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書 妨害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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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妨害作證
現年64歲的湖南律師張時孟3月19日將站在刑事被告席上。
張時孟,湖南中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因在一起職務犯罪案的執業中,被湖南株洲市石峯區檢察院以妨害作證罪公訴,3月19日該案將在石峯區法院開庭審理。
據張時孟律師陳述,2012年9月,在爲委託人言中強涉嫌貪污案一審辯護中,他做了無罪辯護。庭審後,他對言中強提供的兩名證人言某和沈某進行了調查取證,併爲證人代書證人證言,經證人簽字蓋手印認可後,張時孟將兩份證人證言提供給石峯區法院。
2012年10月17日,石峯區檢察院傳訊了張時孟。同日,石峯區公安分局以張時孟涉嫌妨害作證將其刑事拘留。
湖南中興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曉南律師說,事發後,律師事務所向株洲市司法局、律協做了彙報,在上述有關部門的關注下,當年11月上旬,張時孟律師得以取保受審。
2013年1月25日,石峯區檢察院向石峯區法院移送起訴。公訴機關指控張時孟“引誘、勸說”證人違背事實作僞證,應按《刑法》第306條規定,追究張時孟的刑事責任。
1月25日案件移送法院後,法院也爲張時孟辦理了取保候審。六七天後,石峯區法院又決定對張時孟解除取保候審收押於看守所。劉曉楠透露,據張時孟家屬的說法,法院看到網上發佈的(張時孟的)求助信,讓他承諾不找新聞媒體報道。而且,如果張時孟認罪,就判緩刑,否則,解除以前的取保候審,立即收押。
在發給全國律協、全國各律師同行求助信中,張時孟承認在此次證據收集過程中有違規行爲,但主要是程序瑕疵,比如沒有兩名律師一起前往調查取證,對兩名證人同時在一起取證。但他認爲自己不構成犯罪,作爲辯護律師向證人收集證據不過是履行職責,“我既沒有引誘,更沒有利誘證人作假證”。
張時孟所在湖南中興律師事務所在“關於張時孟律師無罪的法律意見書”(下稱“意見書”)中認爲,公安機關在辦理該案中涉嫌程序違法。
“意見書”稱,根據《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實施後的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律所及所屬律師協會,但石峯區公安局井龍派出所既沒有通知律所,也沒有通知律協。
在沒有任何報案材料和相關犯罪證據的情況下,石峯區檢察院傳訊在先,公安機關抓捕在後。所作所爲,難脫公安機關奉旨偵辦檢察機關交辦案件的嫌疑。
此外,2013年1月該案方偵察終結,但公安機關故意將時間提前至2012年12月25日,以規避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的規定。按照新刑訴法,辯護人涉嫌妨害作證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株洲市律協和中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到株洲市石峯區檢察院申請該檢察機關回避,但對方不予理踩。
據劉曉楠介紹,張時孟爲言中強涉嫌貪污案做了無罪辯護後,石峯區法院將該案退回石峯區檢察院。補充偵查重新起訴後,言中強被以犯職務侵佔罪一審判刑一年零兩個月,言中強不服提起上訴。
言中強案二審至今還沒有結果,石峯區法院卻通知將在3月19日開庭審理張時孟案。“言中強是否有罪都沒有結論,怎麼能夠判這個案子呢?”劉曉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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