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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集錦15篇

合同2.96W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集錦15篇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

甲方: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

乙方:土地(轉包方):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

爲了埁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利,本着依法、自願、有償、平等協商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制定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合同。

一、甲方沿河陳組將承包土地面積,畝成方成遍能灌能排優質土地甲方農戶口糧地應統一劃遍,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乙方承包。

二、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雙方約定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爲年,自年月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1、甲方採用出租方式將期承包地流轉給乙方承包經營農業生產,不得在所流轉土地上開挖池塘,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改變土地用途。

2、旱地由甲方平整後交給乙方承包地,承包費另計,農戶轉讓給乙方承包地在合同不得任意退出。

3、農戶轉讓給乙方後留作口糧田的承包地,如農戶在乙方承包期間內中途繼續流轉承包地時,乙方應於以接受承包。

4、甲方流轉土地埂邊農戶不得栽樹,現有埂邊樹,離田2米以內,農戶應自行砍伐,不得影響乙方農作物生長。

5、沿河陳村現有水面和農田有利益相關的不能作種值和養殖用途。四、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時間1、承包地流轉承包費用現金支付,合同期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轉承包費,每市畝按計算,秈稻糧價上漲到壹元陸角時,每畝加承包費捌拾元,糧價低於壹元時,每畝降捌拾元,糧價到貳元時每畝再加捌拾元承包費,國家政策性糧補,歸甲方所得,國家對種植大戶的'補貼資金由乙方所得。

2、乙方必須於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次流轉承包費。

五、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收取承包流轉費,按照合同的期限收回流轉的承包地,收割前交每畝100元預付款,待水稻收完一次性付清下年承包費,如不能繼續承包預交款不再退還。

2、義務:在不干預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各農戶養殖不能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

3、甲方將提水電站轉交給乙方使用,機臺機電設備現在不完整的由甲方負責交付乙方使用後,乙方在使用過程中自行維修,維修費自理,承包期結束後,機臺和電機等設備完好無損交給甲方,

4、甲乙雙方要遵守村規民約,不要無故滋事、鬧事,給雙方帶來損失,各農戶養殖不能給乙方造成損失。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乙方在新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如流轉承包合同未到期,乙方必須服從國家政策性開發利用土地,乙方只能有權獲得土地青苗補償費,土地及其它補償費歸甲方所得。

2、義務:乙方在國家政策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流轉承包費,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承包的土地進行有效保護。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的破壞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甲方任意收回土地和無理鬧事的,水田打不上水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鎮農經站一份,土地流轉交晚中心留存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受法律保護,本合同未尺事宜,由甲乙雙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村民組長)簽字蓋章:乙方:

簽證單位:(蓋章)

甲方:各農戶簽字蓋章: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的方位:

流轉的面積約爲畝,實際丈量面積爲。流轉方式爲出租。

二、流轉的期限爲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轉包的租金爲每畝

四、協議簽訂以後

每個月租金一付,必須在第一個月日之前支付給甲方。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不得干預乙方依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處理好與周邊相鄰土地農戶的關係。

六、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該地塊上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按時向甲方支付流轉費。

3、乙方必須按時付給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時支付,每月

按租金總額2%支付滯納金。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徵用、佔用,徵佔用的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2、流轉期內,乙方投資形成的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及乙方的經營性補償,歸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滿

乙方要續簽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

九、糾紛解決辦法

流轉期內,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糾紛,甲方要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

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3

轉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宜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其經營的位於三道橋鎮林場 畝土地的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地塊 塊,名稱 ,坐落在 。

二、承包期限爲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價格爲每畝每年 人民幣,總計 人民幣。

四、承包費支付方式爲現金一次性支付,時間爲雙方簽約合同生效之日起。

五、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土地經營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必須從事農業生產(種植業),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甲方在承包期滿後收回土地經營權。

六、在承包期內,如有國家徵用土地或政府佔用土地,乙方無償將承包的土地歸還給甲方,所得土地補償費用歸甲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4

甲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條款:

一、甲方以出租形式將面積______畝的土地承包權給乙方,乙方從事______生產,不得對外轉包、分包。

二、出租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出租租金:按每年每畝______公斤中等質量中秈稻穀折算成人民幣支付,中秈稻穀價格以國家公佈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測算,支付時當年國家最低收購價未公佈的,按上年最低收購價格執行。

四、付款形式和時間以及保證金的具體相關事宜。

五、乙方所租土地中,現有的青苗賠償費由乙方承擔,須在村委會要求的期限內付清。

六、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甲方應積極協助解決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如水、電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上享有生產經營的權利和生產產品收益的權利,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生產項目,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須接受村委會和甲方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監督。

八、如鎮政府農田整治整體規劃涉及到乙方所租土地,乙方須無條件積極配合甲方和鎮政府的土地整治工作,整治所佔的面積和整治所影響的土地農作物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九、乙方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的補貼歸乙方所有。

十、在租賃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補償,甲方不承擔相關損失;由甲方因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如雙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乙方必須購買所有其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保險,保險收益歸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2)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關環評、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十四、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甲乙雙方須協商下一輪承包問題,同等條件下優先與乙方合作。

十五、合同終止時,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並公證後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5

甲方:

乙方:

一、 甲方自願將自己承包村民小組政府開發的荒山坡改梯荒土轉讓給乙方開發種植中藥材。

二、乙方承包後,土地使用權歸乙方使用和經營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如甲方以及甲方家屬干涉乙方,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損失。

三、 乙方承包期限爲叄年,承包土地(地名王港坡),現種植烤煙以及石牛坡水井路上左邊玉米地,全部大約壹佰畝地,全部轉讓給乙方。

四、 乙方承包土地轉讓費捌仟叄佰元爲一年,叄年內乙方必須各年付清各年的土地轉讓費,乙方纔能使用,如不付清,甲方有權干涉乙方使用。

五、 甲方轉讓期限爲叄年,如期限已滿,乙方還要繼續承包,甲方要先給乙方承包,如乙方不願承包,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

六、 乙方在承包的期限內如遇到政府和羣衆的任何干涉,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要負債乙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七、 如甲方不執行協議,甲方要負責賠償乙方所有經濟損失。

八、 如乙方不執行協議,甲方不退還乙方所有經濟損失

九、 如乙方在承包期限內,甲方負責乙方的運輸暢通,如遇到堵塞,甲方負責一切損失。

十、 承包的期限從20_年10月1日起到20_年10月1日止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證人:

合同日期: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搞活經濟,加快本地區的企業發展,增加咱村

第三產業收入,經雙方充分討論協商,就村委會向村民——租賃土地辦企業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土地位置:該宗土地地址在 面積 畝

二、租賃期限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元月____日止。

三、租賃金額和付款辦法:

一租賃金額:

①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畝每年4千元。

②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畝每年4.5千元。

③從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畝每年5千元。 二土地位置差額:租金每年每畝4千元以下按差額計算

①距離國道前30米土地,每畝租價每年4千元。

②距離國道30米後,每畝租價每年3.5千元。

③其餘額由總租賃面積平均分配。(每畝500元差額)

三付款辦法:採用先付款後用土地的辦法。

⑴甲方必須在本協議簽訂後兩天內交付乙方第________年50%的土地租賃金;在該塊整平後兩天內再付清________年租賃金。

⑵第________年起以逐年支付清的方式。甲方必須在當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全年的土地租賃金。若逾期未交,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迎角款額20%的滯納金。

⑶最後________年租賃金應扣協議簽訂後預付租賃金50%款項。

四、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此款抵扣稅費或挪用。否則,視爲違約,甲方必須交付乙方當年土地租金50%的違約金。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⒈承租期間,若遇國家徵用土地。土地賠償今年歸乙方所有。

⒉承租期滿後,該地面上的固定建築物歸乙方所有,甲方須在五個月內處理器械設備,逾期均歸乙方所有。此財產均折價按甲方使用的土地面積平均分配

⒊乙方必須在本協議簽訂後十天內做好地面上的.建築物、花果遷移工作。

六、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①甲方在租用的土地範圍內進行設計、施工擁有主決權,承租期間擁有企業經營一切管理權,乙方不得干涉。

②承租期間,若遇國家徵用時,甲方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賠青標準一次性付給乙方的青苗賠償費。地面上建築物器械設備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③承租期滿後,該地面上的固定建築物歸乙方所有。

甲方有權在五個月內處理一切器械設備,否則,視爲放棄,均歸乙方所有。

④甲方必須在本協議簽訂後四十五天內做好該地塊的整平工作。

七、違約責任: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如果乙方違約,必須賠償另一方的一切損失並加罰人民幣壹萬元。

八、本協議在生效期內,若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文明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承租方: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6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就山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有關事宜,友好協商,並經原承包合同發包方(鐵山街道XX)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標的本文由.c收集整

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山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具體內容見原合同。)

第二條:轉讓合同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____年。

第三條:轉讓費和支付期限

1、轉讓費:人民幣八萬元整(小寫:元)。

2、支付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本合同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

第四條:其他約定

1、付款後,甲方將原承包合同文本轉交給乙方,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由乙方承擔;轉交後,乙方關於原承包合同的一切行爲或事物與甲方無關。

2、甲方確保未用該承包經營區域內的樹木和地上附着物進行抵押或清償債務。

3、甲方承包費交至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乙方向發包方交付承包費(年交費額見原合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按手印)

乙方:(簽字按手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7

合同編號:

甲方(入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鎮__村__組__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摺合股份爲_____股或摺合金額元。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

面積

四至界限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西

1

2

3

4

合計(大寫)畝(小寫)畝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爲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後,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_____公斤(大寫:______)作爲股權紅利。(填稻穀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作爲股權紅利。

3.其他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於上年__月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於每年__月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於__年__月__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於__年__月__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權利和義務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___%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___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後,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經協商,決定__(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並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出方(甲方):

住所:永安鎮股河新村

受讓方(乙方):

住所:

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規條例規定,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同意訂立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座落在雙慶何北部地塊家庭承包地___畝以__轉包出租方式,從20xx年10月10日起至20xx 年10月10日止,流轉給乙方用於種植農業經濟作物。

第二條 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該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2、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與經營。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l、享有該土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及產品處置收益權;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3、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三條 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轉期間乙方向甲方須支付土地流轉價款爲每年900斤/畝小麥,以當年國家小麥保護價計算,支付的時間爲: 每年10月10日前支付 元人民幣(: 元)。

(二)經營使用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標的按時兌現,否則,逾期一天加罰乙方應兌付總額0.2%的滯納金。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服從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土地的需要,並均不負責違約責任。

(二)合同一經簽訂,所有條款雙方應嚴格認真履行,一方出現違約行爲,應向對方償付違約金,並賠償給付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五條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而變動,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損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滿後,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乙方如需繼續經營,享有優先承包權。如不再使用,應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設施,將土地整平後交給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家庭承包期剩餘期限的,超過的時間無效。

(四)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五)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在補充欄目中完善,完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自20xx年10月10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發包方、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分中心各一份。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20xx年10月10日

發包方: (簽字蓋章)

鑑證機關: (簽字蓋章)

鑑證人: (簽字蓋章)

簽證日期: 年 月 日

附:補充說明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9

甲方(入股方): 委 託 代 理 人: 乙方(受讓方): 委 託 代 理 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標的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的位於 區(縣) 鄉(鎮) 村 組(社)的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登記的面積)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入股到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合作生產經營。前述入股土地摺合成股份後爲 股。

土地基本情況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三、股權分紅與支付方式 1.該土地實際面積(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積)與登記面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登記的面積)不一致的,雙方約定轉包價款按:□實際面積計算;□登記面積計算。

2.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公紅利:

①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 (填黃谷、玉米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公斤(大寫: )作爲股權紅利。

②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作爲股權紅利。如果原來約定以第1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甲方要求變更爲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乙方應當同意,並參照當地當年中等市場價格折算。

四、支付時間

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後 天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入股價款,以後的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 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後 天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轉包價款;以後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且每 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轉包價款。

4.其他 五、補償標準、方式及時間

甲方在入股前對該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以及在該土地上的青苗、構(附)着物等,雙方約定補償標準、方式及時間爲:土地轉讓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時間

1.甲方按下列第( )項方式將轉包土地交付給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資料: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複印件(含紅線圖);

②土地交付時的地形、地貌、土質、青苗、構(附)着物等情況的書面描述、圖片等(經雙方確認);

3.交付時間爲:

七、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爲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應報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5.甲方應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土地轉讓

6. 八、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2.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3.乙方應當向甲方開具股權證明書,並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股權紅利。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4.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 九、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合同期滿後,甲方收回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乙方對該土地進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在當時爲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的相關設施及地上構(附)着物等,雙方約定處理方式、時間爲:土地轉讓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①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②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③不按時限支付股權紅利的。

十一、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轉包價款的,每延遲壹天,按應付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超過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遲壹天,按轉包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超過 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一方無故擅自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違約金。

4.一方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違約金。

5.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6.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應在違約金外增加支付賠償金,以補足對方損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 日內提供證明,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該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其他約定

1.合同期內,該土地涉及的國家有關政策性補貼、補助及其他費用等權利按如下方式處理:

2.合同期內,如果該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相關補償款按如下方式處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雙方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不申請合同鑑證。

5.在本合同期滿後,若甲方需繼續流轉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6.其他:

7.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鎮(鄉)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 所: 住 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0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鎮 村 組 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摺合股份爲 股或摺合金額 元。

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爲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號爲 。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後,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 公斤(大寫: )作爲股權紅利。(填稻穀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作爲股權紅利。

3、其他方式支付。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於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於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權利和義務約定:

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

八、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土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逾期交納土地流轉費,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 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後,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經協商,決定 (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並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1

轉讓方:______(三人)(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二人)(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物: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____的承包地(面積:______,四址界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承包經營權轉讓與乙方從事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爲一次性長期。國家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屆至後如果不進行調整爲永久長期,如果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後的期限順延。

三、轉讓價格: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爲______元人民幣。包括甲方承包經營該地塊時對該地塊的改良投入資金。

四、轉讓金的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乙方一次性以現金方式給付。甲方收到轉讓金時須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及方式: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甲方將所轉讓的土地交付於乙方。

六、用途:乙方轉讓土地後有權自主經營,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修建臨時房屋、圈舍等,乙方不得干涉。

七、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發包方及村民小組處備案登記,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乙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

八、特別約定:本合同生效後,由該土地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都由乙方承擔和享有。涉及村、鎮、企業、國家等對該土地進行徵用、徵收、拆遷等,所給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九、違約責任:本合同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嚴守恪行。如果違約,違約方給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______萬元,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還應當賠償損失。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一、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並經發包方及村民小組登記備案後生效。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壹份,村民小組壹分。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2

甲方(單位或個人名稱):

乙方(單位或個人名稱):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依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及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互換標的

1、甲方調換給乙方的地塊

甲方調換給乙方的地塊面積爲 畝,坐落於 (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

2、乙方調換給甲方的地塊

乙方調換給甲方的地塊面積爲 畝,坐落於___________(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

二、互換土地期限

甲乙雙方互換地塊的經營期限爲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互換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不改變土地的用途及承包義務。土地互換後,互換雙方均取得對方的互換地塊的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原有的地塊的承包經營權。甲乙雙方仍然要按照發包時確定的該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該地塊原來負擔的義務,雙方享有互換前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如在互換過程中發生經濟補償事項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

土地互換後,甲乙雙方應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並與發包方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時間

互換土地的交付方式爲 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的時間爲 年 月 日 。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生效條款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 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鑑證)後生效。

八、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3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餘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着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爲凸顯。我認爲,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着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着路徑依賴機制。爲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瞭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爲“三級所有,隊爲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並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於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於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爲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餘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徵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主要是一種契約關係。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爲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爲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於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後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徵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爲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爲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並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採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爲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於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爲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爲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爲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後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後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爲,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爲,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爲,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爲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於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穫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着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係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後,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爲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爲這些概念涵攝,然後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徵,將其類推於被認爲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着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徵,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徵,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於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爲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徵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爲,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係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鑑。根據該理論,對複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爲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可以化約爲若干的法律關係的元形式。儘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於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係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乾到戶稱爲“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爲,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係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爲,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爲對合同的當事人徵稅就認爲國家成爲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爲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爲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佔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於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後,統購統銷的範圍已大爲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爲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徵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徵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於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鬆態度,而對於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爲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範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佔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爲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纔可以作爲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爲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願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願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後果:第一,本來作爲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於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爲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於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幹部憑藉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爲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爲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裏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爲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係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於: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裏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爲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並不是恆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着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爲。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着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於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几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於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爲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麼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於因爲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範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爲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爲藉口收回土地然後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爲名非法徵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爲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爲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爲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爲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採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範,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着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後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範了呢?我認爲,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爲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後,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係發生糾紛後,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於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於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於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願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於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爲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範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麼廣泛存在着的事項進行規範,任其遊離於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爲,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並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託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願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於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後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係就是委託代理的關係,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後果。

承包方應爲農村最小的經濟覈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爲: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爲我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爲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爲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於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爲承包主體。因爲,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並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爲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爲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於模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並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後,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爲,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並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於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佔有是那裏的農民最爲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裏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爲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爲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爲,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衝突。我認爲,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於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衝突時,公平應優先於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爲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麼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爲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爲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範承包費的範圍。我認爲,應該將不是作爲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隻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於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爲作爲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爲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於同一範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裏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爲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裏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爲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係。但在於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槓桿,一般是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於地租,因爲農村土地屬於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過於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爲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範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係,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範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並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爲,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於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鑑。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於,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爲,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爲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於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於合同目的消滅和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係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採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閒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爲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於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於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4

轉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接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位於哪?永紅路北側、谷家墳,農村土地承包證書號爲: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給乙方。

該地塊坐落:永紅路北側、谷家墳,東至崔會民,南至永紅路,西至陳數全,北至道路。

地塊面積:長米,寬米,總計面積平方米,約畝。

二、轉包期限

1、轉包經營年限自20xx年10月1日—20xx年9月20日,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2、本土地在乙方經營年限內甲方不再享有該轉包土地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3、在乙方經營年限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需重籤、續簽或改簽一切與本轉讓地塊相關的文書均由乙方決定,甲方無權干涉,相關收益及損失均與甲方無關。

4、轉包期內,乙方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性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補助。

5、承包期滿後,依法按國家政策執行,如繼續承包,甲方享有延期權利,合同另議。對方增加的條款,請考慮此條款。

6、綠化帶如和上級有關部門發生衝突,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三、轉包費用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費用爲每畝5000元。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20xx年10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開立收據給乙方。

四、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於20xx年10月1日前將轉包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由雙方指定的公證處見證。

五、違約責任該條款已將違約責任去掉,現無違約責任約定建議採用原來的違約條款。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由雙方指定的公證處見證後,雙方共同到發包方處備案後生效。無此條款不能對抗第三人,風險較大。

八、其他條款

1、本合同生效後5日內,甲方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重發手續,乙方配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公證單位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表人:

代表人身份證號:代表人身份證號:住址:住址:

簽約日期:年月日

公證單位(簽章):

公證日期:年月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5

[ ]土讓字第 號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地塊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 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爲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總價格爲人民幣 元。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爲 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支付的時間爲 年 月 日。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實物名稱爲 ,數量 公斤,時間爲 年 月 日。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於 年 月 日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爲 。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約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具體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決策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人民幣 元。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承包經營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簽證、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轉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鑑證單位一份、土地所有權單位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 址: 住 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