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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事務合同錦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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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律師事務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律師事務合同錦集10篇

律師事務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在甲方與 糾紛一案中,作爲甲方 階段的代理人,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其與 糾紛一案 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爲甲方該案 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權限以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爲準。 第四條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律師代理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爲: 乙方指派的律師代理本案所產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公證費和辦案費用等;

2、成都市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終止合同、或撤銷委託事項,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和指示代理委託事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託事務轉委託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師怠於履行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相互知悉的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無論本協議是否已經終止,任何一方均無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代理事項履行完畢爲止。

第十條

甲 方:

代表人: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 日 乙 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合同 篇2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作爲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性質、業務範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部門 職務

第二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爲 年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週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於人民幣 元。並將根據甲方規定的《工資制度》等考覈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爲主),工資總額不可低於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況,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按每小時 元付給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補休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覈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療、傷殘撫卹費、休假、養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在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務操作規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後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後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於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務量的增減、經營範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 元,並支付違約金 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爲按乙方培訓後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後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於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後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律師事務所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獎懲制度》、《工資制度》。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經與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師擔任___________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辯護人。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託人___________向律師事務所繳納委託費用___________元。

三、本委託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___止。

四、本委託協議如需變更,另行協商。

委託人(簽字):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

律師事務合同 篇4

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爲: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

理範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爲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爲: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

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爲“本合同書”)

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律師事務合同 篇5

律師聘用合同

聘用方:

受聘方: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繫電話

第一條 合同依據

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及本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牽頭負責聘用方所涉上市、增發、重組併購等證券類律師業務以及專業律師的培養。

第三條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並負責爲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承擔合同期內的律師註冊費及存檔費: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爲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聘用方並保留追究受聘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 受聘方的`工作內容由聘用方規定,受聘方承諾服從聘用方的工作安排並保證項目工作質量。

第五條 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

工資的支付時間爲:每月15日支取工資;

月固定工資數額爲:壹萬元人民幣;

項目提成比例爲:扣除稅收費用後項目收益25%。

工作日午餐由聘用方提供。

第六條 聘用方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下限爲受聘方辦理相關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由受聘方承擔。受聘方並自行承擔日常交通、通信、停車等費用支出。

第七條 受聘方應遵守聘用方考勤、工作紀律等相關管理規定並遵守律師業執業規則。

第八條 合同解除依照《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及聘用方的相應規定與業務安排辦理;

受聘方違反法律、主管機關規章制度及聘用方有關管理規定,經指出後未能改正或給聘用方造成經濟和聲譽損害的,聘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本合同解除或受聘方調離律師事務所時受聘方應當賠償聘用方曾爲其單獨支付的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廣告性費用及當年度註冊費用。

受聘方離開律師事務所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攜走或銷燬聘用方任何資料、文件、財產等,並繼續承擔爲聘用方保密的義務。

受聘方離職需提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部或本所主任,6個月期滿方能辦理離職手續。在此期間不得以個人名義聯繫所內客戶及新接本所案件。

受聘方離職不應影響所做項目的持續、質量和妥善完結。

第十條 由於受聘方原因致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受聘方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及聘用方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受聘方以合夥人名義加入聘用方,與聘用方所涉權利義務以本合同爲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聘用方:

北京市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日 期: 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詳細閱讀本合同,接受本合同的條款約定。並承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規章制度。若出現違約情況,自願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處理。

日 期: 年月日

律師事務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北京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和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本合同由以下兩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

甲方:

負責人: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姓名)

性別:男

身份證:

律師執業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按實際居住地填寫)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類型爲:無固定 □/有固定 □ 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本合同爲固定期限的,有效期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月,至 年 月 日止。

鑑於甲方爲訂立本合同,提供 元的專項培訓經費對乙方已經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爲專職執業律師,並根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爲乙方辦理執業登記。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爲: (如訴訟、非訴訟等業務或其他分類方式) 。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本所註冊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爲工作地點的變更:

(一)仲裁機構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爲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六)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工作定額)。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 □ 不定時工時制 □

第六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時間爲八小時,每天上班時間爲 ,下班時間爲 。中午 至 爲用餐時間,不視作工作時間。

第七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本條中用於計算加班工資報酬的工資基數,按照本合同第9條中約定的基本工資確定。

第八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甲方可通過崗位責任制度對乙方進行考覈。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甲方有權通過績效考覈定期評定乙方的工作表現。(績效考覈辦法由甲方根據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按照下列第( )種模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一)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期滿後工資標準的80%並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可以綜合考慮乙方的工作表現、承辦案件/項目的難度、經營業績等因素向乙方發放獎金。獎金計發辦法、數額、支付時間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解釋同上)

2.乙方可以根據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權利,具體提成辦法及支付時間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可考慮繼續採用現行律師事務所的提成辦法)

第(三)種模式:

1.甲方按月以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數額,向乙方支付生活費,具體數額爲 元/月。

2.甲方採取效益工資方式,根據乙方工作成果爲乙方提取並支付勞動報酬,具體標準和辦法雙方可以依據甲方的提成辦法另行簽署業務提成協議。

雙方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勞動政策的規定,可以對上述分配模式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依法約定其他分配模式。

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示的規章制度、簽署的集體合同或單項協議對於勞動報酬分配模式進行調整,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雙方應根據規章制度或集體合同約定對本合同勞動報酬條款進行變更,如乙方拒絕變更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無論以何種分配方式,甲方爲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在乙方向甲方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應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對於無法完成(或 次未完成)定額或提成基數的律師,甲方可以根據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已經領取的基本工資或生活費不得要求乙方退還。】

第十條 乙方的基本工資應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應以貨幣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上月□的工資,遇節假日則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基本工資可以以現金的方式發放,也可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如果乙方對勞動報酬產生疑問或者異議,可在下一個勞動報酬發放週期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並領取了下一週期的'勞動報酬的,視爲認可甲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及行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甲方工作任務不足導致使乙方待崗的,甲方應自情況發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費。甲方安排乙方待崗的,應當向乙方出具書面待崗通知;但乙方仍然負有遵守甲方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商譽的義務。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乙方的病假工資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的80%,具體計發辦法爲 。

第十五條 乙方請事假的,在事假期間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爲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和其他檢查、生育、哺乳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八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律師註冊費用、檔案管理費用由甲方 □/乙方 □ 承擔。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可爲乙方提供其他補充形式的保險或福利。【具體內容雙方商定】

六、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乙方依法享受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休息及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無須規定公休日)。休息日指週六、日,法定節假日全年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對公司女員工而言,法定節假日除前述規定的十一天外,還包括“三八國際婦女節” 的半天休息。少數民族的節日是否也需要說明一下。

第二十一條 甲方可以根據勞動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帶薪年休假及具體執行參照國家規定及甲方休假辦法。

七、工作條件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在徵求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向全體員工公示。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其他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的社會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計劃和業務需求爲提供乙方學習、培訓的條件和機會,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完成對乙方的執業培訓任務。

第二十八條 甲方鼓勵乙方通過各種渠道參加學習、培訓或其他業務研討活動,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需要支付費用的由乙方自行負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除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約定外,甲方再次提供專項費用對乙方進行培訓的,雙方可另行約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乙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前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或因乙方違紀被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服務期剩餘的時間確定向甲方返還培訓費的數額。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採用書面方式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四)雙方約定的情形出現的。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依據前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至乙方實際到崗日之間,乙方未實際爲甲方提供勞動的,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

1.乙方的過錯行爲給甲方造成人民幣 元(含)以上經濟損失的;

2.因乙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甲方、乙方分別單獨地或共同連帶地受到司法部門或律師協會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

3.因乙方的行爲使甲方失去與第三方的合作機會或使甲方遭受投訴等,使甲方的聲譽、行業地位、社會評價等無形財產受到損害等。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向乙方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不能完成定額或提成基數的。

本條所指客觀情況包括:(雙方可指明)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三十四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20xx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六)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八)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九)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內的。

第三十六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且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雙方應對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乙方不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資料、信息和文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十九條 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條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後,甲方應當及時爲乙方辦理檔案或者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於拖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檔案或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新單位資料或者提供信息錯誤的,相關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或不遲於本合同約定的脫密期起始日,甲乙雙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方終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間內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不支付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律師檔案轉移手續按照本合同第四十條的約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客戶要求變更承辦律師,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結的工作有義務繼續辦理。在繼續辦理期間,甲方無須再支付經濟補償,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知識產權、商業祕密、競業限制

第四十四條 乙方執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識產權屬於甲方。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知識產權權益,並且不得實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爲。

第四十五條 甲方所有的書面和軟件圖文資料,客戶名單,技巧和法律文件等均爲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對甲方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乙方無論因何原因離職,不得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絡和/或刊物上,將甲方的客戶宣傳爲個人客戶。乙方因任何原因離職,不得誘導甲方的員工離職.

第四十六條 薪金和有關個人資料均屬甲方商業祕密,乙方不得將本人薪酬或有關資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給包括甲方其他僱員在內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七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對於知識產權及保密事宜有明確規定,乙方應當遵守。

第四十八條 除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約定情形外,乙方在離職後 年/月(但最長不超過兩年)內不得與甲方的客戶有任何業務往來,甲方爲此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元(或 元/月);若乙方違反此約定,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違約金支付方法和標準可另行商定)。

十一、承諾

第四十九條 甲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經辦理了正常的年檢工作,並有合法的執業資格。乙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單位不存在仍存續有效的勞動關係。

第五十條 乙方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後,甲方不會因任何原因被捲入乙方與其他單位的任何形式的勞動爭議糾紛中,且不存在任何未處理完畢的投訴或可能投訴事項。否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甲方爲妥善處理爭議糾紛而支付的調查費用、公證費用、律師費等。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或持有不同見解時,應進行協商或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或律師協會進行協調,雙方如書面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可將爭議提交行業主管部門和指定的機構進行調解。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有一方或雙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首頁所記載的通訊地址爲其真實有效的通訊地址。雙方所需送達的文件郵寄、傳真或直接送達至該通訊地址即視爲送達方履行了送達義務。如地址發生變化,甲乙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後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擔。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 一份。

十四、其他約定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1.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

2.甲方的規章制度;【列明】

3.(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爲本合同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合同 篇7

編號:

遼寧 律師事務所提成律師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單位類型 合夥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註冊登記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實際經營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聯繫方式及電話

第二條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律師職業證書號碼

戶籍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實際居住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通信地址省市區(縣)街(鄉) 號

郵編:聯繫方式及電話

第三條 乙方聯繫方式、通信地址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幾種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試用期: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專職律師崗位,從事訴訟、非訴訟等工作,工作地點爲 甲方註冊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爲工作地點的變更:

1、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2、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

3、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或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爲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4、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六條 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全面履行甲乙雙方簽定的提成協議書並遵守甲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的社會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 (二) 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

(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爲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八條 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律師事務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結合本律師事務所的.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律師事務所的工資分配製度。

第十一條 甲方按下列第 三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爲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業務能力、完成的工作質量等確定。

(二)記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爲記件單價爲。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爲

第十二條 甲方於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採用下列第 一 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二)參加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律師註冊費用、檔案管理費用由甲方 /乙方 承擔。

律師事務合同 篇8

(以下簡稱甲方)因 糾紛一案,委託仁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爲甲方與 糾紛案的第 審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並依約收取叄拾萬元(小寫:¥300000.00元)代理費。

四、如甲方中途終止合同,則必須支付乙方代理費叄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因本案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見授權委託書)。

六、特別約定:

1、本案爲風險代理,本案勝訴以後,三個月內甲方必須支付乙方代理費叄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費及法院所收取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本案所需交通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如甲方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及法院所收取的相關費用或者不協助乙方辦理案件、不提供乙方所需的證據材料,甲方必須無條件支付乙方代理費叄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

3、本案代理費叄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由三都縣人民法院吳昌學同志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連帶責任保證人:

地 址: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合同 篇9

一、公司企業勞動人事法律服務:

企業勞動人事制度管理法律服務:企業建立完善的勞動人事制度有助於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幫助企業提高發展速度。

1、企業勞動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審查;

2、企業規章制度起草、修改和審查;

3、向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勞動人事新法規和規章、提供勞動人事政策、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諮詢;

4、爲企業培訓勞動人事管理人員勞動法律知識;

5、爲企業做好社會保障相關內容的指導和法律諮詢;

6、協助企業做好勞動安全管理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制度制訂修改工作,及時協助處理工傷認定事件;

7、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人事制度,建立制定企業有關用工、工資分配、福利保 險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

9、協助企業審查、起草、修改、制訂完善《勞動合同》、《公司章程》、《員工守則》、《勞動紀律手冊》和《企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幫助調整勞資關係;

10、爲顧問單位的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商業祕密和專有經營權的保護提 供法律建議,並協助顧問單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制度。保密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審查(可以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制訂不同的保密合同);

11、定期瞭解企業勞動合同訂立、履行情況,幫助企業規範其用工行爲,使企業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不合法引起的風險;

12、指導企業提高收集證據技巧,指導企業運用規章制度進行科學管理,避免、減 少處理違紀員工而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承擔的'舉證風險;

13、提醒企業依法定程序制訂內容合法的勞動制度,避免企業在仲裁、訴訟中不能履行舉證責任;

14、協助企業預防和處理工資、工傷、辭退、社保費和補償金等引起的勞動爭議,真正爲企業減輕負擔,使企業能夠把全部精力放在生產、經營上;

15、協助企業進行勞動年審和社會保險費登記申報等工作;協助企業申報內部規章制度備案和申報採用綜合工時和經濟性裁員審批手續;

16、 協助企業做好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續簽工作和勞動合同終止工作;

17、進行律師見證,簽發律師函;

14、定期宣傳國家及本地最新發布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15、根據企業的需要,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16、根據企業需要,協助設立法律顧問室,並對其日常工作進行指導;

17、根據企業的需要,列席重大會議,現場提供法律諮詢;

18、代理勞動合同鑑證;

19、其他有關勞動事務;

二、企業勞動仲裁與訴訟法律服務:

企業每年勞動案件勝訴率都不高,因爲大部分單位都有自己的法律顧問,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往往由法律顧問去應急處理,但是很多法律顧問在平時忙於處理事務時,並不注重勞動法律的收集和查找和及時更新學習,因此我們認爲,爲了更好的維護合法權益,應找勞動法方面的法律人員去處理。我們爲公司企業提供如下勞動法律服務:

1、勞動仲裁與訴訟日常諮詢和個案諮詢;

2、代表企業與員工進行相關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專業談判;

3、代理企業與員工發生的勞動仲裁案件和勞動訴訟一審與二審案件;

4、代表企業與員工協商調解勞動糾紛爭議;

5、代理企業協調處理相關勞動行政處罰案件,以及勞動行政複議和勞動行政訴訟;

6、代理企業處理集體勞動仲裁、一審訴訟、二審訴訟。

三、公司企業勞動法培訓法律服務:

增強公司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平時處理勞動人事相關事務時的合法性,提高公司勞動人事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法律實務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1、 企業特殊崗位針對性法律培訓;

2、 新進員工法律培訓和產業法律講座;

3、 員工相關案例講解;

4、 勞動合同法律責任和法律效力講解;

5、 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法律講解;

6、規章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講解。

律師事務合同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現就乙方到甲方實習事宜,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實習內容

甲方同意乙方到甲方實習。實習內容爲 。如果乙方不適合甲方安排的實習崗位,甲方有權進行調整。

第二條 實習期限

實習期限爲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實習地點

乙方的實習地點爲甲方的辦公場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場所。

第四條 實習待遇

乙方實習期間享受以下第 項約定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實習補貼 元,於每月 日之前支付。

2、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不予支付實習補貼。

3、其他待遇: 。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實習期間,甲方應爲乙方安排實習崗位,指派實習指導人員對乙方進行實習指導。

2、在實習期間,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相關的實習設備。

3、實習期滿時,甲方對乙方在實習期間的表現作出實習鑑定。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聽從指導人員的安排,認真完成指定的任務。

2、乙方同意根據雙方協商,按照甲方指定的生產崗位及崗位職責要求進行實習。

3、嚴格保守甲方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商業機密。

4、 不得利用甲方的設備、資料、技術等條件從事與甲方安排任務無關的活動;

5、本協議到期後,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歸還實習期間所佔有的甲方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電腦、圖書、報刊雜誌、項目資料。

第七條 聲明與保證

1、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信息真實、可靠,如有欺詐,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2、乙方保證其簽署本協議不違反其所在學校的有關規定,甲方保證根據乙方的能力和公司的需要儘量爲乙方提供合適的實習機會。

第八條 協議的解除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爲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並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爲本協議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 。如該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無義務爲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產生的醫藥費,由乙方自行解決。

2、 實習期間,甲方爲乙方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用於乙方在甲方實習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該保險賠付用於折抵甲方依據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

1、實習協議經雙方簽署後後,具有法律效力。其它未盡之事宜,由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共識後,可進行修訂和補充。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身份證複印件、學生證複印件作爲本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