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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活動管理辦法-辦法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浙江省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活動管理辦法-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視聽載體,是指固定在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內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向公衆日常播放節目的視聽顯示裝置,僅發佈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三條設置公共視聽載體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築施工等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鄉規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通信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視聽載體可以播放下列節目:

(一)由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制作並提供的新聞等時政節目;

(二)由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經依法批准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的單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綜藝、財經、體育、科技、文化、衛生、教育等專題節目;

(三)經權利人依法授權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發行許可的電影、電視劇、視聽動畫片、紀錄片;

(四)由有關行政機關發佈的突發事件預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廣告(含公益性廣告,下同);

(六)國家和省規定可以播放的其他節目。

公共視聽載體不得播放前款規定以外的節目。

第六條公共視聽載體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承擔和履行社會公益服務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播放公益性廣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七條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應當遵守著作權、國家語言文字、廣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八條禁止公共視聽載體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公民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製作、播放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公共視聽載體需要利用網絡傳輸節目信號的,運營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運營單位提供節目信號傳輸服務。網絡運營單位提供節目信號傳輸服務時,應當保障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證傳輸安全。

第十條在發生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及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的內容、原因、依據、期限及具體要求,由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公共視聽載體的體積大小、所處位置等因素,採取有效措施,合理設置公共視聽載體的音量、亮度、播放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居民和受衆造成妨害。

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開播後15日內,向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公共視聽載體設在公共交通工具內的,向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登記地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視聽載體所在地的縣(市、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可以採用網上受理的形式。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辦理備案時,應當向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設立登記證明的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公共視聽載體的數量、設置地點、節目播放平臺(機房)地點和每日播放起止時間的說明材料;

(四)傳輸、播放等業務管理制度的'說明材料;

(五)總體技術方案;

(六)安全播放承諾書;

(七)國家和省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共視聽載體經城鄉規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部門依法批准設置的,運營單位辦理備案時還應當提交相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所涉及的事項發生變更的,運營單位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備案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辦理變更備案,應當向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變更事項的說明材料。

第十五條受理備案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交備案的相關信息予以審覈、記錄,並向運營單位送達備案通知,告知運營單位的權利義務、播放活動的有關管理規定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制度,對播放的節目進行播前審查。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播放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錯誤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發現錯誤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的,應當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播放備份保存制度,對已播放的內容予以備份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保存的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刪除。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的管理,爲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公佈監督電話,聽取意見建議,提高服務質量,接受公衆監督。

第二十一條向運營單位提供節目內容或者傳輸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與運營單位簽訂的協議,並協助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運營單位從業人員的指導培訓,並採取相關技術措施,對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與城鄉規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和共享機制,加強日常監管和協作配合,及時查處公共視聽載體運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第二十四條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健全並實施節目審查制度的,按照《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製作或者播放含有禁止內容的節目的,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播放節目的,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播放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運營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向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處分、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設置的公共視聽載體,其運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共視聽載體

凡通過廣播電視網、互聯網及其他信息網絡在車載、樓宇、機場、車站、商場(商鋪)、銀行醫院及戶外載體等播放視聽節目的,都屬公共視聽載體。

公共視聽載體均應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228號令)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報廣電總局批准。

未經批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互聯網及其他信息網絡,在上述公共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新聞、影視劇、體育、科技、娛樂等各類視聽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