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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能只做企業的保護傘

合同1.14W

勞動合同是很多求職者的護身符,但有時候卻被用人單位做了自身利益的保護傘,勞動者該得的權益沒得到。

勞動合同不能只做企業的保護傘

案例:小燕是上海某大學畢業的公費研究生,畢業前曾在一家投資公司A公司實習了十幾天,畢業後因A公司招人計劃一直不能確定,於是跟某銀行簽約。後來A公司又找到小燕,許諾以年薪6-10萬請她去工作。小燕因家庭負擔比較重,很想早日分擔家庭重任,又因在A公司實習期間工作了僅十幾天就發工資2500元,估計不會食言,遂與簽好約的某銀行解約,爲此小燕付出了5000元的違約金,跟A公司簽定了一年的勞動合同。畢業時,因爲小燕是在畢業研究生就業服務單位以外的企業就業,根據教育部文件的有關規定應向畢業學校交納培養費,而根據有關畢業研究生就業的有關規定,上海某大學應向A公司收取培養費,就向A公司發去有關文件,A公司同意交納這筆培養費。但是A公司在交納培養費時,以口頭高薪許諾形式與小燕達成了一份協議:由單位代墊培養費,工作後在工資中扣除。並且A公司以逃避稅收和各項費用爲由,在與小燕和學校簽訂的就業協約書上的工資每月只有800元,勞動合同書上一字未提工資和培養費的問題。

現合同已到期,根據合同的書面約定,A公司應於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合同終止,可A公司才口頭通知並告知小燕結帳。在結帳時,因爲A公司實際所發工資與所承諾的工資相去甚遠,培養費一直沒有扣盡,還差一萬一千元。爲此公司要扣除小燕最後兩個月的.工資和二季度的季度獎金,剩餘部分還要寫借條,並且要將勞動手冊扣留在公司,關於此事小燕一直與A公司未能達成協議。關於培養費問題,小燕有很多疑問:

1、實發工資與承諾工資相差甚遠,協議上籤訂每月還款2000而實際所發工資每月只有2300,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償還這筆培養費怎麼辦?

2、公司是否有資格扣留工作手冊?

3、根據公司與學校簽定的協議書上的工資額(實習期800/月,轉正後1200/月),即使將工資全額償還也無法還清培養費15000,請問此協議是否顯失公平?

4、公司與我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上規定合同到期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如不通知是否順延,口頭通知是否有效?另合同上還規定合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解除,A公司並沒有跟我協商,單方解除是否違約?勞動合同上未註明報酬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這個案例主要牽涉到了勞動合同的無效、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的續訂等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根據本案例中的情況分析,A公司和小燕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爲,A公司簽訂合同時即使口頭承諾了高薪,但也沒有確鑿的證據顯示A公司採取了的欺詐、威脅手段。所以小燕和A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爲有效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問題,不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必備要件,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在小燕與A公司簽訂的就業協議中,已經約定了勞動報酬,可以視作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而且約定的勞動報酬沒有低於上海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所以也不存在勞動報酬的無效問題。而A公司以避稅等藉口將書面約定和口頭承諾相背離,其實是利用了小燕沒有求職經驗和急於求成的心理。

至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問題,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舊合同舊辦法,新合同新辦法)第十五條(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第十六條(合同的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在本案例中,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行終止,A公司沒有按照合同進行提前通知義務,等於違反了合同約定,應該負賠償義務。而A公司扣押小燕的勞動手冊來敦促還款,則是不妥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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