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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比亞迪依據大學生就業協議對抗勞動合同敗訴

合同1.7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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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比亞迪依據大學生就業協議對抗勞動合同敗訴

小程研究生畢業前與單位、學校簽訂就業協議,約定違約金2萬元。畢業後,小程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一年後他提出離職,在單位要求下支付了2萬元違約金。日前,市一中院終審支持小程討回2萬元違約金。

小程是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2004年4月,臨近畢業的小程與比亞迪股份公司及學校簽訂就業協議書,並約定違約責任。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子公司上海比亞迪公司工作,後雙方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辭職。在上海比亞迪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萬元違約金。

此後,小程將比亞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亞迪公司告上法庭,認爲就業協議是自己與比亞迪股份公司簽訂的,上海比亞迪公司無權按照該協議向他收取違約金,因此要求退還這筆違約金。

法庭上,比亞迪股份公司稱,小程提前離職違反就業協議,理應支付違約金,上海比亞迪公司代母公司收取違約金並無不當,要求駁回小程的訴請。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高校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不需繳納社會保險、不納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救濟,因此不具有勞動法上勞動者主體身份;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並非勞動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協議,應適用民法通則而非勞動法。

法院認爲,就業協議的功能在於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到約定地點工作。本案中,小程畢業後,比亞迪股份公司將他派遣到上海比亞迪公司工作,因此小程與比亞迪股份公司之間的協議已履行完畢。此後,該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該協議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據此,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