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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個人工作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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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期內個人工作小結,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期內個人工作小結

合同期內個人工作小結1

在過去的三年裏,本人在部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在同事們的團結合作和關心幫助下,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在業務素質和思想政治方面都有了更進一步的提高。現將三年裏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不足總結如下:

1、各類租金、費用統計工作:爲更好的瞭解各物業公司各類租金及費用的收繳情況,我每月按時完成各類租金統計費用。每季度按時完成物業管理費和保安保潔費統計工作,同時完成各類租金費用季度統計表。

2、各類業務簽報工作:配合部門經理受理、輸入、預審業務簽報,主要爲:使用權轉讓簽報、更改戶名簽報、非居住轉租簽報、建戶簽報、簽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簽報、非居住用房開具場地證明簽報、其他業務受理簽報,完成租金減免初審工作。

3、公房租賃憑證換髮工作:自20xx年大規模公房租賃憑證換髮至今,此項工作已進入常態化,我按市局要求每星期一正確上報公房租賃憑證基礎數據,每週五對市局下發的.租賃憑證認真進行復核、蓋章並及時下發至各公司。

4、便民服務設攤活動:積極參加“春節、五一”等假期前開展的“便民服務周”活動,進入小區設攤爲居民提供各項房屋維修、疏通下水道、業務政策法規諮詢等服務,併爲生活困難的老勞模、軍烈屬、孤老和殘障人士提供愛心便民服務。

5、完成公房信息系統數據覈對、修繕模塊的數據採集等工作,確保基礎業務數據、修繕模塊數據的正確率,爲公房信息系統的使用打好基礎。在工作中一旦發現公房信息系統的數據如有錯誤,就立即與各物業公司進行聯繫,要求各物業公司立即糾正錯誤,提高數據的正確率。

6、非居住轉租情況統計工作:爲更好的配合檢察院對非居住房屋轉租情況的調研,在與檢察院進行溝通後,根據檢察院要求對集團非居住房屋按不同轉租情況進行統計。

7、世博安保檢查:參加我部組織的對住宅小區(樓宇)水箱、空關房屋、出租房屋、泵房、車棚車庫等安全防範檢查工作,查找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技防、物防、人防措施,確保各重要部位始終處於可控狀態。

8、小區一體化補貼工作:爲更好落實小區一體化管理補貼資金,參加我部組織的公房和售後房小區物業服務貼補性獎勵費用考覈培訓。協助各物業公司做好20xx年、20xx年小區物業服務貼補性獎勵費用審計工作,分析、彙總各物業公司20xx年、20xx年度小區一體化貼補審計報告。

9、廉租租金工作:按照《滬房管保[20xx]190號》文的精神,認真複覈各物業公司完成的“公有住房廉租租金補貼家庭出身和複覈表”,發現問題及時與各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努力使正確率達到100%。

10、業務檢查工作:每年年中及年終我部對各物業公司進行的業務、修繕工作大檢查,對各類業務簽報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與各公司相關領導進行溝通,完善各業務操作流程。

11、製作各公司物業管理信息一覽表:爲更好、更正確的掌握各物業公司小區管理基本情況,我部特制定小區管理信息一覽表。我反覆覈對各公司上報的小區管理信息一覽表,直至完全正確爲止。

12、參加培訓:積極參加集團組織的各項培訓,更好的提高了自己的責任心和政治感,加強了自身建設,提高了處理事情的能力,拓寬了眼界,提高了自己的業務素質及理論水平。

13、認真、及時的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在總結成績的同時,也看到了存在的不足,一是工作缺乏主動性、預見性;二是有時工作安排不太合理,有顧此失彼現象,這些都有待於在今後的工作中改進和提高。

合同期內個人工作小結2

三個月前,我在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我所從事的工作雖爲普通工作,但我在三年的合同期內不得辭職,否則必須向公司支付違約金,標準爲我兩個月的工資。我當時雖覺得對自己不利,但苦於就業壓力太大,一時難於找到合適的工作解決生活之需,只好違心地答應了下來。近日,一家讓我曾經面試的單位,突然在時隔多日後決定將我補錄,我遂決定辭職前往。但公司卻以合同爲憑,拒絕我另謀高就。請問:我究竟能否辭職?

XX讀者:你有權辭職,而且公司無權讓你支付違約金。

一方面,本案不屬於必須如期履行的勞動合同範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必須如期履行的勞動合同,僅僅限於用人單位已經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情形,且勞動者應當支付的違約金,也必須以培訓費用爲依據。可你從事的只是普通工作,公司並沒有對你進行過專項培訓,故不在其列。更何況以兩個月工資作爲支付違約金的標準,也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面,本案勞動合同剝奪了你的自主就業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除勞動合同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行使勞動自由權的體現,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故如果你能按照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形式,向公司提交辭呈,公司仍拒絕你離職,便是公司對你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再一方面,本案限制辭職的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正因爲你與公司的限制性約定,排除了你的權利、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決定了該條款自開始時起便對你沒有任何約束力,公司也無權拿此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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