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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用語著作權的論文

傳媒3.25W

一、廣告用語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作品

廣告用語著作權的論文

(一)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獨創性是判斷是否屬於作品的最本質意義上的內在特徵,也是其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先決條件。法律判斷一件作品與另一件作品的關鍵在於“獨創性程度”。只要作品是作者通過獨立的思考、構思,並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完成,作品在內容與結構上都具有全新的風格,這樣的作品就應當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其次,構成作品還要具有可複製性,即其可通過廣播、電視和文字等形式被傳播,爲受衆感知。

(二)廣告用語符合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標準的判定

1.廣告用語屬於智力成果作品是作者通過智力進行構思,按照創作作品的目的對創作材料,進行思想創作的智力成果。作品體現出了作者的內心情境和精神世界。廣告用語是作品的一種表現形式,作者根據廣告用語指向的產品的特徵、風格,利用文字、圖像、色彩等表現形式進行思維創造。因此,廣告用語屬於一種智力成果。

2.廣告用語具有獨創性廣告用語的獨創性的判斷主要根據其表達方式的簡單和高度概括。廣告用語主要作用就是用來宣傳產品和體現產品特徵,語意是高度概括的,感染力強,能夠用非常小的篇幅表達出產品的思想特徵。因此,缺乏獨創性的廣告用語不屬於作品。一是通用的口語化宣傳語“包退包換”,“質量有保證”等。二是,對商品籠統的讚揚,例如“好衣服”,“好鞋子”等。

3.廣告用語具有可複製性廣告用語的本質是通過文字等來表達廣告創意,而其表達媒介則有多種形式,其中能夠被人清晰的注意並接受最好。廣告用語的可複製性從空間的角度來說,可以從平面到平面,從立體到立體進行復制。這類複製又分爲兩種:第一種是靠複印、抄襲等手段,單純的增加原來廣告作品的數量,不改變作品的載體和形式。第二種是將廣告用語在電視、廣播等媒體上,從而使廣告用語能夠被大衆聽到、看到。故廣告用語是具有可複製性的。

二、廣告用語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一)廣告用語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與作者的人身或人格密切相關,包括作品發表權、修改作品權、在作品上署自己姓名的權利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財產權主要是指能夠給作者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如作者將自己的作品發表,出版,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從而獲得稿費或報酬等經濟性權利。同理,廣告用語的著作權人也相應的擁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既可以獨立行使,也可以交叉,配合行使。

(二)廣告用語著作權保護的主體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廣告用語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有兩類:第一類是委託人,通常就是廣告主。廣告作品受到侵權時其受害者主要是出資設計、製作、生產廣告作品的廣告主,因爲廣告主對廣告作品具有所有權,而不是我們通常認爲的創作廣告作品的作者。第二類是受託人,主要是指製作廣告語的個人或者組織,通常爲廣告製作公司或企業。

三、廣告用語著作權的保護方法

對廣告用語著作權保護,筆者認爲應當從傳統權利保護方式: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及刑事保護此三方面進行全面的保護模式:

(一)民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廣告用語侵權行爲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即責令正在實施侵害他人廣告用語的著作權的行爲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爲,無論侵權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2.是消除影響,即責令侵權行爲人在一定範圍內澄清說明侵權事實,以消除人們對侵權受害人及其其作品的不好的.印象。

3.是公開賠禮道歉,即責令侵權行爲人在一定的時間及空間範圍內,向侵權受害人公開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公開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包括登報道歉、在互聯網上刊載聲明或藉助其他廣播、電視等媒體表達歉意等。當侵權行爲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向侵權受害人進行有效、恰當的道歉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手段,要求侵權行爲人向侵權受害人道歉。

4.賠償損失,即侵權行爲人必須對因爲其侵權行爲對侵權受害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廣告用語賠償來源必須是侵權行爲人自己的合法有效財產。具體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的方式和細則進行。受賠償範圍包括受害人爲了阻止對自己的侵權行爲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二)行政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的侵權行爲類別,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行爲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且沒收侵權行爲所獲得的財產,收繳、銷燬其複製的侵權作品,同時並可對侵權行爲人進行罰款的處罰。此應當適用於廣告用語侵權案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廣告用語侵權人給予罰款處罰。具體數額參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進行。

(三)刑事保護

在我國現行的刑法及其他刑事法律法規的體系內,尚沒有對廣告用語的侵權行爲進行相關規定,也沒有對廣告用語的侵權行爲進行刑事處罰的相關案例。但我國刑法對侵犯著作權罪進行了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爲了獲取經濟利益,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實施模仿、盜用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的行爲,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筆者認爲,擁有著作權的廣告用語受到侵權行爲時,可以根據侵犯著作權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優秀的廣告用語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甚至成爲產品的內在的一部分,使人們一看到或聽到某廣告用語就會聯想到其產品。因此越好的,知名度越高的廣告用語越容易遭到抄襲、模仿、盜用等侵權行爲,賦予廣告用語著作權,對其侵權行爲進行民事的、行政的、刑事法律的保護非常必要。對於廣告用語的著作權保護筆者希望相關立法能夠進行更明確的規定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

作者:李秀梅 單位:雲南民族大學法學院