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精華】產品購銷合同彙總6篇

合同9.43K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產品購銷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產品購銷合同彙總6篇

產品購銷合同 篇1

甲方(購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銷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購買下列貨物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貨物基本情況

二、付款及交貨條款

乙方按照甲方樣稿要求訂製產品並簽訂本購銷合同後,乙方開始製作。在簽訂合同 工作日內完工,簽訂合同後甲方先付總款的50% 18000元作爲定金,完成後甲方應將本合同總價款剩餘餘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三、售後服務條款

甲方所購產品安裝完成時,甲方派專人進行驗收確認。

①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負責對其提供的`廣告產品進行維護或維修。

②免費保修期內維修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保修期內不屬於免費保修範圍內的損壞,乙方收取人工費及材料工本費。

③免費保修期內,由乙方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維修中的運費由乙方承擔,若不屬於保修範圍或人爲損壞,運費由甲方承擔。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產品購銷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乙方欲購甲方生產的服裝。

1、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付款方式:甲方應該將檢驗合格的'產品及時、準確地提前給乙方,並遵守對用戶的售後服務承諾,到乙方驗收合格後,乙方在90天內以轉帳方式支付給甲方指定的帳號上。

3、運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甲方負責,乙方承諾不將該產品用於非法的盜版活動。

4、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順利實施,如出現問題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工商管理部門或法院提起訴訟,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5、本合同需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6、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國家相關法律爲準。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產品購銷合同 篇3

總合同號:字第號

供方:

需方:

第一條爲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爲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爲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爲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爲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爲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爲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爲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爲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爲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爲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爲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爲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種方式(1.託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爲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爲貨款總值的%(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着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爲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爲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一九年月日

供方蓋章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電話:電話:

產品購銷合同 篇4

供方: 合同簽訂地: 需方:

一、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貨到指定地點當場驗收,如有異議必須當場提出,否則以需方授權收料員簽字爲準。

二、交(提)貨地點、方式:供需方經協商確定以下第

(一)需方自提、運輸及裝卸費由需方自行承擔。(運費由供方承擔,貨到工地由需方卸車)。

(二)從供方處提貨,由供方協助送貨運輸費包括在貨款單價內,貨到需方處應由需方自行卸貨。

三、如果不是人爲,合理使用8-10次,大面積開膠按次數折價。 四、交(提)貨時間:需方提前 10 天以書面通知供方組織貨源。

五、結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合同簽訂後每個月25日應付總貨款的 60% ,封頂付 ,工程完工兩個月付剩餘20%。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六、違約責任:如果需方不按時付款按總貨款每天仟分之三賠償。

七、解決爭議方式: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供 方: 需 方: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產品購銷合同 篇5

供方: (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編號:

需方: (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時間:

一、經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現向甲方訂購以下產品名稱、商標型號、數量、金額以及供貨時間。簽有技術協議則按協議執行。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四川宜賓乙方單位所在地,雙方應認真執行本合同覈對所訂購產品並簽字。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由甲方承付。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供異議期限:按本合同及《質量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執行,如有異議提出期限爲一週。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

(1)簽訂合同乙方向甲方預付 70000.00 元整,

(2)貨到乙方所在地時應付甲方 88800.00 元整,;

(3)如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未付清貨款,則甲方將享有其供給乙方貨物的所有權。

(4)此合同貨款收款憑證爲收據並加蓋宜賓城區萬維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現金收訖章方可生效,如需發票按金額的4%收取。

七、違約責任: 按《合同法》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總金額的.5%。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雙方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

十、其它約定事項: 售後服務遵名科《保修證書》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品購銷合同 篇6

訂立合同雙方:

__縣農產公司(或農副產品收購站),以下簡稱需方;

__縣__鄉__村__村民,以下簡稱供方。

爲了促進農副產品生產的發展,溝通城鄉流通渠道,爲城鎮人民和對外貿易提 供豐富的農副產品,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交售日期、數量及價格

1.供方必須在一九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月__旬內)向需方 交售___(農副產品)___斤(擔),(有些農副產品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 有關部門的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超欠幅度、合理損耗和正負尾差)。

2.需方應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國家允許議價的,價格由供、需雙 方協商議定),向供方計付貨款。

3.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 達成協議後按協議執行。

第二條 品種、等級、質量及包裝

1.____(農副產品)的品種、等級和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3)無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按地區標準執行;

(4)無上述標準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對某些幹、鮮、活產品,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商定合理的、切實可行的 檢驗、檢疫辦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農副產品確定標準後 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供、需雙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爲驗收的依據) 2.__(農副產品)的包裝,按下列第( )項辦理:

(1)按國家或部規定的辦法執行;

(2)沒有國家或部的包裝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協商包裝辦法。包裝物由供(需)方供應,包裝物的回收辦法另訂附件(略)。

第三條 交(提)貨方式、驗收和貨款結算辦法

1.交(提)貨方式按下列第( )項辦理:

(1)實行送貨的,供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送往___(接收地點),交貨 日期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爲準;

(2)實行提貨的,供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通知需方提貨,以發出通知之日 作爲通知提貨時間;

(3)實行代運的,供方應按需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託運手續,並派人押運(如果需要)。交貨日期以 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爲準;

(4)實行義運的,對超過國家規定的義運里程的運輸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 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協商。

2.農副產品的驗收地點,實行供方送貨或供方委託運輸部門代運的,以接收 地點爲驗收地點;實行需方提貨的,以提貨地點爲驗收地點;實行義運的,以__ 爲驗收地點。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期限;(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5)在驗收中對產量質量發生爭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交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裁決)。

3.貨款結算辦法

供方交售的__(農副產品)經驗收合格後,需方應在____天之內,通過 銀行轉帳(或按銀行的規定以現金)向供方支付貨款。

第四條 供方的違約責任

1.供方交貨數量少於合同的規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貨而需 方仍需要的,應照數補交,供方並應比照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 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供方超過規定期限不能交貨 的,應償付需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1-20%的幅度的違約金); 因逾期交貨,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處理,並向需方償付該部分貨款總值_ __%(1-20%)的幅度的違約金。

2.供方如因違約自銷或因套取超購加價款而不履行合同時,應向需方償付不 履行合同部分貨款總值___%(5-25%的幅度)的違約金,並退回套取的加 價款和獎售、換購的.物資;供方違約自銷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上 交中央財政。

3.供方在交售____(農副產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權拒 收,供方同時應向需方償付該批貨款總值__%(5-25%的幅度)的違約金。 供方交售的鮮活產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權拒收,並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供方的包裝不符合規定,發貨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負責返修或重新 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發貨後因包裝不善給需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 實際損失。供方由於返修或重新包裝而造成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處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時間、地點提貨而未提到的,供方應負逾期交貨的違約 責任,並承擔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6.因數量、質量、包裝或交貨期限不符合同規定而被拒收的產品,需方應代 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間,供方應負責支付實際開支的一切費用,並承擔非因保管、 保養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