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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

合同9.92K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1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東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爲________年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實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種植密度、採伐與納稅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範圍內每畝植樹不少於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採伐樹木。如一方需要採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發給採伐許可證後,按批准採伐的方式(如擇伐、皆伐或漸伐)進行採伐,對採伐後的空地,實行誰採伐誰補種的原則,由採伐方在採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並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託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採伐稅實行誰採伐誰負擔,應納稅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納稅。

第五條 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採砂、採土和進行毀林行爲。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採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 ,乙方承擔______%.

第六條 獎懲

1.承包期內,如果林木被盜伐,乙方未發現或未抓住盜伐人的,被盜伐一株,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元。如乙方發現或抓住盜伐人的,應交給甲方處理,按所盜伐樹木對盜伐人作價罰款_____倍。罰款全部(或部分)獎給乙方,被盜伐的樹木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的,砍伐一株,罰款_____元給對方。

2.甲方如剋扣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除應如數補齊外,還應向乙方償付相當於其價值的___%的違約金。

3.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火災,對於燒燬樹木,應視乙方責任的大小,決定其應付賠償的數額。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對損失林木部分雙方均不負責。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承包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還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或簽名)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內容擴展:住房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爲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租賃房屋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__________出租給乙方。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租金_____元/月。

第二條租賃期限爲___年___月,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

第三條付款方式爲__付一次。在本合同正式生效當日內一次性交清第一次租金共計人民幣_____元。另一次性交押金_____元整。租賃期內,每季度租金需提前七天支付。

第四條其它費用:合同期間內,乙方承擔水、電、閉路電視、寬帶及煤氣物業管理等租賃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條甲方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房屋,應按延遲期間內乙方應交租金的._%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維修由甲方負責,如租賃房發生重大自然損壞或有傾倒危險而甲方又不修繕時,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繕,並可以用修繕費用收據抵消租金。

3.租賃期間,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須提前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計算。

第六條乙方的責任。

1.乙方依約交付租金,甲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乙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應按延遲期間內乙方應交租金的__%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__月以上,甲方可以從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並可收回出租之房屋,並追究違約責任。

3.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_%計算。

4.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乙方如需裝修牆窗,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5.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後_日內房屋裏如仍有餘物,視爲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6.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必要時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

第七條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屋內設備:空調掛機__臺,洗衣機__臺,彩電__臺,油煙機__臺,燃氣竈__臺,電熱水器__臺,冰箱__臺,微波爐__臺,寫字桌__,沙發__,餐桌__,椅__,牀__,衣櫃__,電視櫃__,茶几__,鞋櫃__等設施。

第十一條備註:(合同期滿歸還,遺失照價賠償)

煤氣卡__張門卡__張鑰匙__把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房管部門調解或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出租人:聯繫電話:

承租人:聯繫電話:

不定期租賃合同2

一、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1)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2)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爲不定期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3)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3

出租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爲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樓內的一間__________。用於普通住房。

二、租賃期限及約定

1、該房屋租賃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按年付款_______元。另付押金_____元,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爲普通住房使用。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必須交清欠費。

四、本協議連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不定期租賃合同4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將_____市_____路_____小區_____樓_____住宅用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該房屋月租金爲(人民幣)_____千_____百_____十_____元整。乙方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租金給甲方。在上期房租到期前十天內支付。押金爲_______元整。租賃期滿且乙方不再租賃的,甲方在乙方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採暖費、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且確認屋內傢俱家電等設施沒有損壞後退還給乙方。

三、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1.該房屋用途爲住宅用房,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3.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家居家電等設施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並賠償損失。

4.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着設施每隔3個月檢查一次,乙方應予積極配合。

5.房屋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燃氣費、採暖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由乙方使用造成的`相關費用等由乙方支付。

6.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房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不到協議期退房的,押金不退。

7.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爲違約金。

8.租賃期滿,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四、其他約定

(一)甲方爲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1)牀鋪一個

(2)櫃子一個

(3)電腦桌一個

(4)空調一臺

(5)熱水器一臺

(6)電視一臺

(7)房間鑰匙兩把

(二)當前的水、電、氣等表狀況:

(1)水錶戶號____________現爲_______度;

(2)電錶戶號____________現爲_______度;

(3)燃氣戶號____________現爲_______度。

五、關於爭議

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從雙方簽定協議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定期租賃合同5

案情

審理中,許多人認爲另一公司應當支付15萬元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於租賃,彼此所籤的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雖未再續簽書面合同,但未續簽合同並不等於雙方沒有合同,雙方仍在按原合同繼續履行的事實表明,彼此仍在維繫並希望實現與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雙方雖沒有補充協議,但除期限改爲不定期外,其餘均應按原合同條款履行。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爲,租賃合同因到期而轉化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合同,合同內容應以雙方實際履行情況而定,但由於違約金是一種明確、特殊的嚴格責任,故原關於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據此,判決駁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評析

安報律師團律師認爲: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與另一公司在租賃合同到期後繼續租賃,決定了雙方依舊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形式已經發生改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也隨之改變。租賃合同分爲定期和不定期兩種,不同形式的租賃合同,法律調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處。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租賃合同到期後,某公司繼續使用並按原標準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異議,表明該租賃合同已經轉爲不定期,法律適用也應以調整不定期的條款爲依據。

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並不等於原約定的違約條款仍可適用。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一方面,違約金的承擔是以“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爲要件,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約定不明、超出約定範圍均不能適用;另一方面,儘管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於租賃,雙方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同樣具有租賃的目的,但這僅僅反映在租金、租賃房屋的使用上,已經通過默示履行達成一致,即在這一點上應當繼續有效,但對違約金這一必須明示的特殊的嚴格責任問題,並沒有明確確認,故不應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賃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僅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兩年以內,並沒有談及兩年以外,在原合同轉爲不定期租賃合同後,固定期限變爲不固定,兩年的時間已屆滿的情況下,原違約條款已經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三、另一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也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見,隨時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權利,不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某公司,該期限通常爲一個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況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賠償損失,但這種損失並不是違約金。

不定期租賃合同6

不定期住房合同就是沒有具體約定期限的的租房合同,在實際生活中,這類租房合同由於約定的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的情況不完整,或者甚至沒有約定期限的合同中,以限制房屋租賃合同時間的形式,其與具體的一般的合同簽訂的內容有所不同,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的有關問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總之,在面對類似問題時,可以諮詢有關方面的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定期租賃合同需要面對很多的問題,如法律上時間限制的問題等等,如果你對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問題產生疑惑的,可以諮詢的專業的律師,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不定期租賃合同7

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是怎麼樣的?是否是可以隨時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我們會爲您進行專業的法律解答。

不定期租賃合同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傢俬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 。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儘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餬口。

20xx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願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擡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測算,感到難以承受,於是手執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託律師發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並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過兩個月的反覆交涉,由於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 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 ,這屬於不確定期限,現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現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並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 有約定從約定 的規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 直至拆遷 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纔有此判決。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係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價後,擁有產權,且繼續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係。之後,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爲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爲被動遷房屋的產權人,繼續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係。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後,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係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

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係。

不定期租賃合同9

20xx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區購置了一套門面房,本來打算自己經營麪包房的,可是由於資金等原因,無法經營。於是沈女士就將該門面房先出租給俞先生,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約定,沈女士將其所有的一套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租期爲三年,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4日止,月租金爲9000元。20xx年8月,該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俞先生打算繼續租賃,沈女士也沒有收回該門面房,但雙方並沒有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20xx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給俞先生的門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租賃關係,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xx年1月1日起至交付門面房之日止的租金。俞先生認爲雙方對給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確約定,按照慣例是每年年底給付上年租金。對於20xx年的租金,其應在20xx年年底前給付,現在還未到給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賃關係,支付租金是沒有道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評析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作爲承租人的'俞先生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且沈女士對此沒有提出異議,雖根據法律規定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而且雙方對20xx年8月後的租賃關係並未採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各自的陳述相互否認,且均不能提供證據,故法院應認定該租賃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對於雙方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隨時主張解除,故對沈女士要求解除雙方間的房屋租賃關係的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當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還房屋應當給予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應支付相應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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