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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律效力

法律3.24W

企業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產生的法律效力:

企業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律效力

1、破產宣告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後,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後,債務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區別。

2、破產宣告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

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規定企業一旦破產,便喪失了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而在《企業破產法》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於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3、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有:在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等等。這樣的規定類似於國外的破產法理論中有關準破產人的規定。

4、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爲失業人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並有權自謀職業,或者根據有關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安排重新就業。

《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爲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爲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爲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爲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