠近。監獄將罪犯的文化素質、道德素質、法律素質、技術能力無論提高到何種程度,它都具有歷史性、暫時性、適用的條件性。當然也同樣免不了地域性、地理性。監獄造就守法公民只能是一種目標追求,罪犯在刑釋後是不是守法,更取決於在今後生活中罪犯身上的殺毒軟件的作用環境與功效狀況。監獄可能給了罪犯一個很好版本的殺毒軟件,但罪犯刑釋後,就將他破壞了;也可能是監獄給了罪犯一個可以升級的殺毒軟件,但罪犯從不升級,導致低級別的殺毒軟件對罪犯在社會環境中受到的病毒干擾中起不了殺毒作用。還有一種可能是監獄給罪犯安裝的殺毒軟件根本適應不了新的社會生活,對社會中新出現的病毒根本不起作用。因此,罪犯刑釋後,只有在所生活的環境仍然具有監禁特徵的條件下,,由監獄賦予罪犯的這種殺毒軟件才能不需要變通地發生作用,否則環境的變化,必然需要對罪犯原有殺毒軟件進行調整。那麼,誰來調整呢?

四、在殺毒軟件問題上,監獄與社會的責任分擔。在罪犯改造社會化的今天,關愛刑釋人員更是社會的事件,讓監獄通過一次改造使所有罪犯永不犯罪,這不現實。社會應當在刑釋人員重新走上社會後,更加關心罪犯身上的那個殺毒軟件。在需要升級時、幫助他升級;在需要更換時,幫助他更換;在需要修復時幫助他修復,這樣才能真正造就守法公民,才能履行對罪犯改造應盡的職責。當然,有一點仍需強調:不論罪犯刑釋後,隨着社會環境的變化,將可能在其身上調整出何種殺毒軟件,罪犯都應當擁有一套能夠匹配裝載各種殺毒軟件的實物配置,而打造這套具有匹配功能的實物配置,首先是監獄的事,監獄義不容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